书城历史了解回族
19043900000022

第22章 回族道德浅论(3)

回族道德具有明显的宗教性和民俗性特征。深受伊斯兰教义及其道德规范影响而形成的回族道德规范,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明显的宗教性特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回族道德行为规范的诸多方面几乎都与真主的训示和先知的圣谕有关,都或多或少地可以从《古兰经》及“圣训”中找到有关依据。譬如回族道德倡导的“孝敬父母”“团结互助”等道德行为规范无不来自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而这些来自伊斯兰教规教义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伴随着回族的发展及其道德实践活动,又逐渐演变成回族的民族习俗。回族作为一个民族共同体,它有本民族独特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存在于回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在大量的回族民俗中,又体现并包含着诸多的道德要求。回族的有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它的道德行为规范,而回族的有些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又通过其风俗习惯表现出来,并成为回族相沿成习的东西。因此,回族道德又具有民俗性的特征。

回族道德还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回族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同一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内涵。比如“善待他人”这一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时期,回族穆斯林对其重新作了解释,赋予了具有新时期特点的内涵,即上级要善待下级,领导要善待群众等,一句话,地位高的人要善待地位低的人。再如,回族道德规范把对宗教的信仰“伊玛尼”,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统一起来,做到了既爱教又爱国。凡此种种,都表现出回族道德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回族在发展中能够不断汲取新的养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并使自己本民族的道德得以发扬光大。

四、回族道德的社会作用

对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探讨,都离不开对它的社会作用的研究,不如此,就不可能真正认识这种意识形态的本质。

首先,回族道德倡导和鼓励的行善、施舍、济贫、亲爱近邻等道德规范,起着调节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回族自明朝形成至解放前夕,内部一直存在着阶级对立和贫富贵贱。元明时期,伴随着回族农业经济的发展,回族内部开始了阶级分化。一部分原来的回回贵族、官僚以及对元、明两朝开国有功的功臣元勋,受到皇帝的封爵赐地,成为回族中的大地主;广大回族穆斯林则成为受他们剥削的农民。“在农村中,不只官僚田庄中有地主与农民之分,军屯中也有官和兵之分。在城市里有富商大贾,有文官武将,同时也有自食其力的手工业者和普通的老百姓。”[14]这种阶级分化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进程日益剧烈,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更为突出。与这一社会历史现实相适应,回族道德主张通过富者对贫者施舍的办法来调节阶级阶层关系,缓和贫富、贵贱矛盾。施舍的目的是“隆济施以防聚敛”。[15]就是说,要通过对贫困回族穆斯林的施舍和救济,以防止少数教徒的过分富裕。因此,“凡为滋益(利润)之财产皆课之”。[16]据伊斯兰教法,其具体做法是:“牛满三十头,捐一岁母牛一头;四十头,捐二岁母牛一只。羊满四十只,捐母羊一只,至一百二十只捐母羊二只;二百零一只,捐母羊三只;三百零一只,捐母羊四只;余如数推冥。骆驼五峰,捐羊一只,递推至二十五驼,捐驼一峰。田园生产,抽十分之一;矿窑生产,抽十分之一”[17]。实行施舍救济的方式是由近及远、由亲而疏。“非穆斯林的奴隶者、死亡者,皆非课者”。[18]

实行施舍救济的意义在于:第一,它是一种回族内部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重新分配财富及生产资料的手段,其结果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避免社会发生激烈动荡,同时还大大加强了回族民间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第二,施济带有“均贫富”的性质,它对于挣扎在贫困境地的广大回族穆斯林群众来说,无疑是个福音,因此,它对回族形成初期产生民族内聚力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三,对于回族中的富者和上层来说,施济能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及在教民心目中的地位。

当然,回族道德所倡导和鼓励的施舍、济贫,并不要求富者拿出全部财产以致他们的后代无以为生,而是在保证富者继续富有的前提下,使贫者有维持生计的些微来源。与此同时,回族道德又主张贫者应自食其力,反对教徒以乞讨为生。《古兰经》关于“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劳绩”的规定,更使得贫困的回族穆斯林不得产生非分之想,这也从另一方面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在社会主义时期,回族道德所倡导的施济、济贫则成了虔诚的回族穆斯林群众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强大心理驱动力。因为,按照真主的旨意进行施舍、济贫等善行可以获得后世和今世的奖赏。然而,要想施舍、济贫,以便得到真主的报酬,必须通过勤奋劳动,积极获利,发财致富。本身赤贫是无法做到这些的。尽管回族道德所倡导的“施济”“济贫”观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政策有本质的区别,但其中的一些积极因素仍然可以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吸收和借鉴。可以肯定地说,在共产主义道德与回族道德互相协调的历史背景下,如果引导得当,回族道德的某些方面是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

其次,回族道德的作用还在于,它具有调节和约束回族成员个体行为的社会功能。

回族道德虽然不同于伊斯兰教法,对回族成员个体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回族道德能通过社会舆论的谴责,对回族穆斯林个体成员的行为起约束作用。比如,偷盗、奸淫、诈骗、凶杀、抽烟、酗酒、赌博等被认为是不符合回族道德的行为,会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又如,我国西北地区流传着甘肃临夏“穆斯林人特别讲信用”,“他们是凭良心做生意的,不会哄我们乡下人”等说法。从这些说法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回族道德对广大穆斯林经商者的约束。

总之,凡能认真实践宗教所教导的道德行为规范者,或者说有德行、有功修者,在回族穆斯林中会受到公众的普遍尊重和仰慕,他们每每成为一般回族穆斯林日常生活的楷模。

[1]白玉琛,《定州清真寺及其碑刻》,载《中国穆斯林》,1982年第2期。

[2]王岱舆:《正教真诠》“后世”,“前世”,“真忠”,“至孝”。

[3]王岱舆:《正教真诠》“后世”,“前世”,“真忠”,“至孝”。

[4]刘智:《天方典礼》。

[5]马亨:《中国伊斯兰教西道堂史略》,载《西道堂史料辑》,青海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西北民族学院西北民族研究所编。

[6]王岱舆:《正教真诠》“后世”,“前世”,“真忠”,“至孝”。

[7]刘智:《天方典礼》。

[8]王岱舆:《正教真诠》“后世”,“前世”,“真忠”,“至孝”。

[9]刘智:《天方典礼择要解》卷一,《子道》。

[10]马注:《清真指南》“格论”,“左道通晓”。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

[11]马注:《清真指南》“格论”,“左道通晓”。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

[12](清)赵灿:《经学系传谱》,青海人民出版社,1989。

[13]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第111页。

[14]白寿彝:《回族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16页。

[15]黄时鉴:《元朝史话》,北京出版社,1983年,第143页。

[16]《元史·兵志》卷99,“宿卫”。

[17]《元史·兵志》卷99,“宿卫”。

[18]《明实录·英宗正统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