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了解回族
19043900000092

第92章 宁夏城市回族婚姻现状调查研究——以银川、吴忠、灵武为例(2)

(三)社会因素与回汉通婚的关系

1.首先从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来讨论这个问题,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对于中国来说,家是最初的生活方式、生产技巧、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的培训基地,对于回族来说,又是子女民族文化、宗教情感教育的最初场所,所以家庭对中国回族的婚姻取向是有很大影响的。它不仅直接干涉子女婚姻对象的选择,它所作的教育对个人民族意识、宗教情感的形成也间接影响个人婚姻价值的选择。在对宁夏回族的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族内婚者,尤其是青年一代中,家庭对于他们对象族属的选择上有很大影响力。族内婚的被调查对象中,绝大多数反对子女找其他民族;族外婚的被调查对象中,绝大多数不反对子女找其他民族(见表6)。这一态度自然影响到子女的婚姻对象选择。而在这3个城市族外婚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父母在他们族外婚选择中的态度。

父母对子女族外婚态度统计表(仅限于族外婚者)

尽管三城市族外婚中,有一部分遭到家人的坚决反对,但大多数人或为父母不反对,或开始反对后又认可。调查时,在问及如果父母不同意、自己强行结婚后怎么处理跟父母的关系时,有些族外婚者说如果婚前不认可,甚至断绝来往,但在婚姻已成事实,尤其是生了孩子后用孩子去感化他们,总会被认可。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不反对族外婚的族内婚者,尤其是在青年一代中,他们多有族外恋的经历,后被家人阻止,而找了同民族的婚姻对象,这大概也是形成回汉通婚认可比例升高的原因之一。

这份表显示出的另外一个信息,即家庭对子女婚姻干涉的影响力趋于下降,每个城市中都有比例不小的一部分人在父母坚决反对的情况下与其他民族通婚,表现出在婚姻上的自主权,这也是导致城市回族族外婚增长的原因之一。

2.社区与回族通婚行为的关系

回族人口的分布在全国呈现出很大的地域性差异。在占总人口10%以上的宁夏城市中,传统上一般都有聚族而居的街巷或社区。比如银川,解放前城区的8个较大的回族社区均以清真寺为中心,形成相对独立的系统,这种传统社区对于规范回族群众的行为起着很大的作用。回族群众在社区的压力下民族意识很浓。但随着改革开放,回族在城市的分布格局受到严重影响,传统的社区在银川已不复存在,新建立起来的住宅小区是以回汉完全混居为基础。虽然银川市市区仍有6座清真寺,但围寺而居的格局被打破,这意味着步调保持很大一致性的回族群众现在已处于离散和分割状态。清真寺仅成为穆斯林群众自愿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其传统的凝聚规范功能逐渐弱化。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年轻的一代回族在越来越远离民族社区的影响下,民族角色的自我认同仅表现在饮食,甚至仅表现在国家民族优惠政策实施时。以清真寺为中心的传统社区功能的弱化与青年一代回族的民族、宗教意识的淡化互为关系,而宗教意识的淡漠也是民族意识淡漠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与他们选择婚姻对象时民族价值取向有直接的关系。

在吴忠和灵武,也存在着回族传统社区的解体过程,但由于民族人口的比重相对大,以及城市规模很小,隐性的社区仍然存在,人们之间行为的互相监督作用对婚姻的族属选择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这两个地方与乡村的联系紧密,城镇的许多居民是由于各种原因从附近的农村迁来,所谓“老家”在他们的观念中是很重要的,无形中,家族所在的农村回族社区对他们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这就使城市中回族青年在找对象时不仅受到父母的限制,也受到家族中长辈的压力。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传统以及回族社区的传统对族际婚有相当大的影响。吴忠和灵武在清末曾经是西北回民起义之灵州起义的中心地带,回族的历史传统在这里的人们身上所留下的印记还依稀可见。他们注重传统生活,与附近乡村有割不断的联系,宗教、历史、传统在他们的意识中有很浓厚的影响力,这造成回族社会对他们包括婚姻在内的行为的潜在约束。

回族大众对族外婚的看法也是影响婚姻族属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三个城市许多回族已对族外婚采取认可的态度,有一部分人,尤其是老年人虽然反对自己的子女找其他民族,但在问及“你反对不反对族外婚时”却回答不反对。这表面看来互相矛盾的回答,在他们看来却是有充分根据的,“族外婚已成为社会潮流,不可阻挡,反对也没有用,对子女可以约束”。这也反映出一部分人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对族外婚的势头无可奈何,一方面又不愿自己的子女成为其中一员。

3.社会的发展以及民族之间的交往对回族婚姻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普遍存在着族际交往的加深和扩大,族际婚是民族现代化、都市化过程中民族间交往、相互影响的必然结果。在相关的调查中,族际婚不仅在中国大多数民族中呈上升趋势,且带有全球的普遍性,在中国的有些民族中,族际婚已压倒族内婚而成为婚姻的主要形式[2]。由于存在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惯上的障碍,回族族际婚呈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在一些开放程度和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如江苏、北京、上海等省市,回族族际婚比例较高,而在回族相对聚居的西北地区相关的统计中,回族族际婚比例较低[3],但即使是西北,各地的增长速度和所占比例差异也较大。

今天的回族群众是历史以来最为广泛地参加社会及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由于普遍使用汉语,为回族与汉族的交往提供了方便,而便利的饮食服务也为他们提供了与汉族更深交往的基础。人们摆脱了过去职业单一、生活方式划一的局面,尤其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各个方面都与其他民族拉近了距离。民族之间的交往深度与广度达到很高的水平,回族成员与其他民族成员在各方面达到很大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和协调性是通过两方面表现出来的:一是社会结构的交融;二是文化的交融。结构交融往往是发生在居住区、学校、单位、政治机构、宗教组织等各个领域内的民族交往。在中国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单位体制”对城市居民工作、生活的影响[4],这对城市中本来居于人口少数的回族来说,无疑有着更为不同的影响。单位中本民族成员的多少,某种程度上是他们与本民族成员交往广度的一个体现,而单位的多民族成分构成也为他们与其他民族的广泛交往提供了客观条件。文化的交融在回族身上表现得比结构交融更具隐秘性。尽管现在对于回族文化的界定存在争论,但回族文化最显著的特征仍然表现在以宗教为中心的文化系统中。在广泛的结构交融以及个人因素作用下,城市回族的宗教意识整体趋于削弱状态,在这种状况下,回族传统文化的保留程度、传统习俗的继承程度对于回族婚姻产生较大影响。在城市,回族的整体显性文化逐渐趋于与当地主体民族相似,回族的特征多表现为心理层面。在相互交往,民族差距越来越小的情况下,创造了和睦相处、相对宽松、相互尊重的气氛。民族关系的和谐为个人在婚姻选择上不以民族为界线打下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今天,城市回族的宗教观、民族观、人生观发生很大变化,许多人在调查中提到“我是回族,但我不信仰伊斯兰教”。“我找汉族要求他遵守我的饮食习俗即可,没必要要求他非要信教”。这都是促使回汉通婚被认可的心理因素。“只有当两个民族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达到一致或者高度和谐,两族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社会交往,他们之间才有可能出现较大数量的通婚现象”[5]。

(四)国家政策对回族通婚的影响

国家制定的关于婚姻或少数民族的政策对回族婚姻对象的选择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户籍制度将城市大部分回族青年婚恋对象的选择限定在城市中。关于回族通婚范围的选择,历史上以国家政权形式限定的记载早已有之,或限制其不得“本类嫁娶”,或限制其不得与其他民族婚配,均出于民族同化的目的或民族歧视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为在少数民族地区顺利开展工作,负责西北管理的地方政府曾在1952年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回汉通婚作了明确规定(《中共西北局关于目前汉族与信仰伊教民族通婚问题的两项规定》,此文件由何兆国同志提供)。在这个文件中规定:(1)“凡汉族党员、干部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女子无论其为党员或非党员要求结婚者,应该说服教育,一律不予批准,在此之前,已与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女子结婚的汉族党员、干部则必须认真遵守伊教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违犯……”,并对不遵守者提出行政处分的要求。(2)“……对群众中的汉族男子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女子要求结婚者,应根据上述道理说服其停止结婚,个别男(汉族)女(信仰伊教的民族)群众已发展至非结婚不可者,在男方同意遵守伊教民族习俗习惯的条件下,可与当地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代表、宗教上层人士及女方家庭充分酝酿协商,取得同意,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始得允许结婚”。

这一地方性政策的出台完全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在民族地区工作经验基础上对回汉通婚的政策稍有放宽:奉行第一不提倡,第二不干涉,第三坚持自愿的原则,但婚后汉族必须遵守回族习俗。20世纪60年代后期政策开始左倾,在消灭宗教,消灭民族,取缔清真寺的指导思想下,国家政策出现严重失误,地方在执行中央有关精神时走上极左道路,强迫回民养猪,有些回族干部为表示与党一致,带头养猪或有意与汉族青年结婚。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的政策走上正轨,对于婚姻才有了明确政策。如1981年6月《宁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此文件由何兆国同志提供)中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制度的具体情况,明确指出:“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的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20年来这一政策是国家一直奉行的政策,对于回族与其他民族的通婚,有着积极的影响。随着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在城市中的回族大多都有自觉意识,认为回汉通婚是个人的私事,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政策的深入人心不仅是回汉通婚比例渐长的原因之一,也是城市居民对回汉通婚认可的一个理论依据。

三、回族族内婚、族外婚的客观评价及个案

(一)族内婚的评价

与西北农村社区不同,现在宁夏城市回族中族际婚的比例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增长,但不论是在银川,还是吴忠和灵武,族内婚仍然是回族婚姻的主要形式或主要认可的形式。

从客观资料的对比分析中我们仍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族内婚的优点是双方生活方式和谐,离婚率相对较低。但这个结论仍隐含着族内婚在现在城市中存在的问题,即随着回族文化教育的提高,部分人找对象难,尤其是回族女子受教育者择偶难,大龄青年增多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族内婚者择偶方式均为别人介绍,尤其是在银川,城市规模大而回族人口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找到各方面条件相当的同民族对象不是很容易的事,依赖亲缘关系的介绍,必然会使接触面缩小,造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增大,为家庭不稳定埋下后患。

(二)族际婚的评价

族际婚是族际交往带来的结果之一,同时又会促进族际交往,这将为新时代回族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带来有利的一面。族际婚有利于族际文化的共享以及社会的共同进步,这对于整体文化相对落后的回族来说,无疑是有好处的,同时也解决了城市中回族通婚范围窄的困难,有利于回族后代身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