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2008~2010)
19053900000194

第194章 气象旅游(3)

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投资者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建设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有下列一至十二项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天至十五天,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十三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一)旅行社故意不与旅游者、旅游团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不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的;

(三)不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不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的;

(五)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

(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八)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租用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单位的车辆的;

(十)租用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

(十一)聘用不具备旅游客车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客运汽车的;

(十二)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游览项目不设立警示标志的;

(十三)不与导游等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十四)不支付导游等人员工资报酬的;

(十五)向导游等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的。

第四十八条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执业资格证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旅游业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而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或者配套服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旅游景区进行开放营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或者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接待旅游者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经营管理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餐馆、旅游运输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网络公司、旅游中介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2005年10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的,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11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性天气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对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

第七条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上下级气象台站要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制度,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八条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包括重新确认或更新)或者解除的信号后,应当及时播发该预警信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所在城市的中心位置设立电子屏幕,及时播发预警信号。

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广播电视、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区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广泛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中的防御指南,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制定防御突发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适时提供的预警信号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出现重大漏报、错报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四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霜冻、道路积冰等11类。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4级(Ⅳ,Ⅲ,Ⅱ,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3小时已达2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水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1小时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他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1小时已达16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增强。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他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了解掌握高温信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3.媒体应加强防暑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2.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供电、供水部门做好调度、应急准备,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4.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其他同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他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温室、大棚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寒潮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他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他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