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宁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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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民族区域自治与发展经济(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为促进民族地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政治制度,要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目标,必须有民族区域地方财政作保障。民族自治区域地方财政政策反映了在一定财政体制下中央与民族地区间的分配关系,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变化的过程是与国家财政改革密切相关的,这项政策落实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现有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财政收入的合理分配,还关系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即通过民族财政政策的实施,实现社会充分就业,保持物价稳定,以及地区经济增长等政策目标。

总体上来看,国家在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地区采取了相应的倾斜和照顾,这些政策优惠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缩小与东部地区差距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成立以来,宁夏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各项财政政策,发挥地方财政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与导向作用,不断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镇建设等社会公共领域的投入力度,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和完善各项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一个兼容并蓄、机制灵活并与全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框架。

第一节宁夏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的实施

一、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在改革实践中不断提升和完善

国家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振兴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缩小地区差距,不断提高民族地区财政实力,发挥地方财政对地区经济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给予了民族地区较多的财政优惠政策。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支出政策、税收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财政投融资政策、财政监督与风险防范、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财政政策等,使民族区域自治财政政策的作用不断扩大,内容日渐丰富,为保证宁夏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政策是政府通过预算支出的增减及财政赤字的增减影响总需求。财政支出政策运用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财政间接支出(如财政担保、财政资助等)。民族地区的财政支出政策是国家为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需求,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统筹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化和财政体制的多次调整,按照地方财政主体独立性程度,我国先后实行了4种类型的财政体制:统收统支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税制财政体制。目前,正在进行省管县的第5次财政体制改革。不同的财政体制决定着不同的财政支出结构。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族自治地区财权分配和事权划分上也日趋完善,民族地区的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支出的项目上,按照财政的职能标准,财政支出可以分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支农支出、社会文教科卫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金、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

2.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收优惠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对某些纳税人或特定事项给予鼓励和照顾所作的一项特殊规定。我国自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根据国情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这些优惠政策在促进西部经济快速崛起、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就业和再就业、调整地区产业结构、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作为税制构成要素,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改善投资环境、引导资金流向的主要杠杆,也是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间接优惠和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包括减税、免税等,主要适用于建设周期短、利润高、风险低的盈利企业,具有见效快、透明度高、易于操作等优点。其缺点是事后调节,手段单一,直接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该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间接优惠主要以税收递延、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为主的间接减免政策,只改变了财政收入的时期而不影响财政收入总量,对收入的影响较小。对企业而言,可以较早地获得更为先进的设备,加速企业的技术改进,从而更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尤其对资金雄厚的外资企业更具有吸引力。因此,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采用间接优惠的手段很重要。

3.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制度属于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政策倾斜性质的收入补偿机制,是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结构和收入状况所采取的收入分配措施。为了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自1994年中央采取“存量不变、增量调整”的分税制改革后,依据税收的基数采用数字公式估算地方财政能力和支出需求,根据地方财政能力与支出需求之间的差额来确定转移支付额,也就是税收越多返还越多,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与税收相联系的返还数量较少。中央为了加大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扶持,不断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逐步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4.财政投融资政策

财政投融资是政府为实现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需要,通过财政和信用的方式将各种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不盈利为目的,采取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事业发展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财政投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填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空白,对准公共产品如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高尖端科技领域进行投资。政府通过财政投融资活动,不仅直接扩大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而且可以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向,使之与政府产业目标保持一致。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投融资机制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抑制投资膨胀和消费膨胀;相反,当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时,政府可以扩大财政投融资使用规模,通过扩大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来带动社会总需求,使供需总量趋向均衡。民族地区财政投融资政策是为改变民族地区财政单一的财政投融资局面,扩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形成,建立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财政投融资体制为目标,从基础上提高民族地区的投资总量、投资质量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建设。

5.财政监督与风险防范

财政监督是指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资金运动的方式、效果、过程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监控。它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在财政管理活动当中,与财政资金同步运行,其实质是规范和约束财政主体行为的机制。地方财政风险是指地方财政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显性和隐性风险,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在相应政府级次财政领域的集中表现。由于地方财政运行面临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等总处在变动中,极易导致政府无力提供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产品与服务,以及政府债务违约、拖欠公务员工资、养老金等情况。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极为繁重,财源培植、农业、水利、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等方面需要大量的投资,由于市场发育不健全,政府财力又十分有限,通过各种方式举借债务就成为各级政府的无奈选择。民族地区为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可以进行适度举债,但是要建立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增强对债务风险的预见性和可控性。建立以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支出率、债务依存度、短期债务占比和担保债务占比等指标内容的风险预警体系,科学评估政府性债务的风险等级,加强债务规模控制。同时,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核查工作,确保债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其他民族财政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财政实行照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对五个自治区和自治州、县给予财政照顾。我国实行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除对体制上的照顾之外,主要的特殊财政支持有三项,一是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二是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三是财政预备费高于其他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民族地区的这三项财政政策,在我国财政史上称为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财政的“三项照顾”政策。

二、宁夏民族区域自治财政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做好民族财政工作,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民族地区发展的财政政策优势,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自治区民族政策的精神实质,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各个方面,不断提高做好民族财政工作增进民族团结的能力、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宁夏民族区域自治财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进入21世纪后,尤其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大政方针,在全区经济政策保持连续、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国内、国际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做出适度调整,以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转变方式不松懈为前提,加大了财政对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调控力度。自治区成立以来,不断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积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收支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实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增长的良性互动,使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到财政收支增长上,有效增强财政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实力,为宁夏经济社会实现新的跨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财政实力显著增强,收支结构逐步优化,保经济、保民生的能力不断提高

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随着宁夏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对西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加上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得地方财政收支出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收入与支出总量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自治区成立最初十年间,由于底子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全区财政收入平均每年仅有6368万元,受财源限制,财政支出水平保持在年均1.43亿元;1968年~1977年,随着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经济规模不断扩大,财政收入年均达到1.37亿元,年递增18.4%,年均支出水平达到2.76亿元;改革开放后的10年间,宁夏经济发展同全国一样进入了正常发展轨道,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1978年~1987年年均收入一跃升至2.62亿元,增长速度保持在27%,基本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财政支出也较前十年增长了近两倍;特别是1994年财税工作体制改革之后,宁夏财政工作坚持“巩固、提高、调整、发展”的原则,努力提高经济对财政的贡献程度,使得经济发展成果真正地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1988年~1998年累计收入102.70亿元,年均收入较前十年增长2倍多,财政支出年均22.17亿元,较改革开放初期十年增长近14倍;进入“十五”时期,全区各级财政税收部门不断扩大收入来源,财政收入累计完成295亿元,比“九五”时期增加了122亿元,增长1.7倍,全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累计完成170亿元,比“九五”增加86亿元,增长1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2000年的12.5%上升到2005年的17%。期间全区财政支出累计完成595亿元,比“九五”时期的218亿元增加377亿元,增长2.7倍。伴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跨越,“十一五”期间全区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933.8亿元,是“十五”的3.1倍,是自治区成立最初十年的140多倍,年均增长率达到26.9%,财政收入超过亿元的市县达到12个。财政支出累计完成1748亿元,是“十五”时期的2.9倍,年均增长28.2%;财政支出超过5亿元的增加到18个市县。各级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财政政策、机制、资金和杠杆手段,加快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统筹城乡区域一体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