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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农村婚姻家庭(3)

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甲将和男友结婚,甲的家长为她准备了不少嫁妆并为此提醒她,要弄清婚后财产归属问题。甲于是向律师咨询:婚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一方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⑦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⑨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案例:上例中甲也向律师咨询了另一个问题:婚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解析: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确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可知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与个人人身联系极为密切,关系到伤残者将来的医疗和生活的基本问题。如果将这些费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直接侵害伤残者的根本利益。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结婚,父母出资为其购房,父母的出资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专业书籍等。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例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5.家庭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甲是独生子,婚后多年他与妻子一直跟父母生活。现甲和妻子准备协议离婚,妻子提出要分家里一半的财产。甲认为离婚应分割的是夫妻财产。甲于是向律师咨询:家庭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析:妻子的要求不合理,家庭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特征:其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其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其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特征是:其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其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其三,夫妻之间书面约定共有财产。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为准。如果同时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应先从家庭财产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将家庭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相混淆,侵害家庭财产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在本案中,应先从家庭财产中区分甲父母的财产和甲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确定甲夫妻共同财产后,再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6.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所购置房屋,归谁所有?

案例:小静和小建准备结婚却无房,小静的父母心疼女儿,于是出资为二人购置了一套房子。现二人感情不和闹离婚,小静的父母提出房子是他们出钱买的,该房子应是小静的个人财产,小建无权分割。那么该房子应归谁所有?

解析:该房屋是小静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为子女结婚所出资购置的房屋是小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应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是婚前父母出资。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原则上该出资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二人共同财产。二是婚后父母出资。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原则上该出资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小静的父母是在小静和小建结婚前为二人结婚出资购置的房屋,而且小静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房屋是赠与小夫妻俩的。因此,该房屋是父母对小静婚前的财产赠与,是小静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小建无权分割该房产。

7.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佟某和熊某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准备分手。现在二人因购房欠银行贷款10万元,丈夫佟某婚前购车欠父母2万元,妻子熊某婚前购置自己的高档衣物、化妆品欠朋友5000元。但二人面对债务,却不知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解析:离婚时债务清偿,首先应区分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种情形。①婚后以夫妻二人名义共同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因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②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③婚后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加大了夫妻间承担债务的责任。《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外,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仍负清偿义务。即使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在案例中,因购房所欠银行贷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

8.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案例:在前一案例中,哪些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呢?

解析: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情形也主要有三种:①男女一方婚前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②婚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是约定财产时,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③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的。

在上述案例中,佟某的2万元和熊某的5000元债务,均是婚前为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应由二人各自负责清偿。

9.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吗?

案例:姜某与妻子离婚后,15岁的儿子小雨由父亲直接抚养。小雨染上赌博习气遂经常逃课,夜不归宿,而且债主还登门讨债,经多方教育不见悔改。生气之下姜某与小雨协议解除了父子关系,姜某可以和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吗?

解析:姜某与15岁的儿子所签订的解除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

第一,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解除。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开始于子女出生。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其不同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可能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或收养关系解除而终止。

第二,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随意免除。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能因此消除。

可见,姜某和儿子小雨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人为解除。同时,姜某更不能以签订解除父子关系协议的方式来推卸自己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姜某与15岁的儿子签订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协议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10.继子女该赡养继父母吗?

案例:老窦中年丧妻,留下10岁的儿子小窦。次年,老窦经人介绍又与吴某再婚。小窦大学毕业后不久,父亲病逝,继母吴某因单位效益不好经济困难,吴某不知是否该要求小窦赡养自己?

解析:继母吴某与继子小窦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吴某有权要求小窦赡养自己。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以婚姻为中介的姻亲关系,是父母一方死亡后健在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离婚后另行结婚而形成的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两种:一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被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关系,彼此享有和承担与自然血亲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对自己尽赡养扶助义务。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仅是单纯的姻亲关系,彼此不产生抚养教育义务和赡养扶助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和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本案例中,吴某对未成年时的小窦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彼此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后的小窦对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活困难的吴某有权要求小窦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