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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农村婚姻家庭(9)

3.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分割财产?

案例:李某和郭某同居多年,后来因感情不好而分手。二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未解决好财产分割问题。李某能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解决财产分割吗?

解析:李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财产的分割与子女的抚养作为诉讼要求一同提出;在协议离婚中,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形成的离婚协议书作为要件。然而,解除同居关系并不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前提条件。因此,可能会出现男女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未解决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单独请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李某和郭某双方自动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仅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提出诉讼。法院可就双方已自动解除同居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后,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4.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由谁抚养?

案例:甲、乙同居多年,育有一子(今年11岁)。现二人感情不好,打算解除同居关系,却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了争执。那么孩子该由谁抚养呢?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因其子女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不同,采取的解决办法也略有不同。通常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父母同居关系的解除,不影响子女和父母的关系,相互还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负担能力来确定。

孩子由谁抚养,甲、乙二人应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孩子已满11岁,法院在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判决前,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收养、继承

1.收养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案例:甲车祸死亡,留下妻子乙和孩子小科。甲父母早亡,乙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小科,准备将孩子送养给邻村的丙夫妇。丙夫妇不知自己收养小科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解析:丙夫妇收养小科后,小科和母亲乙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丙夫妇和小科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孩子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①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后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小科和丙夫妇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丙夫妇对小科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后的小科对丙夫妇有赡养义务。小科与丙夫妇的其他子女及父母形成兄弟姐妹关系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②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法律后果。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值得注意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法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所以,他们之间仍受《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规定的限制。本案中小科与母亲乙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相互的权利义务消灭。

2.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案例:吴甲和妻子李乙车祸死亡。吴甲父母、兄弟在偏远乡下;李乙父母双亡,无兄弟姐妹,吴甲的单位为其孩子小红考虑,将小红送给条件较好的何丙一家收养。吴甲的单位送养小红合适吗?

解析:吴甲的单位不具有送养人的资格,无权送养小红。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①孤儿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如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可由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一般是指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吴甲、李乙车祸身亡,孩子小红的监护人应是小红的祖父母。祖父母作为监护人才有资格送养小红。吴甲的单位不是小红的监护人,无权送养小红,因而何丙一家的收养行为无效。

3.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案例:甲、乙夫妻俩未生育子女,于是收养了丁。丁成年后,因家庭矛盾关系恶化,无法与甲、乙共同生活。甲、乙夫妻俩想解除和丁的收养关系,但是不知道解除收养关系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析: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第一,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丁和甲、乙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消灭,相互没有继承权,丁对甲、乙没有赡养义务。

第二,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丁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自动恢复,彼此之间是否恢复继承权,恢复丁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第三,养父母对成年养子女和养子女生父母的补偿请求权。①养父母向成年养子女请求补偿。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②养父母向养子女的生父母请求补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若存在丁虐待、遗弃养父母,致使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甲、乙有权要求丁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有义务给付生活费吗?

案例:甲、乙夫妻二人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很困难。因没有生育子女,所以曾收养有一女儿小萍。抚养女儿长大后因某些原因,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甲、乙向小萍要生活费,小萍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给付。请问小萍拒绝给付生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

解析:小萍有义务向甲、乙夫妻给付生活费。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后,相互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相互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养子女毕竟是养父母抚养长大,虽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养子女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从道义上讲,养子女有帮助生活困难的养父母的责任。《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养父母要求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给付生活费需要满足下列四个条件:①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已解除收养关系;②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③养父母已对养子女尽了抚养义务;④成年养子女有负担能力。

由于甲、乙都年迈有病且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小萍给付晚年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的给付可以双方自愿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给付生活费。

5.哪些人有继承权?

案例:易某意外身亡,没遗嘱,留下遗产100万元。易某的亲属有儿子小非、女儿小蓓、父母、妹妹、孙子、侄儿(易某一手抚养长大)。与易某关系密切的还有前妻林某、同居女友陆某。现在大家为易某的遗产继承发生争议,不知哪些人对易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解析:因易某生前未留下遗嘱,所以不适用遗嘱继承,应根据法定继承分割其遗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第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包括合法登记婚姻的配偶和事实婚姻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例中,法定继承人包括:儿子小非、女儿小蓓、父母,妹妹。其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儿子小非、女儿小蓓和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妹妹。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妹妹不参与继承。此外,前妻林某因离婚不具有配偶的身份,没有继承权。同居女友陆某与易某,若符合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陆某可以以配偶身份参与继承;反之,则构成同居关系,没有继承权,易某的孙子和侄儿,都不是法定继承人。

6.非婚生子女能继承生父遗产吗?

案例:村民钱勇和赵丽青梅竹马,因家人极力反对,赵丽身怀有孕与他人结婚。婚后不久,赵丽生子小强,小强是钱勇的非婚生子女。不久钱勇也与他人结婚,生子小刚。多年后,钱勇身亡,留下遗产数万元。小强想继承钱勇的遗产,但是遭到小刚的坚决反对。小强不知自己是否有权利继承钱勇的遗产?

解析:小强和小刚都平等地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小强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不因其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受到任何影响。

我国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其他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非婚姻关系所生子女不应当因为父母之间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而得不到法律应有保护。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明确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十条也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

所以,小强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小刚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父亲遗产。小刚无权反对小强继承父亲遗产。

7.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有继承权吗?

案例:杨某与李某结婚多年。李某病故后,杨某未改嫁,与公婆共同生活。在侍奉老人、抚育子女的同时,还承担繁重的农活和家务。10年后,两位老人相继去世,留下房屋6间和现金若干。杨某想与公婆的儿女一起继承遗产,却受到大家的反对。杨某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遗产?

解析:杨某与公婆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理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都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杨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无论其是否再婚,杨某都应享有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而且,杨某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子女对祖父母遗产的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