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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农村合同(2)

9.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案例:某村民张三家被盗,丢了2万元钱。公安局经过调查怀疑是同村村民赵四做的案,就把赵四传唤到乡里,要赵四说清楚,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偷过张三家的钱。公安局这样做正确吗?赵四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偷过张三家的钱吗?

解析: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院承担。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因此,法院也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

可见,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刑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法律要求被告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因此,本案中公安局这样做是不正确的,赵四也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偷过张三家的钱。

10.为使诉讼顺利进行,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案例:张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现其已有6个月身孕,公安机关对张某应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

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①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②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③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④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⑤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某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11.拘留是怎样适用的?

案例:夏某系当阳县下关村村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夏某另有抢夺重大嫌疑,符合拘留条件,应予拘留。那么应由谁决定和拘留夏某?

解析: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包括: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条件是: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是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于各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由以上规定可知,夏某应由检察院决定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案例:张三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5000元。张三在取保候审期间,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张三能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吗?

解析: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因此,本案中张三可以要回取保候审保证金。

13.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3月9日晚,趁邻居李某家没人之际撬门而入,盗窃现金5万余元,金项链1条,戒指3个,还有其他财物若干。案发以后,张某被某区公安局依法逮捕,并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解析: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实行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全面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有利于惩戒、教育、改造犯罪人,从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使李某遭受物质损失。因此,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4.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被告人某甲将某乙骗至一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将某乙杀害。为了毁尸灭迹,某甲又将房屋烧毁。在法院审判这个案件时,房屋的主人某丙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某甲赔偿烧毁房屋的损失?

解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中,房屋的主人某丙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所以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某甲赔偿烧毁房屋的损失。

15.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案例:胡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胡某拘传到检察院进行了1天的讯问。检察院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期限包括:①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②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③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④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审查起诉期限包括:①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②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③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④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⑤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⑥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传唤、拘传等强制措施持续时间本不得超过12小时,但检察院将胡某拘传了1天。因此,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16.刑事诉讼中有关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案例:某县公安局在对曹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曹某另有抢劫嫌疑,但此时对曹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需对该抢劫案进行侦查,公安局能否对曹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解析: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包括: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③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⑤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③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本案中,发现曹某另有抢劫嫌疑属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事项。因此,公安局能够对曹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7.刑事诉讼程序由几个阶段构成?

案例:杨某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在某市伙同他人盗窃三次,价值8000元,随后外逃。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2009年6月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0年10月24日,杨某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杨某盗窃案要经历哪几个刑事诉讼阶段?

解析: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从以上规定可知,杨某盗窃案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刑事诉讼阶段。

18.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案例:樵某遭到邻村汪某的毒打,以致骨折、脑震荡。樵某到公安局控告汪某,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汪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此案吗?

解析:所谓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