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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农村邻里关系(1)

1.母牛被人打死后,可否要求赔偿小牛的饲养费?

案例:甲故意打死乙家的母牛,造成三只小牛被迫提前断奶。乙不得不采取购买食料的措施喂养小牛,为此多付出不少钱。那么,乙在向甲请求赔偿母牛损失的同时能否请求赔偿小牛的饲养费?

解析: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还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通常情况下,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本案中,甲故意打死乙家的母牛,造成三只小牛被迫提前断奶,甲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乙母牛费用的民事责任。其中,母牛价值本身是乙的直接损失;受害人乙因母牛死亡,而不得不延长小牛的饲养期,因此而增加的饲养费用属于因甲致伤乙的母牛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是乙的间接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间接损失也理应由侵权人甲进行赔偿。小牛因断奶而延期出售的饲养费,应根据产仔母牛生育小牛的年限和小牛因断奶而持续喂养的时间计算,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而确定乙因此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

2.能不能卖掉邻居家砸塌自己房屋的树?

案例:牛某和管某是邻居。一日狂风将管某院子里的一颗大树掀倒,该树倒向牛某家方向的同时砸塌了牛某家的猪圈,还砸死了一头猪。遭受损失的牛某向管某索赔无果,就把这棵树私自卖了,以抵偿自己受到的损失。牛某能卖这棵树吗?

解析:牛某无权私自变卖这棵树。牛某私自卖管某的树,已经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因此,牛某擅自将管某的大树变卖是有过错的,侵犯了管某的财产权益。牛某应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卖树所得,并赔偿管某的损失。

在本案中,管某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损失,即树的价值,还包括间接的损失。比如,假设管某在事发前已经决定卖树,并约定卖价是600元,只等择日刨树后对方付款了;又假设牛某卖树的价格是400元。那么,牛某不仅返还卖树款400元,还应赔偿管某因此减少的收益200元。

至于管某的树砸坏牛某的猪圈砸死一头猪的损失,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牛某可以向管某请求赔偿损失。牛某正确的做法不应当是私自卖树,而是应当与管某协商。若协商以树抵偿牛某的损失,则牛某的卖树行为合法。

3.邻居的房基挖到我的宅基地下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李某申请的宅基地在宋某的隔壁。在建房挖地基时,李某请的施工队突破了宅基地的红线,挖到了宋某的宅基地下,宋某予以阻止但没有结果。李某的行为违法吗?宋某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解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村民,村民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权。村民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树木。且建造房屋、种植树木等权利的行使不仅及于地表,也及于地下,比如挖地基、挖坑。本案中李某请的施工队将房基挖到邻人的宅基地下,一方面侵犯了邻人宅基地的使用权,另一方面也可能对邻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造成倾覆、坍塌的危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宋某有权请求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有权要求李某对自己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案的另一个问题是,挖地基的是施工队而不是李某,为什么施工队不承担责任?李某和施工队之间是雇佣关系,施工队是在李某的授意下和指示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因此,施工队的挖地基行为造成了邻居的利益损害应该由李某承担损失。

1.什么是民法上的相邻关系?

案例:赵某的承包田与钱某的承包田相邻,同时钱某的承包田与公路相邻,赵某要直达公路需要通过钱某的土地,钱某能否拒绝赵某的请求?

解析:构成民法所指的相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二是一方生产、生活的进行必须使用邻人的不动产。赵某与钱某之间构成我国民法上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地说,相邻关系建立在双方(或多方)土地、房产相邻的前提下,是在这样的地理位置上发生的有关相邻通行、管线设置、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在该案例中,赵某的不动产权利得到了适当的扩展,即有权使用邻居钱某的土地;同时,钱某的权利受到了适当的限制,即有义务允许赵某使用自己的土地通行。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一方权利的适当扩展和另一方权利的适当限制。法律如此的规定,其目的是通过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提供必要的方便,协调不动产的利用系数,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对减少相邻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相邻关系都有哪些种类?

案例:孙某的后院里有棵大核桃树,核桃树的根逐渐蔓延到邻居李某家,导致李某的院墙出现了裂缝。针对这种情况,李某能以相邻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解析:李某可以以相邻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邻关系通常有四种类型。

一是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①相邻通行关系;②相邻管线设置关系,主要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的电线、电缆、水管等管线非通过邻地不可的情况;③因建筑物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二是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①相邻用水关系,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流,任何一方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②相邻排水关系,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是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①相邻环保关系,如相邻一方排放的废气、废水、产生的烟尘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给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②相邻防险关系,如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防范措施,并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

四是因建筑物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①因建筑物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房屋或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②相邻建筑物的通行关系,对于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3.处理相邻关系要遵循哪些原则?

案例:民法上相邻关系的本质是对一方权利的适当扩展和对另一方权利的适当限制。那么一旦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据此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应当本着对生产、生活有利的原则进行。

第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互助协作关系。因此,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助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而不能损人利己。在发生纠纷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国家机关本着该原则解决相邻之间发生的纠纷。同时,由于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者扩展,所以,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一方权利的扩展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当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财产权利给相邻一方造成损害时,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邻一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4.邻居加盖房屋将影响到自己的采光,怎么办?

案例:王某和张某是前后屋邻居,王某准备加高自己的房屋。王某加高房屋后势必导致张某屋内采光的不足。张某有权阻止王某的行为吗?

解析:相邻关系也称为相邻权。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尤其要依法处理好相邻关系,包括本案中的相邻采光关系。发生相邻权纠纷时,既不能片面强调保护个人利益而阻碍合法的生产建设和城市发展,也不能借口有利生产有利发展而任意损害相邻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相邻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种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有关管理部门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向法院起诉。当然,受害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司法实践,生活中人们依法处理相邻权时,一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①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②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人方便,自己方便”,建立起睦邻友好的相邻关系;③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相邻关系,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邻居之间关系的融洽。

在本案中,张某可以与王某进行商量,就采光问题共同协商,找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5.能不能砍断邻家长到自己院子里的树枝?

案例:张某家院子中苹果树的树枝长到刘某家院落,影响了刘某家的采光;同时,苹果树的落叶常常落满刘某家的院落。刘某在多次请求张某修剪树枝均遭到张某拒绝的情况下,私自砍断长到自家院落的树枝。刘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解析:《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受到该树枝影响的邻人,有权要求邻居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然而,私自砍断邻居家树木的行为,实际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

所谓财产权,就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比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就享有这种财产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出租收取租金等方式获得更多的金钱。在本案中,树木能够体现一定的经济价值,邻居享有的树木所有权排除他人对树木枝干的任意砍断。如果邻居的树木影响了邻人的采光、通风,邻人可以请求邻居采取措施停止侵害,例如修剪枝叶等方式。邻居拒绝对影响邻人生活的树木进行修剪,邻人可以通过向村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能私自将邻居的树木砍断,否则本来自己有理反倒变成无理了。

6.果实自落于邻居院内应该归谁所有?

案例:张、王两家系邻居,张家院子中苹果树的树枝长到刘某家院落,在果实成熟之际,王某不仅将掉在自己院子里的果子没有还给张某,而且从越界树枝上摘下的果实也不还给张某。得知自己果树的果实被王某摘走,张某十分不满。那么,果实到底归谁所有?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果实落于邻地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民间习惯以及上述法理我们可以作出判断,刘某对于那些落在自家院子里的果实,可以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他不必归还给张某;但是,对故意从树上摘下的果实,刘某不享有所有权,应当归还给张某。

7.邻家大树的树根影响到自家房屋的安全,能否要求邻居刨树?

案例:王某与赵某是邻居。王某家院墙下有一棵杏树,由于枝繁叶茂,遮住了赵某家西屋的房顶,严重影响了这间屋子的通风、采光。另外,由于树根粗大,致使赵某的西屋中裂开了几条大缝,下雨时,漏雨不停。王某有义务排除妨碍吗?

解析:在本案当中,王某与赵某的宅基地相互毗邻,在此基础上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关系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