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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农村医疗卫生(3)

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患者的自主权,是向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此外,《执业医师法》也有相应规定。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有权进行选择,可以同意,也可拒绝。

在本案中,医院对阳阳检查身体时,发现孩子左锁骨骨折,左臂丛神经麻痹,并对其进行治疗,但出院时未告知其父母,也未交代孩子是否要继续治疗。显然患者的家属并不了解阳阳的状况,从而延误了阳阳的治疗。这属于违反了阳阳家属的知情权,换句话说,是医务人员未向阳阳家属告知病情真相,家属不知道阳阳是否有什么病症,并且该病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从而使患者未能及时治疗以致造成医疗事故。据此,县医院应当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障阳阳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3.患者的家属是否有权复印病历?

案例:某村的高某近日老是觉得心慌气短,干不了农活,儿子拿钱让他到县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快速房颤,心力衰竭。医院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患者住院的时候体内的钾含量就已经超过了正常值,在医院为他补钾一个星期后,他出现高钾血症,不久就去世了。高某的家属悲痛万分,认为医院的治疗有问题,提出要看并复印病历,但医院不给。那么,高某的家属是否有权复印病历?

解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由此可见,无论医患双方是否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患者依据前述规定都享有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

在本案中,医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高某的家属有权要求复制病历,医院有义务为患者家属提供复制或复印服务。

4.患者一方如何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案例:农村姑娘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伙子赵某,小伙子长相好,就是认死理。两个人感情发展很快,认识不久就结婚了,家里人都盼着早抱孙子。结婚三个月时,小伙子陪妻子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妻子有孕在身,全家人非常高兴。一天,小伙子无意中翻阅病历,看到病历上记载的是怀孕五个月,小伙子犹如五雷轰顶,坚持认为妻子欺骗了他。公婆也认为媳妇不忠。高某觉得委屈,找到做检查的医生,医生发现是自己写错了,马上更改并道歉。但是丈夫不信,为此两个人离了婚。高某想向医院讨个说法,于是向医院申请复制该病历。那么,患者一方如何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解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高某有权要求复制病历。她作为受害人,可以提出复制申请。同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医院在确认她的身份后,应当为她复制该病历。

5.医务人员涂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某村8的岁孩子晓刚因为发烧,其父母抱到乡医院门诊部治疗,医生诊断为扁桃体炎。医院为其注射了青霉素,但是三天后,晓刚高烧不退。医生检查时发现晓刚腹部有块硬疤,其父母说晓刚在发烧前被非洲鲫鱼咬伤过手指。不久,患者病情更严重。遂转到县医院,被确诊为恙虫病,但由于治疗时间已晚,晓刚因病情太重而死亡。事情发生后,晓刚的父母要求追究乡医院的责任,乡医院怕承担责任,组织医生涂改病历。那么,医务人员涂改病历要承担什么责任?

解析: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资料。涂改病历往往是为了掩盖治疗过程中的失误。对于涂改病历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在本案中,乡医院为了不承担责任,在发生事故后组织医生涂改病历,这是违法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在医院封存病历资料时患者的家属能否在场?

案例:某村李某儿子的脖子下长了一个疙瘩,李某心急如焚,立刻把儿子送往一家有名的医院进行治疗。不久,孩子在此医院接受了手术。李某被告知手术很成功.并让他看了切除的肿物,大夫告知说孩子的病非常少见,要求出院后到内分泌科门诊检查。李某按照要求带孩子去检查,医生开了甲状腺素片。一次,再去复查,突然发现医生在病历上写着,“异位甲状腺切除后含甲状腺素低下。”这就是说孩子的甲状腺已被切除。然而自己并不知道。随后,李某要求对医院封存自己孩子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并说封存时自己要在场。那么,李某在医院封存病历资料时能否在场?

解析:病历全面真实地记录着对患者健康状况及其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过程、诊疗方法和治疗效果。通过病历这种很重要的原始资料,不但可以知悉疾病的治疗过程,也可以了解医务人员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据此,患者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医院切除了孩子的甲状腺,家长并不知晓。这说明医院在对孩子的治疗过程中有过失,应承担责任,至于承担什么责任,则只有等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再说,在鉴定之前,他可以要求自己与医院共同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

7.谁可以为深度昏迷中的患者签订特殊检查同意书?

案例:赵婆婆一直患有糖尿病,医生告诫她不要吃含糖太多的食物。孙媳妇在某风景地区工作,常从那里买回米花糖给她的孩子吃。但米花糖由于放久了就不脆了,孩子就不吃了,赵婆婆一直觉得丢了太可惜,于是她就吃了。有一天,赵婆婆昏倒在地被送往医院,赵婆婆一直处于昏迷不醒中,医生建议为赵婆婆做一个特殊检查并拿来了特殊检查同意书。那么,谁可以为深度昏迷中的赵婆婆签订特殊检查同意书?

解析: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主治医师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者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或家属签名、医师签名等。

在本案中,赵婆婆的病情非常严重,医生建议为赵婆婆做特殊检查。但由于赵婆婆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中,此时不可能自己亲自签字。如果要做特殊检查,此时必须由其家属在特殊检查同意书上签字。无论是哪一个家属,只要在特殊检查同意书上签字,特殊检查才可以进行,否则医院不能在没有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为赵婆婆做特殊检查。

8.手术同意书能否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案例:某县65岁的周某在挑枸杞去晒时,不小心摔倒在地上,造成右腿骨折。于是到县医院准备手术并签订了手术同意书。手术很成功,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昏迷。原来是突然发生了急性脑梗塞,从此周某患上了偏瘫。周某的女儿与医院发生了争执,并拒绝给付医药费,也不接走父亲,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认为周某的女儿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而手术同意书上已经载明了手术时可能发生的种种意外情况。那么,手术同意书能否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

解析:手术同意书是指在手术前,主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实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手术同意书由患者及其家属和医师签名,双方的约定对他们产生约束力。手术同意书可以约定依法可以免责的内容,但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一种强制性义务,不允许事先免除。即使患者或其家属在同意书上签字,也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之前已经要求患者的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上载明了患者在手术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意外风险。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医院可以对手术中出现的意外不承担责任。即使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免除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这是不允许的),也应视为没有免除该项义务。而日,医院在患者或家属签字前,应该把各种风险对患者进行说明。

9.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案例:农民赵某患有老年痴呆症,其儿子在当地医院工作,于是赵某自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因病5次入住该医院。在医院的治疗下,赵某病情却不断加重,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老人去世后,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药物引起的肺部感染。当赵某的儿子要求封存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时,医院却声称器械已经丢失。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应该及时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解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这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主要是患者死亡、残疾、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明显的人身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的儿子怀疑父亲的死因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提出疑义时,医院应当与患者家属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负责保管封存的药品、残液及器械,但是医院却将器械弄丢了,未采取封存措施,这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