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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农村医疗卫生(6)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可以就医疗纠纷“私了”吗?

案例:34岁的农村青年韩某在市里一工厂打工,一天因肚子痛到附近的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急性阑尾炎。医生说要立即手术,否则会穿孔致死。3小时后医生出来对家属说,在手术中发现回盲部肿瘤,顺便切除了。不久,手术室开始忙乱,医生护士不停地进出并打电话,同时将手术室外门反锁。后来,病人被推出手术室,进入病房。这之后,患者开始出现呼吸困难。后转入市一大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l点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院领导同意一次性给付韩某家人20万元,希望其家人就当没发生过任何事。那么,医患双方可以就医疗纠纷“私了”吗?

解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②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通过协商的形式达成调解协议,自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私了”,但是这种“私了”针对的是民事赔偿纠纷。如果依照规定,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分,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不能“私了”的。即通过“私了”不等于协商解决了法律责任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仍然要承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可以与韩某的家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医疗机构仍然要按照相应的规定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医疗纠纷的情况,同时也要对直接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2.患者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吗?

案例:2005年12月16日,村民秦某因头痛到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该院诊断秦县患有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等病症。次日,秦某被送进市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秦某住院后,市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于19日对其施行动脉瘤栓塞手术。在手术进行中手术室突然停电,手术被迫终止。20日上午10时,秦某呼吸骤停被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22日,秦某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秦某家属不知可否向当地卫生局提出处理申请。那么,患者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吗?

解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②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要是通过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来解决纠纷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对医疗纠纷的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判定的交由负责医疗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责令医疗机构调查核实后如实上报有关情况;为医患双方进行行政调解。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本案中,秦某的家属与就诊的医院发生争议后,秦某的家属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来调查患方与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并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能判定可交由负责医疗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还可在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行政调解,最终保护自己的权益。

3.患者能否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010年3月23日,村民吕某因牙痛到县医院就医。在治疗过程中,发现吕某左下牙患牙髓炎,在没有告知吕某的情况下,医院的大夫为其拔除两颗牙齿,并住院消炎治疗。4月4日,吕某因左面部肿胀,先后到市第一医院、市口腔医院治疗,花了很多钱。他的家属认为医院多拔了颗牙有责任,随后向卫生局、法院提出处理要求。那么,患者能否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和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裁决,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两种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是患者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但是,两种程序不能同时进行。

在本案中,村民吕某因牙痛到县医院就医,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医院即多拔掉一颗牙齿,造成他花费更多的钱。因此,他认为多花费的钱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于是同时向两个机关提出了处理申请,即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处理申请,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根据上述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4.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2009年11月18日上午,农村妇女司某在割猪草时手被严重割伤,她到离家不远的乡医院就诊。该院值班医生只有一人,而且等了很久才给她做清创缝合术。司某于同年12月2日,再到该医院复诊,拆线后,发现受伤手指不能伸直。司某找到该医院解决,双方发生争执。司某到县卫生局提出医疗纠纷申请。县卫生局迟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在司某的多次催促下,卫生局才作出决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司某不服,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那么,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门受理该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所以,行政复议是一项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否则不能申请复议。

在本案中,首先县卫生局必须在司某提出申请后的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县卫生局的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时间完成,属于程序违法。其次,乡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司某的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而且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不一致,所以县卫生局应当进行技术鉴定。基于此,司某对县卫生局的行政行为不满即可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经市卫生局复议,如果发现确实县卫生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即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5.患者及其家人必须接受调解协议吗?

案例:2009年的一天,村民孔婶摔了一跤后,落下了腿疼的毛病。2009年6月,孔婶在县医院的精确复位手术中因医院过失感到非常痛苦。术后,孔婶还出现了腿脚疼痛发麻,小腹疼痛的症状。孔婶多次找到医院交涉。经过双方协商,双方在县卫生局主持下达成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协议。双方约定,院方一次性给付孔婶治疗费3万元整,一次性解决医疗纠纷。但随后的手术费用在10万元以上。医院认为,孔婶已经与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就不能向卫生部门提起医疗纠纷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患者及其家人必须接受调解协议吗?

解析:经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仅产生当事人基于表示真实所产生的双方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均能再提出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就医疗事故的成立与否及医疗事故的等级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应同样处理。

在本案中,由于医院不负责任,造成孔婶遭受更多的肉体痛苦和浪费更多的钱财。医院主张,孔婶与医院在县卫生局的主持下早已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孔婶就不能反悔,而不遵守协议的规定再来要求支付手术费用。这显然是不成立的。如前所述,如果当事人双方当时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或局限片面的认识基础上订立的,则患者完全可以在司法诉讼中,经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后作出重新处理。在本案中,孔婶第二次的手术费需要10万元以上,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而这是医院的过失造成的,但是医院企图只想赔偿3万元就不再负其他责任,这是显失公平的。

6.患者如何到法院起诉?

案例:2010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在石嘴山打工的农村青年杜某忽然感到腹痛并伴呕吐,在工友的陪同下,杜某被送往市内一家医院就医。中午12时,杜某被推进了手术室进行治疗。手术后,杜某一直没有清醒。下午4时左右,杜某脸色痛苦、双手乱扒;5时40分,液体忽然停止输入,随后,杜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杜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患者如何到法院起诉?

解析: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寻求救济,这是解决争议、保护受害方权益的有效途径。但应向哪一个法院起诉,这就涉及《民事诉讼法》法院的管辖问题。我国法院在纵向上有四级,在横向上同一级别的法院存在不同地域,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次,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要求起诉必须满足《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原、被告的确立,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是否是该法院受理和管辖;另外还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还要预先缴纳诉讼费等;最后还要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

在本案中,杜某的家属如果要起诉,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向就医的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预先缴纳诉讼费。如果杜某的家属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另外,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他们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证据。

7.患者起诉医疗纠纷,是否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案例:2010年2月5日,某村村民张某入住县医院待产,当天的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提示:晚期妊娠(单活胎),脐带绕颈两圈。2月6日中午12时5分,张某在医院要求下自然分娩,生下儿子小贝(化名)。但婴儿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围产期窒息。小贝在l周岁多的时候,父母发现孩子反应能力差,头颈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立起,甚至不能正常坐立。小贝的父母认为医院有错,要求赔偿。于是没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患者起诉医疗纠纷,是否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解析:在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后,医患双方有三种救济途径:其一,双方自行协商;其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其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以上可看出,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上述三种方式是平行的,医患双方均可以作出选择。这也说明,患者起诉并不需要首先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本案中,张某和其丈夫在未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下,提起了民事诉讼,这是完全可以的。他们的诉讼请求并不会因为没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而被法院驳回。对救济方式的选择,这是张某和其丈夫的权利。他们与医院也许是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不成,或者不同意由当地行政部门调解,或者调解后对行政调解结果反悔,不管是什么原因,张某和其丈夫都可以直接起诉。

8.患者或家属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

案例:2009年11月,35岁聋哑人韩某在众乡亲的帮助下带着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两岁儿子小韩,到太原市一家医院就医。11月14日,医院做完手术后向家属告知,因为手术缝合过程中不慎将传导神经损坏,导致患者心律无法正常调理,可能有生命危险,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经过协商,医院免费为小韩装了起搏器。出院后第2个月,韩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那么,患者或家属应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

解析:民事诉讼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也要遵守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则适用1年。在医疗事故赔偿争议中,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案件,应当适用1年,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在本案中,韩某的儿子因为医院在手术缝合过程中不慎将传导神经损坏,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虽然免费安装了起搏器,但是对孩子已经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韩某对于医院造成自己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是1年,具体起算时间应从其子在医院受到伤害那天开始。如果伤害当时不出现,在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韩某在从医院告知他儿子受到伤害的第2个月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超过1年,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则他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