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区划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先后设立了东北、华北(1949年10月撤销,1950年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中南、华东、西北、西南6个大行政区。1949年院辖市改为直辖市,北平市改名为北京市,设立平原省,辽宁、安东、辽北、吉林、嫩江、松江、黑龙江7个省和冀察热辽地区调整为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和热河6个省,设立旅大行署区,江苏省分为苏北、苏南2个行署区,安徽省分为皖北、皖南2个行署区。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直辖市。四川省分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个行署区,昌都地区解放成立省级政区。截至1950年底,中央人民政府和5大行政区管辖53个省级政区(其中省29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13个、行署区8个、地方1个、地区1个),领导277个地级政区(其中专区198个、盟8个、自治区1个、地级市65个、行政区2个、行署2个、矿区1个),下设2593个县级政区(其中县2058个、旗58个、自治区4个、县级市65个、市辖区334人、宗23个、特区2个、设治局18个、办事处2个、镇13个、矿区1个、工矿区3个、中心区2个、管理局1个、管理处1个、军管会1个、盐区1个、盟辖区4个、专区辖区2个),县下设县辖区,领导20多万个乡级政区(乡、行政村、镇)。[省级以下不包括台湾、西藏。]
1952年,华北事务部和5大区政府改为行政委员会,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平原省并入河北、山东、河南3个省,察哈尔省并入河北、山西2个,苏北、苏南2个行署区和南京市合并为江苏省,皖北、皖南2个行署区合并为安徽省,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个行署区合并为四川省。1953年,长春、哈尔滨2个市升为直辖市。1954年,撤销6个大区,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重庆11个直辖市改为地级市,辽东辽西2个省合并为辽宁省,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宁夏省并入甘肃省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截至1954年底,全国分为32个省级政区(其中省级26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3个、地方1个、地区1个),管辖286个地级政区(其中专区150个、盟7个、自治区26个、地级市82个、行政区9个、矿区2个、总管4个、基巧2个、办事处4个),领导2824个县级政区(其中县1997个、旗54个、自治区48个、自治旗1个、县级市80个、市辖区471个、宗83个、57个、镇5个、版纳12个、矿区4个、工矿区1个、盐区1个、特别区1个、特区1个、办事处2个、中心区2个、专区辖区1个、行政委员会3个),下设18623人县辖区,领导218739个乡、镇。[省级以下不包括台湾,县辖区、乡级不包括西藏、昌都。]
1955年,热河省并入河北、辽宁、内蒙古3个省(自治区),西康省并入四川省,新疆省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地方改设为自治区(1956年成立筹备委员会,1965年正式成立)。1957年,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成立),广西省改为广西侗族自治区(1958年成立,1965年改名为壮族自治区)。1958年,天津市改为地级市。1960年,昌都地区并入西藏自治区。在省级以下,20世纪50年代后期,一方面是市迅速增加,从1954年底的165个增加到1961年的208个;另一方面是县、县辖区、乡级政区大量撤并,县级政区(不包括县级市、市辖区)从1954年底的2273个(其中县1997个)减少到1960年底的1701个(其中县1590个),县辖区从1954年底的18623个减少到1957年的194858个、1956年底的117081个、1957年底的97030个,直到1958年底的26578个公社。截至1960年底,全国分为29个省级政区(其中省22个、自治区5个、直辖市2个),管辖244个地级政区(其中专区116个、盟7个、自治州29个、地级市88个、行政区2个、工业区1个、行政委员会1个),领导2106个县级政区(其中县1590个、自治县51个、旗48个、自治旗3个、县级市109个、市辖区296个、镇2个、山区1个、联社1个、管理局2个、工作委员会3个),下设数千个县辖区,领导约3万个乡级政区(公社、镇)。[省级以下不包括台湾。]
20世纪60年代初期,因自然灾害和政策失误,农副产品特别是粮食供应困难,撤销了一大批市,同时基本恢复了50年代后期撤并的县,市由1961年的208个压缩到1965年的168个,县级政区从1960年的1701个恢复到1965年的2158个。截至1965年底,全国分为29个省级政区,管辖286个地级政区(其中专区168个、盟7个、自治州29个、地级市76个、行政区1个、办事处1个、特区4个),领导2550个县级政区(其中县2004个、自治县66个、旗51个、自治旗3个、县级市90个、市辖区302个、镇8个、管理局个、特区个、办事处4个、专区辖区个、特区辖区19个)。[省级以下不包括台湾。]
“文革”时期,行政区划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比较大的调整一是1967年天津市恢复为直辖市,二是1969年内蒙古自治区东三盟和西三旗分别划归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和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979年恢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截至1981年底,全国分为30个省级政区,管辖317个地级政区(其中地168个、盟9个、自治州30个、地级市108个、行政区1个、办事处1个),领导2728个县级政区(其中县2001个、自治县69个、旗54个、自治旗3介、县级市122个、市辖区462个、镇1个、林区1个、特区1个、工农区3个、办事处3个、地区辖区5个),下设3791个县辖区,领导62011个乡级政区(其中公社54368个、镇2678个、街道4965个)。[同①]
20世纪80年代以来,省级政区变更有: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至此,全国分为34个省级政区。地级、县级政区的调整主要有:一是从1983年开始逐步推行市领导县体制,基本上用地级市取代了地区和盟,地级市从1982年的112个增加到2004年的283个,地区和盟分别从1982年的170个和9个减少到2004的年的17个和3个;二是整县改市取代切块设市成为主导设市模式,大量的县(自治县)改为市,市的总数从1981年的233个增加到2004年的661个,其中县级市从122个增加到374个;三是增设了一批自治县,从1981年的69个增加到1987年的110个;四是随着市领导县体制的推广、地级市的增加,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县(县级市)改区,增加了大量的市辖区,市辖区从1981年的462个增加到1983年的552个、1985年的620个、1994年的697个、2000年的787个、2004年的852个;五是因县改市、县并入市、县自治县、县改市辖区,县的数量不断减少,从1981年的2001个减少到1983年的1942个、1988年的1765个、1994年的1560个、2004年的1464个。在县级以下,先是根据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至1985年基本完成,从1981年的54368个公社、2678个镇改建为1985年的79306个乡、3144个民族乡、9140镇,县辖区相应的由1981年的3791个增加到1985年的7908个。从1986年开始,随着撤(县辖)区并乡建镇工作的逐步展开,一方面是县辖区、乡、民族乡的持续减少,另一方面是镇的稳步增加,县辖区从20世纪80年代最多的1984年的8119个减少到1988年的3570个、1994年的1068个、1996年的544个、2004年的20个,乡从1984年的85290个减少到1988年的43624个、1996年的25673个、2004年的16130,民族乡从1985年的3144个减少到1994年的1322个、2004年的1126个,镇则从1985年的9140个增加到1994年的16702个、2002年的20601个,后基本稳定在20000个左右。
截至2004年底,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管辖333个地级行政区(17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283个地级市),领导2862个县级行政区(1464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374个县级市、852个市辖区、2个特区、1个林区),统领43255个乡级行政区(16130个乡、1126个民族乡、277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19892个镇、5829个街道),县乡之间还有20个县辖区。其中,地区、盟、街道、县辖区为准行政区。
三、行政建制的类型
按地域划分居民是国家的一个根本特征。为治理一定地域的居民而设置地域性政治实体,是国家最通常的做法,历史的侨州、侨郡仅属特有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是纯出于地域治理的一般需要而设置地方行政建制单位。但由于种种政治、行政以至军事、经济等的特定需要,国家在设置某些地方行政建制单位时,包含了除一般治理需要之外的某种特殊需要,由此而设置的这类地方行政建制单位,可称为特殊地方行政建制。
从我国行政区划的历史发展看,一般地方行政建制单位和特殊地方行政建制单位几乎是同时出现的并长期存在的。如县出现后不久就有郡。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基于民族原因而特设的地方行政建制,自秦汉迄今,历代皆有,且为数众多,从而在特殊建制中自成一类。民国以来,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城镇重要性的增加,出现了为治理城镇而专设的建制。这类建制单位与日俱增,近年来增势更猛,且在地方行政建制单位中占相当比例。为此将它们专列为一类是必要的。依据以上理由,地方行政建制按其设置目的与功能,可分为以下4个类型:
(一)一般地域型(普通型)建制
设置目的纯为进行地域治理。这是设置最为普遍的地方行政建制单位,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都是地方行政建制单位的主导类型,这类建制单位历代名称不同,且不同层级有不同的名称:秦、汉之郡县,唐宋之州、县,明、清之府、州、县,今之省、县、乡。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建制在经历长期演变后,常失去其原有的特点,变成了一般地域型建制。如府在唐代为特殊建制,至明代则变为一般建制,对此不能简单地从名称上认定,而应从它的实际功能断定。
(二)民族区域型建制
设置目的除一般地域治理外,主要是为推行某种民族政策解决国家在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以维护政治上的统一和安定而建立的建制单位。道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设置的民族区域型建制单位。其后则有东晋、南朝的左郡、左县,唐宋的羁縻州县,明、清的土府、州。在当代,民族区域型建制包括两个小类:一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一类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民族乡。
(三)城镇型建制
设置的目的除一般的域治理外,主要是为解决城镇地区因人口密集而形成的各种社会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专门管理,以维护城镇地区的社会秩序和促进其发展。这类建制单位出现于清末的地方自治浪潮中,开始时称为城或镇,其后统称为市。随着城镇地位的提高及扩大,不仅出现市与镇的区别和市内分设的市辖区建制,而且市本身也因隶属关系和所居行政层级不同,分为中央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我国古代是否有专为城镇而设的建制,沿需研究,但作为基层行政组织而专设于一些大城镇的,则是有的,如唐宋的坊、厢,宋代的镇,元的录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