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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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3)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自用消费品是指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等。

⑤上述各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同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8)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以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2.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9)

式3-10中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的规定是一致的,均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10)

2.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3%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3.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比照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为4%: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4.关于购置程控收款机的税款抵扣的计算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程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程控收款机取得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程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可抵免税额,计算公式为可抵免税款=价款(1+17%)×17%(3-11)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3.2.3增值税的申报

1.纳税申报的时间

从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起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可向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纳税人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

2.纳税申报的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限期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申报的方式

目前,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采用上门申报的直接申报方式和网上申报的电子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或代理人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征收岗位办理纳税申报。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或代理人不需要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而是用网络传输的方式将电子数据文档发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网页或电子信箱,并将有关款项及时存入税款预储户;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前,将与电子数据相同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送达申报征收窗口的申报方式。

5.申报资料

(1)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申报资料根据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和纳税情况而定。一般纳税人可分为A、B两类。A类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上年度按期申报率达到100%,税款入库率达到90%以上;B类一般纳税人是指不具备A类标准的一般纳税人。A类一般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县国税机关确认;B类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确认。

A类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B类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3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3.3.1会计科目的设置

1.一般纳税人会计账户的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为了核算增值税的应缴、抵扣、已缴、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各专栏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进项税额”专栏主要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②“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税额用红字登记。

③“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④“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增值税款,用红字登记。

⑤“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⑥“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际减免的增值税额。

⑦“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⑧“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缴未缴增值税的转出额。

⑨“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将当月多缴的增值税的转出额。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上缴以前月份未缴的增值税税额和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多缴的增值税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末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的当月未缴的增值税税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期末余额,借方反映企业多缴的增值税税额,贷方反映企业未交的增值税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只核算增值税的应缴数、已缴数及欠缴数或多缴数即可。因此,只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无须再设其他明细项目。“应交增值税”科目设置,采用“借、贷、余”三栏式账页即可。贷方发生额,反映应缴的增值税税额,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上缴的增值税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上缴或欠缴的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税额。

3.3.2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1.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账户。

【例3-1】某企业购进设备一台,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7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将购进货物或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的在建工程,按规定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3)购进货物和发生退货。企业从国内采购的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按照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等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账户,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3-2】某批发公司购入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款340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均以银行转账支票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货款时

借:材料采购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200000

贷:材料采购200000

(4)接受投资转入。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账户,按照增值税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账户。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账户。

【例3-3】某企业收到某工厂A材料一批作为实物投资,确认价值为20万元,同时投资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列增值税税款为34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A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实收资本234000

(5)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账户,按照增值税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账户。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例3-4】某公司收到某企业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双方协议确认价值20万元,取得捐赠方提供的专用发票,列示增值税税款34000元,另以现金1000元支付运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2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234000

库存现金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