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道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同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目前,世界上有120多个国家征收消费税。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征收消费税,经过2006年政策调整,现在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
消费税的历史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古希腊雅典时期的内陆关税、古罗马时期的盐税,都是对货物征收的消费税。中国早在周代就有“关市之赋”、“山泽之征”,无外是对特定物品征收的消费税。公元前81年,汉朝改酒专卖为征税,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消费税。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20个国家或地区征收消费税。
4.1.1消费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木质一次性筷子等。
②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③高能耗和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
④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
⑤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4.1.2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现行消费税共设14个税目、若干子目。分为3种计税方式,即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
4.1.3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①自产自销的消费品,在销售实现时确认;
②自产自用及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在消费品移送时确认;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于加工完毕运回时确认;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时,在报关进口时确认;
⑤金银首饰在零售时确认。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及税款缴纳期限,与增值税基本相同。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则由委托方回委托方核算地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消费品的,于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4.2消费税的计算与申报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3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4.2.1自产自销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例4-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份发生业务如下: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30+4.68÷(1+17%)]×30%=10.2(万元)(4-1)
2.从量定额法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销售数量(4-2)
【例4-2】某农场自己的酒厂,利用自产和收购的粮食生产黄酒。酒厂向外销售黄酒10吨,每吨价格1638元,价款总计16380元,款项未收。计算该批黄酒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10×240=24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4-3)
【例4-3】某卷烟厂2月份出售卷烟20标准箱,收到价款375000元;出售烟丝45000元,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货已发出并办理好结算手续。计算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375000÷(50000÷200×20)=75(元)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则适用税率为56%。
应纳消费税税额=375000×56%+20×150+45000×30%+375000×5%=245250(元)
批发环节增加一道5%的消费税。
4.2.2自产自用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二是脱离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范围,而用于其他方面,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税法规定对继续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征消费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1.从价定率法
应纳税额=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的销售额×税率(4-4)
若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税。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
②无销售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4-5)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4-6)
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月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月平均利润率由国家统一规定)。
【例4-4】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A型乘用车一辆赠送给合作单位,该类型乘用车对外销售价格18万元,生产成本10万元;将新生产B型乘用车一辆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其生产成本为15万元,尚无同类消费品售价。计算该汽车厂应缴纳的消费税(A型车消费税税率5%,B型车消费税税率15%,全月平均利润率8%)。
A型车应纳消费税=180000×5%=9000(元)
B型车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50000×8%)÷(1-15%)=190588(元)
B型车应纳消费税=190588×15%=28588(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9000+28588=37588(元)
2.从量定额法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移送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7)
4.2.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售价,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4-8)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4-9)
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其销售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原已缴纳的消费税。
【例4-5】某高尔夫球具厂接受某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808元。球具厂没有同类球具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10%。计算该俱乐部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8000+2808÷(1+17%)]÷(1-10%)=11555.56(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1555.56×10%=1155.56(元)
4.2.4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法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4-10)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4-11)
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4-12)
3.复合计税法
除了按上述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以外,还应当以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如卷烟、白酒),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和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例4-6】某外贸企业进口汽车轮胎一批,经海关审定,其到岸价格为450000元,关税适用税率为20%,汽车轮胎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计算应缴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450000+450000×20%)÷(1-3%)=55670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56701×3%=16701(元)
4.2.5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行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自行到银行缴纳消费税的纳税方式。因此,正确填制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正确纳税的重要环节。
4.3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4.3.1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处理。该明细账户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应缴的消费税;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的消费税。
4.3.2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应按缴纳的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在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销售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不予免税和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同样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例4-7】某企业8月份销售小汽车15辆,出厂价每辆150000元,价外收取有关费用每辆11000元,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9%。
有关计算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1000)×9%×15=21735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0+11000)×17%×15=410550(元)
根据有关凭证,会计处理如下:
①销售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2825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05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17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17350
②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10550
——应交消费税217350
贷:银行存款627900
2.企业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除与增值税相同之外,还包括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按同类消费品市场价格计税;但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及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1)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
企业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存货跌价准备”等账户;按该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等账户;按该应税消费品的售价或组价计算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账户;投资时缴纳的其他税费(除增值税、消费税外),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4-8】某汽车制造公司用自产的乘用车10辆投资于某客运公司。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车售价150000元,实际成本1000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5%。
有关计算为
应交增值税=150000×17%×10=255000(元)
应交消费税=150000×5%×10=75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8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应交消费税7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2)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等,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税务会计还应按税法规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例4-9】某酒厂3月份以自产粮食白酒10吨抵偿其欠A公司货物款50000元。该粮食白酒成本为3000元/吨,每吨本月售价在4800—5200元浮动,平均价格5000元/吨。有关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