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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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4)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以上2)、3)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6)非居民企业的减免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3.加计扣除

1)三新技术开发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提取折旧,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也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

5.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这些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7.其他优惠

1)过渡政策

对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新税法公布前(2007年3月16日)批准设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特区政策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7.2.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

对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低税率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税收优惠规定,此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享受减半征收,即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优惠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7.2.4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例7-1】立新公司2009年年末会计利润为200万元,经审计,发现有以下问题。

(1)企业当年发生的不应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80万元,其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400万元,利率10%,同期金融机构利率8%。

(2)企业账面列支业务招待费60万元,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

(3)企业全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计100万元。

(4)全年公益性捐赠30万元。

(5)当年计入损益的研究开发费100万元。

(6)当年已经列入营业外支出的税务局罚款4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

分析: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1)借款利息调增=400×(10%-8%)=8(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60-30=30(万元)。

60×60%=36(万元),6000×5‰=30(万元),允许扣除30万元。

(3)广告宣传费允许扣除限额:6000×15%=900(万元)。

实际发生100万元,全部允许扣除。

(4)允许捐赠=100×12%=12(万元)。

捐赠调增=30-12=18(万元)。

(5)研发费加计扣除额=100×50%=50(万元)。

(6)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8+30+18-50+4=21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10×25%=52.5(万元)。

7.2.5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非常重要。企业应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其行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7.3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3/4〗

7.3.1所得税会计基础

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对象。财务会计必须遵循会计制度(泛指各种会计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则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从所得税的角度考虑,即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税法强调公平与效率,具有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等功能。

1994年的税制改革、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改革以及2006年会计准则体系的推出,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对收入、收益、费用、损失等的确认上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形成了会计标准和税法相分离的局面。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大程度上协调了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税基确定上的差异,但两者的分歧也非常鲜明,所得税会计理论的核心就是研究这些差异及其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