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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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其他税种的会计处理(6)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产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以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财政部另行规定的免税用地包括武警部队举办的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工厂用地;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炸药库安全区等的用地。

此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9.6.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②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标准(9-9)

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6.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规定按月、季或半年征收一次,纳税人应按期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9-17】蓝天公司生产经营占地面积为2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3000平方米。该土地为一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24元。该企业按年计算、半年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请计算该企业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应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并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1)计算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蓝天公司所使用的20000平方米土地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可免税,但厂区绿化占地不免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20000-1000)×24÷2=228000(元)

(2)作出会计分录。

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22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228000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228000

贷:银行存款228000

9.7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9.7.1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的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等,则不属于房产的范围。

2.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所谓产权所有人,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都属于租典纠纷。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4.税率

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5.税收优惠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具体如下。

①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②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③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

④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⑤房屋大修理停用在6个月以上,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可在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不包括季节性停产的企业)。

⑥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定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

⑦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分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

⑧学校办工厂、招待所等房屋,如纯为学校教学、科研等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如有对外业务收入的,应征房产税;既对内又对外的,能分清楚的,分清后计征,分不清楚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

9.7.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的从价计征和按租金收入计税的从租计征两种。

1)从价计征

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率计征。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9-10)

【例9-18】某国有企业坐落在某市郊区,其生产经营用房,会计账簿记载房产原值5000万元,包括冷暖通风等设备100万元。另外该企业在郊区以外的农村还建有一个仓库,房产原值248万元。当地规定允许减除房产原值的30%。请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房产税额。

解析:

该企业坐落在农村的仓库不属于征税范围。

全年应纳税额=5000×(1-30%)×1.2%=42(万元)

(2)从租计征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

【例9-19】某公司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价值5000万元,对外出租。2008年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纳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额=100×12%=12(万元)

9.7.3房产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1.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经营自用的房屋,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缴纳的房产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企业出租的房屋,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缴纳的房产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2.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纳税,如果纳税人住址发生变更、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出现新建、改建、拆除房屋等情况,而引起房屋原值发生变化或者租金收入变化的,都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房产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