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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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其他税种的会计处理(10)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100×15%=165(万元)

免抵退税额=165-75=9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4-[16-(22-10)]=30(万元)

因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则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9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①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1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0000

②进口料件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③内销时

借:银行存款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④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300000

⑤申请出口免抵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000

[第7章]

案例分析

1.业务分析

(1)按会计规定计提的折旧为12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为60万元,暂时性差异60万元,即调增当期应税所得60万元,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

(2)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办法是计入营业外支出200万元,而税法规定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不得扣除,因此调增当期应税所得200万元。

(3)按会计规定该项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开发性支出300万元。税法规定当年的研究开发支出较上年增长20%以上,当期可按实际发生研究开发支出的150%加计扣除。所以按税法规定将来可抵扣的金额为零。因此,该经济事项应调减当期应税所得550万元,同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

(4)会计准则规定筹建费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筹建费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后5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调增当期应税所得16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万元。

(5)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按税法的据实扣除原则只有在未来真正发生损失时才可以扣除,应调增当期应税所得30万元,并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

(6)按会计准则规定取得利息收入应冲减当期财务费用;但按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此即调减当期应税所得2万元。

(7)按权益法核算原则,取得投资当年年末,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增加90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90万元;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只有在真正收到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即它的计税基础在持有期间不变,因此应调减当期所得税90万元,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10.59万元。

(8)按会计准则规定,该项预收款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而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由于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

(9)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均计入成本费用,而且尚未支付前体现为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200万元。但按税法的计税工资标准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60万元,所以当期就应调增应税所得40万元,并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税前扣除,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所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10)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入账价值为1980万元。如果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和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计税成本,即为2200万元。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980元与其计税基础2200万元之间的差额,在取得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直接结果是减记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这样违反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1)计算2009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500+60+200-550+160+30-2-90+40=1348(万元)

应交所得税=1348×25%=337(万元)

(2)2009年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费用=405.88×25%-1250×25%=-211.03(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37-211.03=125.9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54803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0147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3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70000

3.点评

通过案例分析可知,有的经济事项仅对当期所得税造成影响;有的经济事项不仅影响当期所得税,由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势必也影响递延所得税。税收和会计的差异的体现在诸多方面,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结果,使报表更加真实、公允,更能体现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

思考与练习

一、问答题

二、综合业务题

[第8章]

案例分析

(1)根据税法规定,承包收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人对承包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应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00000-12×2000=26000(元)

应纳税额=26000×20%-1250=3950(元)

研究所代扣张某承包经营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39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950

收到张某交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3950

贷:其他应收款3950

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950

贷:银行存款3950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会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所得时,先预缴税款,待年终时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根据税法规定,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第一次出版、加印合并为一次。

应纳税额=(20000+5000)×(1-20%)×20%×(1-30%)=2800(元)

在实际工作中,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版社代扣代缴。第一次出版支付稿酬时,出版社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20000×(1-20%)×20%×(1-30%)=2240(元)

出版社就张某该项稿酬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24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240

第二次加印支付稿酬时,出版社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20000+5000)×(1-20%)×(1-30%)-2240=560(元)

出版社就张某加印稿酬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6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560

②再版支付稿酬时,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出版社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20%)×20%×(1-30%)=1120(元)

出版社就张某再版稿酬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120

(3)根据税法规定,张某取得的讲课费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10000×(1-20%)×20%=1600(元)

培训单位代扣张某个人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1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600

各单位上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思考与练习

一、问答题

二、计算分析题

[第9章]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如下。

首先可以确定该单位转让房地产的权属并取得了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次,按税法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包括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所以该单位所收到的彩电也应属于转让房地产所收取的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8000+0.5=8000.5(万元)

第三,应稽查该单位扣除项目的计算是否正确。

(1)该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1000万元以及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20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可依法计入成本。

(2)该单位房地产开发产生的利息支出虽然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且有金融机构的证明,按规定可以据实扣除,但其中的50万元加罚利息不应计入扣除项目。所以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不是300万元,而是250万元(300-50)。

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率为5%,所以这一部分的开发费用可以按(1000+2000)×5%依法扣除。

(3)该单位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不是8000万元,而是8000.5万元。相应地,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应该是8000.5×5%×(1+7%+3%)。另外,由于该单位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转让房地产所缴纳的印花税也可以在此扣除。

印花税计税金额为8000.5万元,应纳印花税4.00025万元。

(4)由于该单位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以不能加计扣除20%

正确计算的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

1000+2000+(300-50)+(1000+2000)×5%+8000.5×5%×(1+7%+3%)+8000.5×0.05%=3844.03(万元)

第四,计算增值额及其与扣除项目的比例。

增值额=8000.5-3844.03=4156.47(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4156.47÷3844.03=108%

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第五,计算土地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4156.47×50%-3844.03×15%=1501.6305(万元)

总的来说,该单位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是错误的,正确的应纳税额是1501.6305万元。造成错误申报的原因主要有:

(1)少记了转让收入。彩电作为实物收入应记而未记入收入总额;

(2)多记了扣除项目金额。利息支出中的50万元加罚利息按规定不得记入扣除项目;

(3)多记了其他扣除项目金额。该单位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税法规定,不应加计扣除20%;

(4)有关税金的计算、缴纳有误。由于该单位少记了转让收入,导致对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和缴纳有误;

(5)没有扣除应予扣除的印花税。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

思考与练习

一、问答题

二、综合业务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