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思棠心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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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工作(1)

(2003年3月31日)

多年来,在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和国家文物局的指导、支持下,甘肃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文物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在重要的文物点逐步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时,探索和建立了群众性业余文物保护网络,形成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文物保护机制;新建了一批博物馆和标准化文物库房,按照文物单位安全防范的风险级别,增设了一批安全防护报警设施和先进的安全防护系统,提高了文物安全防护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经费投入,抢救和维护了一大批濒危珍贵文物;侦破了一批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的案件,打击惩处了一批文物犯罪分子。

一、充分认识当前甘肃省文物安全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在甘肃省整个文物保护事业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当前文物的安全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因自然因素和管理条件差造成文物毁损的情况比较普遍,因认识不足在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人为破坏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盗窃、盗掘、倒卖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已成为威胁甘肃省文物安全的首要因素。为此,国家文物局专门致函甘肃省,要求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近几年甘肃省文物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固然有管护工作难度大、犯罪分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等客观原因,但也有地方政府对文物工作重视不够、管护不力的问题,这是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的地方放弃责任,放任自流,造成濒危文物因得不到及时保护而损毁甚至消失;有的地方疏于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文物失盗;有的地方发生文物犯罪案件后仍引不起足够重视,安全措施得不到改进,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地方由于文物知识浅薄,因“长官意志”造成对文物的恶性利用,拆除真文物建造假文物。还有一些文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业务人员素质差,纪律松散,责任心不强,甚至玩忽职守。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不顺,相互扯皮,保护责任不落实,安全制度不健全,防护设施、设备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单位对文物保护重视不够,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心存侥幸,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消除,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等。这些都有悖于文物法的规定,有违于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应当引起我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的重要见证,是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甘肃省的文物资源,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都有着重要意义。而这一切的根本,就是文物作为“物”连同它所包含的历史信息能够留存于后世。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是做好文物工作、发挥文物作用的基础。“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文物工作者一定要按照代表先进文化的要求,从建设特色文化大省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文物安全和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把文物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扭转甘肃省文物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认真贯彻执行文物法,依法履行保护文物安全的职责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这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五纳入”,承担起保一方文物安全的职责

“五纳入”是国务院对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检验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是否真正重视的标准。甘肃省贯彻实施“五纳入”以来,大部分地区都能按照省上的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就总体情况来看,“五纳入”工作在全省还很不平衡。

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县区文物工作经费短缺,只能保“人头费”,文物安全保护经费难以落实。有的县区为了减少人员编制,把文物管理人员压缩甚至取消。有的县区还出现了对文物轻保护、重利用的现象。有的甚至改变文物管理体制,造成文物保护失控的局面。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各级政府一定要贯彻落实国务院“五纳入”的要求,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如果这几方面的工作都落实到位了,文物安全就有了保障,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就能做好。其次,要将保护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甘肃省的文物点分布线长、面广,尤其是野外文物点分散,安全设施普遍落后,管护力量十分薄弱,加上近年来文物犯罪逐年增多,犯罪活动趋向团伙化、智能化和暴力化,传统的文物安全保护机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安全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文物安全形势,研究文物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对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加大防范打击的力度。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文物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发给隐患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省政府;田野文物和寺庙文物是犯罪分子当前觊觎的主要目标,要改善防范设施,加大防范力度。对面积大、不易保护的古墓葬群可采取综合手段加以防范。对“国保”文物单位和重要的“省保”文物单位,要制定安全预案,做到有备无患。文物案件多发地区要层层建立和实行文物安全责任制。三要严格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依照《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决追究和惩处文物安全事故责任人。2002年,古浪县博物馆文物被盗案发生后,武威市从严查处,从政府分管领导到文化局、博物馆的有关负责人,都给予了纪律处分,司法部门追究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个案件给全省文物保护部门敲了警钟,也是一个警示。今后,对不履行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失职渎职的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文物部门、文博单位的责任人,都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文物案件负有直接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