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未成年自我保护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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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和谐校园健康成长(5)

我国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没有对教唆、帮助侵权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弥补了这一空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后该条被《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吸收,其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中,单某父母是正确的,李某应找朱某赔偿损失。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然教唆单某和他的同伴向李某房屋上扔石头,因而其具有教唆的故意。从教唆对象方面看,单某只有8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8岁的单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辨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朱某教唆单某将李某的空调外挂机砸坏,实施了侵权行为,是真正的侵权人,所以,李某的损失应当由朱某承担。李某可以朱某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校园暴力巧应对

案例回放

据《新浪网》2009年3月2日报道:凌晨3时零7分,15岁的初三学生小豪(化名)离开人世。前晚5时许,四川省成都市一所中学后门外,发生了一场斗殴事件,小豪遭遇不幸和这起斗殴有关。据知情者透露,2月28日傍晚,该中学附近的确发生了斗殴事件,双方都是中学生。后来,一名高二男生找来家长,其家长又叫来了一伙人助阵,然后和包括小豪在内的另一伙学生又发生冲突。小豪在冲突中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并且造成了致小蒙死亡的严重后果。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暴力越来越需要高度关注,校内学生对本校其他学生的暴力伤害又是校园暴力中比较常见的。200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显示,在被发放调查问卷的6000名未成年人中,有38.6%的同学表示曾经被高年级同学打过或者欺负过。

未成年人应当记住,收保护费的行为是违法的。虽然高年级同学“收保护费”在同学们看来可能比较常见,但是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犯罪案件发生。所以,同学们不要参与这样的行为。

未成年人不仅不能参与校园暴力,在受到伤害时,应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面对高年级学生以及校外人员的侵害要及时向父母和老师汇报,对于老师的侵害要及时向父母和学校领导汇报,对于学校管理人员的侵害要及时向父母、学校领导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对于严重的侵害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学生在学校里自杀怎么办

案例回放

小兰是天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最近情绪十分低落。她的班主任李亮老师得知后十分关心她,常对她进行开导,也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多照顾小兰。但是小兰每天还是忧心忡忡、郁郁寡欢的样子。李亮老师十分担心,多次和小兰的父母沟通,让他们多多关心小兰,但是她的父母却显出毫不理睬的样子。一日,小兰没来学校上课,李亮老师十分担心,打电话联系她的父母始终联系不上,并且去小兰家找也没发现她在家。第二日一早,从学校保安处得知小兰于昨天夜里在女生厕所割腕自杀,经抢救无效已死亡。小兰的父母得知后觉得是学校没有尽到义务,要去法院告学校。小兰的自杀行为,天启小学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学生在学校里自杀的,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小兰的自杀行为,天启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小、心智不健全,加之种种难以意料的家庭因素,致使未成年人会产生轻生的思想。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时,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使他们可以乐观上进、积极主动地生活,对于有反常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关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兰已经有自杀的倾向,班主任李亮对她的异常行为与她进行了多次沟通,及时地通知了家长,并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多照顾小兰。但还是不幸地发生了小兰自杀身亡的惨剧。针对小兰的自杀行为,学校方面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并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学校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遭暴力勒索而陷入自闭谁负责

案例回放

小伟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孩子,一天上午,小伟刚到学校放好车子,几名学生从车棚角落里走过去,威逼他拿钱。小伟说身上没带钱,其中一名学生听后伸手打了小伟一巴掌,其他人也开始打小伟,要小伟在下午放学前把钱交出来,惊恐的小伟中午回家从平时存的压岁钱中拿了200元钱。后来那几个学生多次找小伟要钱。并警告他不许告诉老师和家长,不然就弄死他。后来小伟的压岁钱被“勒索”完后,就开始偷拿家里的钱,被家长发现,问明了真相。但此时的小伟已经开始精神紧张,害怕去学校,成绩也直线下滑,睡着了经常做噩梦,精神状态也不太好。问:本案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发生在学校的暴力勒索的相关问题。校园暴力的受害人群大多集中在初中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中。施害人有校外未成年人,也有校内高年级学生,施害人进行勒索的同时还伴随着恐吓和暴力伤害。而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对小伟实施侵害的几个学生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学校附近或校园内的一些僻静处,但由于通常情况下被敲诈的金额较小,或者迫于施害者的威胁,许多受害的孩子往往不愿告诉家长和老师,最后往往导致严重的后果。碰到此类案件最好的办法是不做无谓的反抗,事后赶紧告知家长和老师,并及时报警。

被假想成“情敌”遭暴打谁负责

案例回放

小武是某中学初三的学生,一天上午大课间休息时,他被班里的几个“刺头”同学叫到厕所里,其中一个叫小磊的同学逼问他是不是喜欢坐在他前面的那个女生,小武就说觉得那女生长得很漂亮。这几句话让小磊他们很恼火,警告小武说以后不要再跟那个女生说话。小武觉得大家都是同学,说话免不了的,就没当回事。谁知中午下课后,小磊他们几个截住正准备去食堂的小武,把他带到水房和食堂之间一条僻静的小路,开始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小武牙齿脱落,左腿骨折,右眼外伤,其他部位也造成多处外伤,后来闻讯赶来的老师赶紧制止了小磊他们,并把浑身是血已陷入昏迷的小武送到了医院。事后,小武的精神受到很大刺激,经常被噩梦吓醒,也不敢去学校上学。问:本案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是学生侵害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小武所遭受的伤害由小磊等几位参与殴打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本案中小武的损害是因小磊等几位同学的殴打所致,其损失需要由小磊等几个侵权人的监护人根据各自孩子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小武的家长同时也可以就小武现在的精神状况,向小磊等几位侵权人的家长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