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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早期伊斯兰社会的法哲学思想(1)

伊斯兰法的第一渊源是《古兰经》,第二渊源是圣训。除此之外,伊斯兰法还有不容忽略的其他渊源,那就是公议、类比和习惯。早期伊斯兰社会的公议、类比和习惯,浸含较多的法哲学思想,本章对此一一进行阐释和剖析。

一、公议

(一)公议概念的由来及其兴衰的过程

公议在阿拉伯文中称作“伊制马尔”,是伊斯兰法的专用名词。

作为古代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之三,公议在伊斯兰法及其法哲学思想的形成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那么早期伊斯兰社会为什么会产生公议?而且公议的范围和程度能够那么广泛而深刻呢?它又是怎样由兴盛到衰退的呢?从根本上说,是由《古兰经》、圣训的内容和形式所决定的,是早期伊斯兰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伊斯兰教创立者穆罕默德历经二十余年的传教活动,伴随着“圣战”的征服过程,建立了以一神教为基础的“乌玛”,即伊斯兰社会共同体,且使之日渐扩大,日趋转化成国家。在“乌玛”的政治、宗教、社会生活中,穆罕默德取得了神圣的领导地位。正如“清真言”所念诵:“万物非主,惟有真主,穆罕默德是主的使者。”穆罕默德以“主的使者”即“安拉使者”的权威对社会上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对信道的人们来说,他的裁决是不容置疑的。由于穆罕默德的逝世,他的直传弟子遇到了一个难题,即由谁来作为他的继承人管理正在迅速形成的国家。鉴于穆罕默德生前没有作出明确安排,他的直传弟子和生前伙伴根据穆罕默德生前曾令艾卜·伯克尔领拜,因此众人认为领导宗教事务者也应主持政府管理事务。于是,他们通过商议解决了继承人的问题,一致推举艾卜·伯克尔作为第一任哈里发,即安拉使者的继承人。这可以看作穆罕默德逝世后最早运用公议的例子。因此,在早期伊斯兰社会公议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它是“乌玛”转化成国家的前夕,在信道的人们突然失去先知的关键时刻,在统治阶级内部产生的。

那么,公议是怎样发展的呢?从第一任哈里发艾卜·伯克尔起往后一直没有再出现像穆罕默德这样的人物。随着穆圣的弃世,他所具有的作为宗教领袖的绝对权威渐渐地开始消失。每当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当时的人们只好向《古兰经》和圣训寻找答案,但是,《古兰经》和圣训其形式、内容都是固定不变的,而现实生活却总是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对于从(古兰经》和圣训中找不到现成答案的问题,当时上至哈里发下至社会上有威望的人士便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他们达成的一致意见便是对该问题的定论。这种意见成为后辈遵循的成规。这种现象的存在颇类似罗马法中的“贤者共同意见”(Com mu-nis Opinio Prudentiun)。这样在伯克尔时期,公议获得了初步地发展。

第二位哈里发欧默尔时期,公议正式运用于法律领域。当时,随着对外军事扩张,占领的新领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领土如何处理?根据《古兰经》的规定和穆罕默德的习惯做法(先知逊奈),这些领土应分配给穆斯林。但是,欧默尔感到这样做不利于新领土的管理和使用,便主张只要原来土地所有者向哈里发国家政府缴纳地租,就可以继续拥有这些土地。这种做法当时有些人不赞成湛至持反对的态度。

对此,欧默尔便召集会议进行协商,结果他的主张得到了众人的认可。在欧默尔掌权时期,公议成为解决疑难问题的办法。为了全体达成一致协议,他召集会议。他们在决定问题时,必考虑《古兰经》和先知圣训的精神,考虑当时的需要和伊斯兰教的利益,从而决定采取何种解决办法。他们对有关问题的决议,便构成对法律颇有价值的补充性基本规定。这样,公议就进一步地得到了发展,成为伊斯兰法的渊源。从倭马亚王朝末期至阿巴斯王朝中期,随着伊斯兰法学的形成并走向繁荣,公议成为各主要教法学派发展法律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伊斯兰法的渊源,这时的公议其运用才真正有了普遍性的意义。如果说通过公议解决穆罕默德逝世后的继承人的问题是政治上的特例,那么,一直发展到民间各教法学派的法学家以学术思辩活动为基础的公议,就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各教法学派的法学家凭着他们的宗教虔诚精神和丰富的宗教学识,热心而认真地讨论和钻研法律问题,包括经训律条和大量涌现的具体法律纠纷,给教法执行官(卡迪)以及普通的信道的人们提供意见、解释、咨询和告诫。这一过程,主要是把《古兰经》中有关宗教和伦理的规范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种种需要判定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经训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种种法律问题。当时,在一个教法学派中个人意见往往是经本学派的一致认同后演变为该学派的所谓“现行逊奈”。这些“现行逊奈”通常以地方的习惯法为基础,又根据经训作了理论上和具体阐述上的修改,成为一致确认的、较为规范的律例,从而获得了该地域甚至更广范围内的穆斯林民众的接受和认可。例如,《古兰经》不许买卖不确定物,即在订立契约时,如果标的物尚不存在,该契约则无效。根据类比规则,订立要求他人制作某物的契约也在受禁止之列,因为订约时该物尚不存在。哈乃斐派通过公议推翻了这一类比,认为这类契约具有效力。诸如此类,根据事由的不同,教法学家乐于思考研究,经公议作出定论,成为律例,供信道的人们遵行。但是,即使是针对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当时各教法学派所作的公议也未必相同或相似,有时甚至存在明显的分歧。例如,先知的一则圣训对《古兰经》里关于利息的一般禁令作了说明。它明确规定,当一定的同类商品互相交易时,如果二者在数量上不等或者一方迟延给付,就产生了利息。该则圣训所列出的商品有六种,即黄金、白银、小麦、大麦、椰枣和葡萄干。经过类比判断,同圣训里规定的这些商品具有同样基本特点的其他商品的交易,同样也适用等量交换、及时给付的原则,理由是圣训中原判例背后的导因在这些新判例中也同样存在。对这个导因,不同学派各执其词,莫衷一是,其适用的范围颇不一致。沙斐仪和罕伯勒学派认为,利息律例适用于所有食品的交易;马立克学派认为,利息律例仅适用于那些可储藏或可保存的食品;哈乃斐派认为,利息律例可扩及通常按重量或尺度出售的所有商品以及所有可保存的食品;等等。很显然,各教法学派就此所作的公议之结果不利于哈里发国家法律的统一。尽管如此,当时公议的范围和程度是十分广泛而深刻的。

正如当初公议的产生不可避免一样,其由兴盛到衰退也同样是不可避免的。随着伊斯兰社会的发展,首先是出现了公议被滥用的现象,而且由于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理解和解释的不同,各教法学派就相同或类似的争论所作出的公议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违背了法律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其次,穆斯林民族素有怀旧的民族情结和保守的宗教习惯,统治阶级包括作为上层建筑的宗教、法律意识也非常突出地表现为越早越真的思维定势。这种民族情结、宗教习惯和思维定势表现在公议上就是先制定下来的公议,具有盲目的排他性,其权威越来越大,后代法学家的公议不能根据情势变更废止早先的公议,因而后来的公议所作出的结论在实践中就绝少行得通,往往被推翻和否定。第三,公议的内容渐渐地成为僵化的一成不变的东西,表现为具有顽固的封闭性,要是违反了公议,往往被认为是异端。这样,公议这一伊斯兰法的渊源也就摆脱不了衰退的命运。以圣训派着称的马立克派,虽不排斥公议,但越发强调圣训,限制公议,认为最有权威的公议只能是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和生前伙伴的公议,其次是麦地那权威学者的公议,其他公议似乎欠真,不足以信。罕伯勒派虽也不排斥公议的运用,但主张只有四大哈里发的公议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十叶派主张只有先知的家族成员及其后裔的一致意见才具有公议的权威。被誉为伊斯兰教法律学之父的沙斐仪坚决主张对公议的使用予以严格限制,甚至要求禁止公议的运用。到10世纪中叶,随着权威法学派的确立,法学的发展停滞不前,公议也不再被作为发展法律的方法加以运用了。

由上可见,公议(伊制马尔)是指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有威望的教法学家以及穆罕默德家庭成员及其后裔,对早期伊斯兰社会出现的疑难法律问题,以经训为主要依据所发表的的一致意见。

(二)对公议所蕴涵的法哲学思想的简析

公议对早期伊斯兰法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个不谬的根源,天命的第三个来源。那么,在公议的产生、发展以及衰退的过程中,它蕴涵着哪些主要的法哲学思想呢?我们认为,其法哲学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伊玛目与哈里发

穆罕默德逝世后,就继承人(哈里发)的职位问题,穆斯林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因为无论是《古兰经》,还是穆罕默德生前,都对这一关系到“乌玛”的前途和命运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

十叶派和逊尼派之间展开了权力斗争,前者持“家族论”即“非公议论”,后者持“非家族论”即“公议论”,争锋相对,互不相让,最后演变成敌对的两大军事阵营和政治派别,使穆斯林遭受最严重的分裂。

(1)十叶派的“家族论”即“非公议论”

十叶派认为哈里发应该由先知家族中的人担任,这个问题是不能公议的。阿里·伊本·艾比·塔里布是穆罕默德的堂弟、穆罕默德女儿法图梅的丈夫,也是最早信仰伊斯兰教和追随穆罕默德南征北战、战功显赫的人,所以他最适合成为穆罕默德的继承人。十叶派除了信真主、信使者、信经典、信天使、信前定、信末日之外,还增加了一个信条,即信伊玛目——他和先知一样是真主特选的,承担先知生前的一切职务,与先知一样没有过失和罪过。因此,继承人的问题是不能公议的。十叶派认为伊玛目是伊斯兰教公众惟一合法的领袖,他是穆斯林宗教的和精神的领袖,拥有解释教义教律的权利,又兼世俗领袖,拥有世俗统治权;他的品位比其他任何人都高,具有前任者传给他人神秘能力,具有“免罪性”,即获得了免罪的天恩,是永远不会错的;伊玛目是法图梅和阿里传下来的穆罕默德的嫡系后裔,当然首先由阿里担任;等等。十叶派坚持认为阿里及其子孙才是真正的伊玛目,其他的人是篡权的,所以公议是不法的行为。个别十叶派系还神化伊玛目,认为他是真主的化身,是永恒至尊的明灯,具有神奇的光辉。他们宣称,真主把本体的惟一性给予伊玛目,把至高无上的神圣职权赋予了他,他的话就是真主的话,他的行动就是真主的行动,谁违命必遭天谴。所以伊玛目的话高于教法和教律,他的教诲就是真理。甚至有些十叶派系还宣称:“天神伽伯利犯了错误,他初次送天启的时候,把穆罕默德错认为是阿里了。”其目的是为阿里继任穆罕默德的圣位寻找信仰理论基础。

(2)逊尼派的“非家族论”即“公议论”

与十叶派相对立的逊尼派,即正统派,认为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都有机会成为“安位使者的继承人”,只是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或具备一些资格。担任哈里发的条件或者资格是:古来氏族;男性的成年人,身心健全者;有勇气、魄力和保卫领土所必需的其他性格特点;为公众拥戴,并举行过臣服仪式。逊尼派信仰中的哈里发与十叶派的伊玛目不同,哈里发只是安拉使者的继承者,主要管理穆斯林世俗事务她不再是使者或先知,没有接受天启的特权,也不再有天启降临其身Σ因为真主是惟一的主,穆罕默德是真主(安拉)的使者,是最后一位先知,即“封印先知”。“封印先知”或“至圣”这一职只能授予穆罕默德,不能授权给人,他人也无法继承,穆圣一弃世,“启示”就自然中止,哈里发的地位及其职权都是有限的,其地位是“安拉使者的继承人”。其特权是:聚礼日的讲道中应提及他的名字,货币上应铸上他的名字;举行重大的国家典礼时,可穿先知遗下斗篷(“布尔德”);监守先知和其他遗物:手杖、印信、鞋、牙齿和头发。其职责是保卫伊斯兰教的信仰和国家领土,尤其是保卫两圣地——麦加和麦地那;任命国家官吏;伐叛逆;必要时可宣布圣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并执行法律。既然如此,逊尼派则主张继承穆圣者未必要他家族中的人,也不存在当然的继承者,而且必须通过公议解决。

(3)对“家属论”即“非公议讼”和“非家属论”即“公议论”的评述逊尼派与十叶派之间在“安拉使者”的继承人这一重大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主张,实质上是两派之间不同的政治思想观点和主张的严重对立,前者站在阿里这一边,后者站在多数直传弟子这一边。既然统一于独一无二的真主,又统一于神权的国家,当时把谁推向最高统治者的宝座,事实上要由时代做出选择,但是,有一点倒可以断言:

穆罕默德在世时,公议的产生及其发展是不可想像的,同样按照十叶派的政治思想观念和主张,公议的产生及其发展也是不可想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