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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近代伊斯兰学者的法哲学思想(2)

二、哈伊尔丁的法哲学思想

(一)哈伊尔丁的生平及其社会活动

哈伊尔丁(Khayr al-Din .1810-1889年)是近代突尼斯着名的政治家、哲学家。他出生于高加索地区,年轻时受雇于突尼斯的艾哈迈德·贝伊,那时他接受宗教教育,同时也接受了现代教育,学习了阿拉伯语、法语等。后来他进入了军队,并很快以其才干赢得了贝伊的喜欢。1852年他被贝伊派往巴黎去解决一个有关前任大臣反对政府决定的政治事件。在那里他待了4年,像塔赫塔维一样,这4年是其思想形成的重要时期。1856年回国后,他被任命为海军部长。

哈伊尔丁是个爱国的地方资产阶级改革派人物,他痛感国家衰微,为此致力于宪法改革运动长达6年之久。1859年9月,萨迪克贝伊上台,哈伊尔丁被更加器重和信任,这主要表现在萨迪克贝伊点名要求其受职仪式惯例文书由他完成。60年代后,哈伊尔丁的政策有两个侧重点:一是试图游说奥斯曼帝国抗衡欧洲影响,二是试图建立某种高于贝伊权力的宪法管理体制,后一个侧重点是导致其失去贝伊宠爱的直接原因。1862年,在一场大臣是否应对贝伊和宪法最高委员会负责的争议后,他辞去了部长的职务,但贝伊仍需要他的外交才能。1864年,他为其第一个侧重点去了伊斯坦布尔,但是游说未能成功。这次失败和宪法改革的失败迫使他从政治生活中退出了一段时间。

1869年,突尼斯的财政情况发生恶化,一个管理税收的委员会应运而生,哈伊尔丁被重新重用,并当上了这个委员会的最高长官。

1871年,他又被派往伊斯坦布尔,这次基本上达到了他第一个侧重点的目的。为此他成为控制内政、财政和外交的实权人物。1873年10月,他当上了突尼斯政府的首相,在这个职位上的4年时间里,他实施了许多改革。在他看来,突尼斯之所以江河日下,缘于忘却了伊斯兰教的精神和教规。他主张从健全行政制度、发展教育人手进行改革。

哈伊尔丁建立了有效的财政税收系统,整顿了司法工作,成立了警察部队,改善了突尼斯的交通状况和环境卫生,着手兴建了第一所穆斯林医院——萨迪基医院。他特别重视教育,在突尼斯城及其他城市修缮和扩建了一批学校,兴建了藏书数千卷的公共图书馆。

1875年1月通过了建立萨迪基学院的法令,学院开设《古兰经》、法语、意大利语、土耳其语、阿拉伯语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尽管传统宗教课程占主要地位,自然科学的教学内容仍停留在初级阶段,但是在突尼斯这样落后和保守的国家里,明令学习自然科学,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创举。哈伊尔丁的目的是把萨迪基学院办成培养政府官员的学校,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国家出资派往欧洲继续深造。

正当哈伊尔丁的改革如火如茶的时候,他再一次遇到了障碍。

国内各种势力试图侵吞他已有的权力,贝伊也强烈要求恢复自己的权威。1876年俄土战争爆发,英国领事想让突尼斯援助其宗主国奥斯曼,其他欧洲列强却反对哈伊尔丁倾向于英国,法国人的态度尤为强硬,为此放弃了对他的支持。哈伊尔丁开始无力反对贝伊及地方上的各种保守势力。1877年,当贝伊有了足够强大的权力时,便免去了他首相的职务,这意味着他在突尼斯的政治生涯结束了。

1878年8月,哈伊尔丁应奥斯曼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Ab -dul-hid)之邀,来到了伊斯坦布尔,在那里他开始了新的政治活动。

1878年12月,他被选为奥斯曼皇室的大臣,他的地位和权力达到了极限。然则,作为高级大臣,他很快遇到了困难,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自找的。他的性格变得怪异,举止傲慢而专横,他对他的同事——土耳其官员和贵族们总是轻蔑,再加上他的外国血统,他变得不受欢迎。即使与他的顶头上司——苏丹来讲,他们的关系也并不融洽。

难怪典礼官这样报道:“他是最不容易接近的人,他的语调,他的姿态很难与别人达到协调或者一致。”

哈伊尔丁在奥斯曼的改革面临着和突尼斯同样的问题:首先是奥斯曼帝国无期限的财政困境,这种困境使他的内政改革举步维艰。

其次是欧洲列强(诸如英、法、意、俄)之间争夺殖民权力的消极影响。

再次是帝国内部保守派穆斯林的各种反对。最后是喜好权力的苏丹不愿受到宪法的限制。按一般逻辑来推理,同样的问题在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必然产生同样或相似的结果。苏丹再也不敢重用他,并且在1879年很体面地辞退了他。从此,哈伊尔丁定居在伊斯坦布尔,孤独、苦闷地度过了他的余生,于1889年去世,享年79岁。

(二)哈伊尔丁的法哲学思想

1.哈伊尔丁的政体欧化观

哈伊尔丁在政治上是一个摇旗呐喊的民主主义者,他所采取的立场是十分鲜明的:欧洲确实是进步的倡导者和现代生活的旗手。

对于落后国家来说,摆脱困难的惟一办法便是向欧洲学习和借鉴。

他用阿拉伯文写过一部有关国家发展的政治论文,即《穆斯林国家必须的改革》,其中表明了他的全部政治意图和法治思想,归纳起来大约有以下三点:第一,力劝那些积极的、果敢的宗教人士,应尽其所能采纳有助于伊斯兰社会幸福和文明发展的意见;第二,警告那些保守的自诩正统派的穆斯林要放眼世界,要敢于吸收非穆斯林社会的良好制度,并能为己所用;第三,研究欧洲的政治建制,以便学习精髓,这是真正强国的根本。哈伊尔丁一直致力于推进穆斯林国家文明进程的改革。他强调指出,现代时期惟一使穆斯林国家强盛的方法是借鉴欧洲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制度。当然他的立足点是伊斯兰教法的传统理论,这足以说明他的伊斯兰血统是排斥完全西方化的。他的具体目标是以一种“公共精神”来协调所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及民族,这种“公共精神”类似于塔赫塔维的爱国主义精神。

哈伊尔丁作为一个卓越的政治家,像所有有建树的奥斯曼学者一样,在参考各种文献的过程中善于运用分析的方法。在他参考的文献里,除《古兰经》和圣训外,还有伊本·赫勒敦、伊本阿比·马瓦迪等人的着作,以及孟德斯鸠、波里阿比、约翰、斯图亚特、米勒等欧洲学者的着作。特别是对于塔赫塔维的《巴黎日记》,哈伊尔丁总是爱不释手,并时常从中得出一些有关国家改革的启发。他通过分析认为,欧洲的强大主要基于自由的政治环境,换言之,有负责的大臣和民主的议会及自由的新闻。这里有人的自由、参政的自由以及舆论监督的自由,自由激励人们努力地工作并树立自信。众所周知,自由、稳定的政治环境必然导致社会经济的繁荣。

在当时的突尼斯乃至整个奥斯曼帝国,曾一度流行一种说法,即欧洲的强大是因为他们信仰基督教的缘故,对此,哈伊尔丁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说:“基督教是一种把幸福寄托于来世的宗教,如果说欧洲的进步是缘于基督教的话,那么罗马教皇所在的国家则应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而不是欧洲最落后的国家。所以穆斯林国家在利用欧洲进步手段时,大可不必改变信仰,而且也不可能改变。”

改革的最好做法是将伊斯兰教法同欧洲的某些现代政治制度平行运作。显然,哈伊尔丁是一位伊斯兰教的忠实而坚定的信仰者。

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的富强与否关键取决于世俗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组织,并非这个国家的民族所信仰的宗教自身的优势。哈伊尔丁通过对欧洲政体的仔细考虑,最后得出如下结论:欧洲先进性社会的权力趋向于分立和分散,而东方社会正好与之相反。社会经济的落后往往伴随着权力的集中和滥用,反对滥用权力和专制主义是一切认识到自己国家所面临的致命危险人士的责任。因此,按照欧洲模式建立君主立宪政府制度便是穆斯林世界摆脱贫困、内部无政府状态及对外软弱无能的充分必要条件。哈伊尔丁青睐议会制,原因是议会能有效限制君王的权力。他大胆地从“哈里发的职位宝座”引出一个反传统的政治命题:当权力集中在一个独裁的统治者手中时,如何保证他能公正地使用权力,除这个统治者自己具备天生的德行外,最好的办法是把哈里发的职权限制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限制在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内,哈里发如果犯了错误,民众有权指责或废黜他;其二是限制在由“乌里玛”阶层和有责任心的大臣组成的议会所规定的权力内,这样可防止独裁,有利于哈里发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进。

哈伊尔丁的这种做法,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国家大臣为寻求国家富强、民族昌盛之路所尽的努力,如果从传统与现代化的对比角度讲,无疑给保守、封闭的穆斯林世界注入了新的生机和能量。但是由于“乌里玛”阶层的没落和软弱,以及大臣人选的不好,再加上苏丹自身的腐败,哈伊尔丁理想的“仿欧洲议会”的限制链条很快失去作用,突尼斯翻身未起再次跌倒,奥斯曼帝国也是每况愈下,结果导致国民不再忠诚且时有背叛,他的“公共精神”也成了理想之物被束之高阁,特别是信仰基督教的民众又重新留心外国的保护。国家衰落,人心涣散,欧洲列强一改往日慈善的面孔而开始入侵,一个接一个的省被占去。

2.哈伊尔丁的伊斯兰法律观

哈伊尔丁在其着作《穆斯林国家必须的改革》一文中精辟地写道:“欧洲的文明建立在自由和正义之上。自由是神圣的,但是没有正义也就不可能有自由。惟有依靠这两种价值观念,社会和平及个人安全才得以实现。”如果说他极力推崇欧洲议会制是为了保证政治自由的话,那么对于伊斯兰教法的认同与传承,以及对于欧洲现代立法的积极尝试,无疑是对正义以及权利的最佳体现。

在阿拉伯文中,“伊斯兰教法”的含义为“通向水泉的路径”,“应该遵循的常道”,引申为“真主对于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实质上是以法的形式体现的关于建设纯洁的伊斯兰社会的理想方案,这一方案除在阿拔斯王朝初期一度得到短暂的实现外,从未完全付诸实施。

一位西方的伊斯兰专家通过比较伊斯兰教法和欧洲现代立法认为:“伊斯兰教法是一种宗教性的理想法,而欧洲现代立法则是一种社会性的现实法,前者比后者范围广,但不易操作。”正因为如此,关于伊斯兰教改革的宗旨、范围、形式、力度等将如何把握,便成了所有穆斯林改良家所面临的困惑而又棘手的问题。他认为伊斯兰教法是当今世界和未来世界的精神基础,凡穆斯林国家有义务保留并必须保留它。但它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且确实有些东西有悖于社会潮流的发展,并且有严重的阻碍性。因此,他要求穆斯林对其敬畏但不远之,对其崇尚但不迷之,对其坚持但不乱之。至于新的立法,固然其改革依据源自西方,但大可不必非要与伊斯兰教法对抗冲突,其目的在现代化,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修补和调整伊斯兰世界支离破碎的道德环境,并重新组合成一个结构严密的、具有稳定性的伊斯兰社会统一体。更何况新的立法往往反映了现实需要和宗教准则之间的复杂融合,有时是对伊斯兰教法既有原则的巧妙运用,有时是对传统资料的重新解释,有时是对社会愿望的坦率认可。当然,这种融合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缓和渐进、矛盾演化的过程。

哈伊尔丁确实是一个忠实的穆斯林,他在伊斯兰教法的改革道路上走得非常小心慎重。他反对全盘西化,也反对抱残守缺,是个有民族情感的人。他总想在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中找到一些能代表其改革立场的东西,而且他确实找到了,这就是伊斯兰教法中的麦斯莱哈原则(Maslahah)。它是马立克教法学派的辅助立法、司法原则,阿拉伯语Istislah的音译,原意为“公共利益”或“福利”,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教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哈伊尔丁非常推崇这一原则,可以说这是其法制改革思想的灵魂所在。他把这一原则结合现代立法的思想进行了发扬光大,并得出三个新意。第一,市民行为的合法性。即市民只要做政府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其行为就认为是合法的,这有助于人们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第二,政府法律的可变性。事实上对世俗社会来讲,衡量有益的和必要的标准总在变化,因此,政府的法律不能一成不变,必须被改动。这种改动何时何地进行,则应该在“乌里玛”和主管政府事务的大臣之间商定,其中要以协调社会利益和伊斯兰教法的原则为指导。值得强调的一点是,这里涉及能否正确改动的基本条件,即“乌里玛”和大臣应该积极接触现代精神,否则他们的建议将没有任何政治分量。第三,法律操作的灵活性。哈伊尔丁反对教条式的运用法律,他要求教法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能在法庭宣判中自圆其说,当然前提必须是公正的。另外他将此新意主要用来协调政府和法律的关系。怎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