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法律传统相比,伊斯兰刑祛就伊斯兰刑法是什么或什么是伊斯兰刑法、什么是伊斯兰犯罪以及对犯罪者如何惩罚即伊斯兰刑罚的种类等方面,虽然表现出某些相同或类似之处,但仍然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我们对伊斯兰刑法进行研究和探讨,从中得出一些法哲学观点,反过来又能指导伊斯兰刑法,使其得到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一、伊斯兰刑法的构成要素
根据现代法学基础理论,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即规则、原则和概念。作为法的部门,刑法也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构成刑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就称为刑法的要素,包括刑法规则、刑法原则和刑法的概念。传统上的伊斯兰刑法,完全依附于《古兰经》和圣训,不存在什么部门法这一问题。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把伊斯兰刑法视为法的部门。对于伊斯兰刑法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伊斯兰刑事法律观。
(一)伊斯兰刑法规则
1.伊斯兰刑法规则界说
(1)伊斯兰刑法规则的含义和地位
规则是自然秩序的物化形态。社会规则是社会中一定的权威机构所颁行或社会习俗所包含的社会主体的行为标准或准则。伊斯兰教产生之前,阿拉伯社会在“刑事领域”由习俗调整,如血亲复仇等。
伊斯兰教产生之后,伊斯兰社会在“刑事领域”由伊斯兰教这一“权威机构”所颁行的社会主体的行为标准或准则,可称之为伊斯兰刑法规则。
伊斯兰刑法规则是社会规则的一种,它包含于《古兰经》和圣训等伊斯兰法诸多渊源之中,是真主命令的规定伊斯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旨在建立和维护伊斯兰社会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
因此,伊斯兰刑法规则在规范伊斯兰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穆斯林生活的所有社会规范中具有神圣而崇高的地位。只要触犯了伊斯兰刑法规则,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例如,诬陷私通罪。《古兰经》规定,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即构成此罪。其刑罚为80鞭刑,并永远不再接受其作证。显然,这是一种以真主的名义来调整社会生活和穆斯林生活的保护性的伊斯兰刑法规则。又如,酗酒罪。《古兰经》中有关于禁饮酒的规定(5:90,91),但未规定刑罚。后来,伊斯兰刑法规则规定的酗酒的“经定刑罚”是鞭笞80,是基于穆罕默德的一条圣训,由哈里发欧麦尔、阿里和后世的法学家们所规定的。但是,刑法往往难以付诸实施,因为实际操作时只有自愿饮酒并且有证据表明已醉得不省人事,才适用此刑。对于酗酒罪这一伊斯兰刑法规则各教法学派又有不同的解释。
沙斐仪·马立克罕百勒法学派和十二伊玛目派法律认为,凡属含有酒精的饮料,不论饮多少,均以酗酒罪论处,而哈乃斐教法学派只把烈性酒列入禁例。
伊斯兰刑法规则是伊斯兰法规则的组成部分。与伊斯兰民法、商法规则相比,伊斯兰刑法规则也是真主意志的完美的表达,只是处罚方式不同,显得十分严厉。因此,伊斯兰刑法规则大多属强制性规则。例如,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和叛教罪六类违反真主法度的不赦之罪,其刑罚分为三级,分别是死刑(石块击毙、绞刑或斩首)、断手和削足、鞭刑。
(2)伊斯兰刑法规则的特点
伊斯兰刑法规则作为社会规则的一种,却不是普通的一种,它不像其他社会规则如道德规则等约定俗成之后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来遵行;伊斯兰刑法规则作为伊斯兰法的规则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任意性规则,而是强制性规则,而且不乏肉刑;伊斯兰刑法规则凭借真主的名义,体现政教合一国家教权与政权的意志,兼具统一性与多样性,稳定性中有灵活性,非理性、超理性与理性共冶一炉。
2.伊斯兰刑法规则的逻辑结构
伊斯兰刑法规则的逻辑结构就是指从逻辑意义上说由哪些要素构成了伊斯兰刑法规则整体,以及构成伊斯兰刑法规则整体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伊斯兰刑法规则散见于《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和习惯之中,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各法学派的学说观点又不一致,因而缺乏逻辑性。虽然《古兰经》里有关刑事方面的经文也有一些规定得十分详细、具体,但他毕竟不像现代刑法典一样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规则与规则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既有行为模式,又有后果模式。以酗酒罪为例,《古兰经》里关于饮酒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后果模式。圣训中的伊斯兰刑法规则,是穆罕默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针对不同的刑事问题发表的见解和论断,具有“超理性”的特征,但失之于系统的逻辑论证。例如,关于饮酒的问题,穆罕默德前后的说法就不一致,关于证人的人数也带有随意性和偶然性。各地、各教法学派由于所持观点不同,在刑法规则上也就难以一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刑法规则。到了权威法学派的产生和形成,伊斯兰刑法规则终因没有独立的刑法典而流于用穷尽的方法、罗列的形式,规则与规则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
(二)伊斯兰刑法原则(或精神)
1.伊斯兰刑法原则界说
(1)伊斯兰刑法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原则是事物的初始化的根本性的规则。伊斯兰刑法原则是指称伊斯兰刑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伊斯兰刑法规则的基础或本源或精神的综合性、概括性、模糊性的原理和准则。伊斯兰刑法原则不预先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不直接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行为模式、后果模式等方面的内容,但它指导和协调着伊斯兰刑事领域。
伊斯兰刑法原则来自于《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和习惯。经训等渊源没有明确规定伊斯兰刑法原则,但它就像灵魂一样附着于经训等渊源之中,并且始终得以贯彻和运用。公议、类比和习惯这些渊源本身就是伊斯兰精神贯彻和运用的结果。因此,伊斯兰刑法原则是存在的,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古兰经》和圣训至上的原则。公议、类比和习惯作为伊斯兰刑法的渊源不能与经训相违背、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二,一切权力属于真主的原则。只有真主才能拥有立法权。天启法律已经包容人类社会的一切,并不需要人们进行立法。第三,劝善惩恶的原则。伊斯兰刑法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是以道德为尺度,其根本宗旨都是为了规劝人们行善、惩罚人们行恶。第四,经定刑从重、酌定刑从轻的原则。经定刑系违反安拉的法度,是不赦之罪,从重;酌定刑属违反人的法度,可赦之罪,从轻。第五,同态复仇的原则。伊斯兰刑法尽管最初同样是作为社会立法而颁布的,但后来并未成为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带有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刑法的某些一般特点,其中仍然保留有大量原始公社制末期的习惯规范。所有这些原则都体现了伊斯兰教的精神。
伊斯兰刑法原则对《古兰经》和圣训中规定的伊斯兰刑法规则的解释和应用,对公议、类比和习惯,都有指引、认同、弥补等多方面的作用;同时,伊斯兰刑法原则对伊斯兰刑法的发展,对伊斯兰社会的生产力,又都有凝固、僵死、阻碍等多方面的反作用。前者保持了伊斯兰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纯洁性和初始性;后者导致了伊斯兰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封闭性和落后性。当代伊斯兰法的复兴运动中,伊斯兰传统刑法被一些伊斯兰国家明令恢复,从而使伊斯兰刑法原则复活起来。
(2)伊斯兰刑法原则的特点
伊斯兰刑法原则与一定法域、一定法统、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其产生、发展、消亡有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伊斯兰刑法原则的特点具有鲜明的宗教性,无形的神秘性,历史的纯洁性,现实的反复性。
2.伊斯兰刑法原则复活的主要原因
第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伊斯兰法复兴,而伊斯兰法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伊斯兰刑法复兴,而伊斯兰刑法复兴的主要因素则是伊斯兰刑法原则的复活。对此,高鸿钧在《伊斯兰法:
传统与现代化》一书中作了精辟的论述:“自本世纪60年代末,中东战争的升级,使阿拉伯与西方关系趋于紧张,阿拉伯民族主义情绪空前高涨,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的倡导下,阿拉伯世界开始了一场伊斯兰复兴运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认为:在伊斯兰教产生的初期,因为伊斯兰教教义和伊斯兰法得到了忠实的执行,曾经存在一个和谐和理想的社会;但是,自四大哈里发之后,特别是近代以来,真主的命令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古兰经》和圣训被曲解或被忽略,因而社会生活日趋腐败;要想重新恢复昔日纯洁的穆斯林社会生活,就应以反映真主伊斯兰价值准则的原初教义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以伊斯兰法作为管理人们生活的准则,以穆罕默德时代穆斯林的生活为典范……”于是,在伊斯兰复兴运动中,伊斯兰法得以复兴;在伊斯兰法复兴中,伊斯兰刑法得以复兴;在伊斯兰刑法复兴中,伊斯兰刑法原则得以复活。
第二,对伊斯兰刑法原则西方化不满。近代以来,伊斯兰国家放弃传统的伊斯兰刑法原则,移植西方国家的刑法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等,制定并颁布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结果没有获得彻底成功。由于伊斯兰国家改革传统的刑事制度,移植西方的刑法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追于西方列强的压力,并不是完全自觉自愿的,缺乏生长的土壤,再加上广大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饱尝了西方列强的欺凌压迫之苦,对西方的刑法自然怀有本能的反感,从而产生很强的失落感和怀旧心理等等多方面的问题,使伊斯兰刑法原则西方化不能被广大穆斯林接受。这样,就使许多穆斯林感到,只有恢复传统的伊斯兰刑法原则,才能重建一个纯洁的初始的伊斯兰社会。
从以上可以看出,把伊斯兰刑法原则完全西方化是行不通的。
应该联系实际,根据伊斯兰国家的具体情况,采用有伊斯兰特色的现代的刑法原则。
(三)伊斯兰刑法的概念
1.伊斯兰刑法的概念界说
作为伊斯兰刑法的要素之一的伊斯兰刑法的概念,是伊斯兰刑法的现象、伊斯兰刑法的实践的理性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们对伊斯兰刑法的现象、伊斯兰刑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具有宗教法定价值的范畴。
伊斯兰刑法的结构三要素中,伊斯兰刑法规则是主体性要素,伊斯兰刑法原则是品格性要素,而伊斯兰刑法的概念则是基础性或技术性要素。要对伊斯兰刑法进行改革,立法者必须理解和把握伊斯兰刑法的概念,才能有效地构建伊斯兰刑法的整体,用法者也只有理解和把握伊斯兰刑法的概念,才能准确、无误而有效地执行、适用或遵守伊斯兰刑法。
如同伊斯兰刑法原则一样,伊斯兰刑法的概念本身并不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伊斯兰刑法的后果联系起来。但伊斯兰刑法的概念都是伊斯兰刑法规则和伊斯兰刑法原则得以实现的-二个逻辑前提。伊斯兰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要素与伊斯兰刑法规则和伊斯兰刑法原则的关联,需要通过或离不开伊斯兰刑法的概念的逻辑媒介。
可见,伊斯兰刑法的规则、原则和概念三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正因为如此,由于伊斯兰刑法原则的非理性和超理性,就势必影响到伊斯兰刑法规则的质量和伊斯兰刑法的概念的发育和完善,也就决定了伊斯兰刑法难以形成独立的伊斯兰刑法典。
2.一些基本的伊斯兰刑法的概念
(1)什么是伊斯兰刑法?伊斯兰刑法是什么?
这两个概念或者说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是理想的或神定的伊斯兰刑法与真实的或人定的伊斯兰刑法的问题,也就是应然的伊斯兰刑法与实然的伊斯兰刑法的问题。两者之中,前者就是希望和追求在阿拉伯地区和社会中随着《古兰经》的颁布而产生的宗教刑法,或者在后来的伊斯兰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宗教刑法,应是什么模样的问题。穆罕默德以其敏锐的忧患意识,选择伊斯兰教的形式,回答了这一问题。在穆罕默德看来,伊斯兰刑法应是安拉对于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的一部分。因此,穆罕默德通过“天启”的方法颁布《古兰经》,把伊斯兰刑法作为《古兰经》的组成部分,虽然是很少一部分,却都是至高无上的。后来,又通过自己的言行对《古兰经》中的刑法经文进行解释、补充,成为圣训的组成部分。穆圣逝世后,各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也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他们的回答。在法学家的眼里,伊斯兰刑法当然是真主的意志,但除了《古兰经》和圣训之外,他们还主张应有公议、类比和习惯这些渗透着人的理性的伊斯兰刑法的渊源。我们认为,由于这种刑法虽然源于实际生活但却高于实际生活,被赋予了神的意志,因而世人难以对这种刑法给出一个对不同信仰的人都能认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