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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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伊斯兰法中的民事法律观(1)

伊斯兰法是典型的宗教法,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不予区别。与前一章的伊斯兰刑法一样,本章要探讨的伊斯兰民法把它作为部门法也仅仅是出于方便。如按现代法律部门进行划分,伊斯兰法除伊斯兰刑法之外,还有伊斯兰民商法、伊斯兰经济法、伊斯兰行政法等。

如再把民商法采取民商分立的方式,那么伊斯兰民商法就分为伊斯兰民法和伊斯兰商法。尽管伊斯兰法不存在这种分类,我们为了便于讨论还是作了这种划分。因此,本章要探讨的是严格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伊斯兰民法。必须指出,我们研讨伊斯兰民法,从中引申出一些法哲学观点,希望反过来又能进一步地指导伊斯兰民法的研讨。

一、伊斯兰民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早期发展

(一)伊斯兰民法产生前的过渡形态

伊斯兰民法作为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阿拉伯半岛上的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伊斯兰教产生前的阿拉伯半岛,从无伊斯兰民法的氏族部落社会到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民法的产生,中间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孕育民法的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出现的介乎纯粹氏族部落习惯与伊斯兰民法二者之间的规范,就是伊斯兰民法在孕育过程中所呈现的过渡形态,我们称之为伊斯兰民法的胚胎。

麦加和麦地那是人口集中的商业集镇,农业和手工业都比较发达,但仍处于氏族部落时期。当时,确保一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手段,是血族复仇和部落庇护权;氏族部落内部的财产等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争执双方交付仲裁需以财产或人质为担保,仲裁人必须诚实、公正、有威信;氏族成员家庭结构松散,两性关系很不稳定,男人具有不受限制的休妻权;私有财产和私有观念已经产生和形成,人们似乎已懂得一些吃利、放债、租赁、信托、盟约、公平交易等方面的知识;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也已经产生了。所有这些都反映了真正的伊斯兰民法就要破土而出的种种状态。

从伊斯兰民法产生前的过渡形态中,我们了解了伊斯兰民法与万事万物一样也有一个产生的过程。这一认识完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伊斯兰民法与罗马市民法、中华法系中刑民不分的民法一样都不是从来就有的。如前所言,伊斯兰民法作为伊斯兰法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阿拉伯半岛上的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阿拉伯半岛上的人类社会历史还没有发展到产生真正的伊斯兰民法之前,漫长的历史时期所呈现的种种过渡形态,都称不上真正的伊斯兰民法。例如,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安全虽然也是后来产生的伊斯兰民法的任务和调整范围,但所采用的方式是血族复仇和部落庇护权,前者是单纯的习氏部落习惯,没有经政教组织“乌玛”(初期的哈里发国家)的认可,后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权利,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一般地说,血族复仇和部落庇护权作为确保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一个人如果被驱逐出部落或脱离了部落的庇护,等待他的将是死亡的厄运,除非他能够通过收容人族(瓦利)的形式,被接纳为另一部落的成员。因此,作为确保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方式的血族复仇、部落庇护权等都还不是伊斯兰民法规则。二但是,继血族复仇之后的血亲复仇、仲裁、担保、租赁、放债、无限的休妻权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伊斯兰民法产生前的状态,即变化了的传统习惯已具有伊斯兰民法的胚胎性质。

对此,我们从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可以断言这些胚胎性质的现象为伊斯兰民法的形成作了重要准备,预示着伊斯兰民法调整的时代即将到来。

(二)伊斯兰民法的起源

1.伊斯兰民法源于《古兰经》

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伊斯兰民法与伊斯兰刑法等宗教法律一样,都是同初期哈里发国家(“乌玛”这一伊斯兰社会共同体)和伊斯兰教同时产生、同步发展。因而,初期哈里发国家(“乌玛”这一伊斯兰社会共同体)形成后,伊斯兰教正日益发展壮大,穆罕默德适时地从引领世人“坚守正道”、“谨守拜功”的泛泛的道德伦理说教转而把宗教伦理道德与社会立法加以适当的区别。于是,穆罕默德在以后的十多年布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以“安拉”之名陆续一降示”了许多宗教伦理道德的、宗教戒律的以及与之有所区别的宗教法律即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中的民事部分,即伊斯兰民法。

2.《古兰经》中的伊斯兰民法

《古兰经)中的伊斯兰民事法律规范要远远地多于伊斯兰刑事法律规范。《古兰经》中的伊斯兰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改造古代阿拉伯部落习惯而形成,其改造部落习惯的方式表现为废止、修改和补充三种不同。情况。

(1)对部落习惯的废止

当时阿拉伯部落有些习俗似乎不符合其社会发展的要求,穆罕默德就以“安拉”之名“降示”相关经文,提出一系:列的“定制”、“法度”、“训示”、“禁令”和“规定”,进行社会制度创新。例如,在父系家族的亲属关系中包括收养关系,因而娶养子的前妻为妻属于近亲通婚,有背于当时的道德规范。对于这一部落习惯,穆罕默德以经文的形式把它废止了。为什么要把它废止呢?原来穆罕默德有一养子,叫宰德,由于某种原因宰德与其妻子离异,而穆罕默德欲收养子之弃妻为妻,又有背于当时的习惯,对此,穆罕默德颁布经文:“当宰德离绝她的时候,我以她为你的妻子,以免信士们为他们的义子所离绝的妻子而感觉烦难。”这节经文以奉行“真主之命”的名义,废止了旧的收养人族习俗,宣布养父与养子不再保有父子关系。

(2)对部落习惯的修改

这方面最引人注目的例子,首先是关于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

按照当时的流行习俗,关于聘礼的问题,其实质是男子向女子的父亲支付女子的身价。这反映了在买卖婚姻中,出嫁女子通常不能收受聘礼,是买卖的客体,不具有主体的地位。对此,穆罕默德以经文明文规定,在缔结婚姻时,新郎必须以一定数量的聘礼(马赫尔)赠予妻子。这对于提高妇女在新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有积极意义的。诸如此类的妇女问题,《古兰经》里论述颇多,其基调是适当改善女子卑微的社会地位,体现了对父权制氏族社会习俗的大胆革新。

(3)对部落习惯的补充

在古代阿拉伯流行的习惯是男子可以宣布休妻、离婚的主动权操在男子手中,对此,《古兰经》首次提出了“待婚期”(伊达)的概念。

所谓待婚期,不过是一种缓冲手段,即把休妻生效的时间向后推迟一段时间,通常推迟到妻子三次经期之后或四个月零十天,以便为丈夫回心转意,同妻子重归于好留有一次最后的机会。在待婚期间,丈夫有义务扶养并善意挽留妻子,承认和抚养其间出生的孩子。这是对部落习惯的补充。这项规定对巩固当时尚未牢固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伊斯兰教前的“蒙昧时期”,家庭关系尚处在朦胧状态,男女间的结合不是以独占同居为前提,男子可以随时离开妻子与另一女子结合,结果被遗弃的孤儿寡母无家可归,生活没有着落。夫方这种随意“休妻权”(塔拉格)是父权制氏族社会末的产物,它同男子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支配地位直接相关,而女子这种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则是男子独裁制的“必然结果”。而“待婚期”的规定,正是为了缓和这种紧张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此相联系,《古兰经》立法还就男子可随意与多个女子短期结合的权利,施加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丈夫要公正无私地对待所有妻子,纳妻以四房为限。这一规定,后来通常被解释为对一夫多妻制的补充限制。此外,《古兰经》立法还一反以往的旧习俗,限制和禁止近亲通婚;废除了拜物教时期的寡妇内嫁制;准许亡人的遗孀自由改嫁。这些改革措施使妇女在刚刚形成的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有了一些改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以上从废止、修改和补充三个方面简要地说明了《古兰经》对古代阿拉伯部落习惯的改造,从而产生了伊斯兰民法。我们可以发现,伊斯兰民法的产生是围绕着婚姻家庭关系等妇女问题而进行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古兰经》中关于妇女问题的一系列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彻底废除父权制社会全部宗法关系,代之以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只不过是在部落习俗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作了适当的调整。显然,婚姻仍未脱离不平等的买卖关系,夫方的特权并未动摇,妻子仍然是丈夫“随意耕种的田地”,因为“男人比女人更优越”,“男人的权利比女人高一级”。一这些对后来伊斯兰民法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兰经》里的民事立法除了婚姻家庭关系等妇女问题以外,主要的还有遗产继承问题。而且,《古兰经》里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立法也是通过对古代阿拉伯部落习惯的改造来实现的。

伊斯兰教前的父权制社会实行部落继承制,其目的在于加强部落的自卫力量。这就要求避免财产外流,所以当时只承认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为部落成员,以父亲来确定世系,而女子和未成年者没有继承权。按照部落继承的惯例,惟有亡人的父系男性至亲有权继承遗产。习惯确认的五类继承人是:第一,儿子;第二,父亲;第三,兄弟及其男性后代;第四,祖父;第五,叔伯父及其男性后代。继承带有排他性,前一亲等的继承人有权排除后一亲等的继承人。后来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加,特别是由于大批男子死于战场,留下大量遗产急待处理,因而不得不打破部落继承的惯例,采取一些必要的调整。首先,《古兰经》中第一项确认了部分女性亲属的继承权。经典里最早触及这个问题,是一次带有伦理准则性质的训令,责成亡人生前要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作为人人不得违反的“定制”。以此为基础,《古兰经》立法后来又就法定继承作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主要是:第一,男女都有权继承遗产,各得其“法定”即经典里所规定的部分。第二,增补了九类法定继承人,其中六类是女子,即妻子、母亲、女儿、同胞姐妹、异母姐妹和异父姐妹。第三,规定了在各种不同情况下,各人应得的份额。其次,《古兰经》里提出了一项基本原则:同一级等的男子有权得两个女子的份额。

显然,《古兰经》里提出的遗产分配方案无意要废除父系制氏族社会下的全部财产关系,而是在保留父系男性亲属继承制的前提下,加以适当的修改、补充和调解,插入了一个从前没有继承权的新等级——女性亲属,表现出明显的社会进步性。这样,伊斯兰民法中的继承法律制度也产生了。而且,对以后的伊斯兰继承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伊斯兰民法的初步发展

1.圣训的产生和发展是伊斯兰民法初步发展的标志

圣训,是穆罕默德的言论、行为和习惯。在伊斯兰法中,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被奉为“潜在的启示”。圣训的权威主要来自穆罕默德的权威。穆罕默德对其与真主的关系作了巧妙的安排,其使命是多方面的,不仅作为真主的代言人向人们宣布真主的启示,还要负责阐明真主的启示;不仅按照真主意图教导人们如何作为,而且还要以自己的行为作为示范。而其示范即为圣训。圣训对《古兰经》里的民事立法的示范是多方面的,实际上是对经文中民事立法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圣训的产生和发展是伊斯兰民法初步发展的标志。

(1)圣训民事立法的内容和范围

圣训正文涉及的问题极其广泛,难以全面概括,它大至信仰的原理、原则,小至日常生活琐事,均有专门训示。具体说来,它包括创世、造人、使者、先知、天国、火狱等等,而其中心主题是关于真主独一问题;它还包括诸多礼仪、禁戒、圣战、战利品分配、饮食、净身等有关合法与否问题,虔信与忤逆问题;它还涉及伊玛目的职责,证人与作证,孤儿扶养与对待近亲远邻的态度,穆斯林的公正、诚实、行善与顺从等等有关宗教伦理问题;在世俗生活方面,则涉及到妇女与婚姻、聘礼与离异、丧葬与疾病、行乞与济贫、商业与利息、牲畜饲养与放牧以致做梦与圆梦、睡觉应否留明火、算卦、打喷嚏等等问题。其中有大量的民事方面的问题,内容很多,范围很广,是对《古兰经》中民事立法的阐释与补充。

(2)圣训民事立法的作用和影响

圣训在伊斯兰民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使伊斯兰民法获得了初步的发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古兰经》中的民事法律规定予以解释、澄清。《古兰经》是天启经文,永无谬误,正因为如此,其许多规定过于简洁、笼统,在后来民事生活中适用起来产生诸多困难,因此用圣训来解释和澄清。第二,根据《古兰经》的法律原则类推出新的民法原则。例如从经定的买卖契约中类推出多种形式的契约等等,从而发展了《古兰经》的民事法律规定。第三,填补《古兰经》留下的民事法律空白。《古兰经》因特别神圣而简略,因过于简略而往往不完整。例如它只笼统地规定了买卖的合法性,但关于买卖的种类及条件却没有具体规定。只有用圣训的方式弥补经文规定的“乏范”之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