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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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伊斯兰法中的经济发展观(3)

还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是真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重利。如果你们不遵从,那么,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么,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并且一再强调“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要求人们不要向别人高利贷款,不应当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以便从中攫取高额收入。按照穆圣的说法,收取利息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碍社会道德的进步。伊斯兰教法严禁在货币对货币的交易中收取额外的货币,认为这是不符合教规的行为。

伊斯兰教严厉禁止高利贷的目的是要维护人们在社会经济和社会道德上的利益,后人将商品交易中收取利息的行为分为四类:“一、同类之物,兑换而有差;二、同类之物,借偿而有差;三、同类之物,当赎而有差;四、同类之物,因美恶不等,交易而有差”,这些借交易而谋取利息的做法实际上都是高利贷的变异形式,在社会上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且影响较为深远,尤其是在民间广为流传,依照伊斯兰教法都应当予以取缔。

伊斯兰教关于禁止高利贷和收取利息的思想是有其深刻的哲理的。大教长法赫尔丁·拉齐在《古兰经诠释》中提出了以下几条:

首先,从教法上来看,人们的财产就如同自己的生命一样是不可侵犯的,而凭借发放高利贷的方式从别人那里获得无偿的高额利润,这种货币与货币之间的交易不仅违背市场上的等价交换原则,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必然是非法行为。

其次,从经济学上来看,发放高利贷是那些富人在不承担任何谋生和商业、投资方面的风险及困难的条件下迅速地、轻而易举地坐收渔利的手段,因此,高利贷导致借贷者的其他利益的中断或停滞,使社会财富不能在各类行业的正常运作下有序进行,而且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容易引起社会上由贫富差距所带来的心理失衡及社会秩序的紊乱。

再次,从道德上来看,高利贷的流行会极大地影响到人与人之间正常的借贷关系,在别人困难和窘迫的时候借给他一定的财产这是一种非常友好的助人为乐的行为,受资助者也会心存感激。一旦两人之间出现高昂利息的借贷关系后,其友好互助的关系便被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冷峻的关系取而代之,淡化了人们之间和谐的感情。

最后,从社会方面来看,高利贷最终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富人越富,穷人越穷。放高利贷者往往是有钱人,而他们的发放对象则是贫困者。富人在向穷人发放高利贷的同时,将穷人手中本来就不多的那部分财产也聚集在自己手中,使贫富的距离越拉越大,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高利贷无疑成了有钱人掠夺财富的一种手段。

针对以上这些理由,传统的伊斯兰学者和教职人员认为禁止高利贷和利息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二)商贸借贷中的伦理道德内涵

伊斯兰教经典中重商崇商的思想非常明显。在《古兰经》和《圣训经》中涉及到大量关于商业交易法规以及道德要求方面的论述。

综观穆斯林的历史、传教活动和经商过程往往是相伴而行的,无论伊斯兰教传播到哪里,都会留下穆斯林经商的痕迹。商业经济已成为伊斯兰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古兰经》给予商业和商人以极高的评价,把经商者誉为是“为主道而迁移”者、“发现许多出路和丰富的财源”者,并说这些经商者若“中途死亡”,真主必定要报酬他们,还给予商人以一些特权,如“当你们在大地上旅行的时候,减短拜功,对于你们是无罪的”。所以,在阿拉伯社会,经商者的地位是很崇高的,这种地位极少受到“重农轻商”、“重工轻商”等思想的影响。伊斯兰教认为。商业和农业、手工业等其他行业同等重要,商业作为联系其他各行各业的桥梁,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和流通,并引导消费,活跃市场,使整个社会经济按照一定的轨道有序地运行。

伊斯兰法中的商贸借贷观中蕴涵着深刻的伦理道德思想,该思想也成为伊斯兰经济道德中的核心内容。作为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商贸借贷中的伦理道德主要是调整人们在商业和借贷活动中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规范。在《古兰经》和《圣训经》中大量涉及有关商贸借贷道德思想和论述在整个伊斯兰道德思想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伊斯兰教创立之前,阿拉伯半岛上尚处于蒙昧时期。

游牧民族为了争夺草地和水源而不断发起战争,整个社会处于无序的状态之中。人们对精神上的要求还处于较为原始的水平,人伦次序混乱,道德水准低下,反映在经济方面,交易时表现出的不守信约、高利盘剥、以次充好、欺瞒哄骗、克斤扣量等不道德现象屡见不鲜。

尤其是“波斯与拜占廷的战争使商路断绝,引起了汉志地区深刻的经济危机,更激化了社会道德的危机,使以强凌弱、高利盘剥的现象更加严重”。当重重韵社会矛盾出现时,也会严重影响到意识领域。

原有的商贸借贷道德观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伊斯兰教的创立在打破旧的道德秩序、建立新的道德秩序的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教法术语上来讲,合理的、正当的就是符合道德标准的,而不合理的、不正当的就是不道德的。前者是从大众利益出发的,反映出伊斯兰教主张穆斯林要多行善事的宗教道德思想,而后者则是违背公众意愿的,与真主的心意不相吻合,属于恶的范畴。是非善恶不仅是衡量其道德的标准,也同样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根据这一标准,伊斯兰法的商贸借贷观所涵盖的伦理道德思想包括以下几点:

第二,交易法规契约化的守法守信伦理观。

伊斯兰教产生之初,阿拉伯半岛上商贸活动频繁,许多商业交易活动需要一定的期限才能完成,而不是当面兑现。交易双方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建立契约关系来保证双方都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伊斯兰教对交易法规契约化和诚实守信的商业观念极为重视,契约将交易物品的质量、数量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允许以甲充乙、以次充好的现象存在,更反对克扣斤两在衡量器具上有作弊的行为。此外,契约对欺诈、抵赖、狡辩、不严格按照教法程序履行或者甚至干脆不履行等背信弃义的行为作为明确的惩罚规定,以法的威严告诫穆斯林应当以守法守信的商业道德准则来经营。

第二,尊重客观规律的自由平等竞争伦理观。

伊斯兰教认为,非法的、不合乎规律的竞争只能导致市场混乱和价格紊乱,给消费者造成许多利益上的损失和生活中的不便。竞争应当是自由的、开放的竞争,是在价值规律和市场运行机制的驾驭下有序进行的竞争。伊斯兰教首先倡导自由价格政策,认为物价是商品竞争的产物,每个人都应当遵循这种客观规律,而不应当定官价或者漫抬物价,即使是圣人也不能够自定物价。在伊斯兰教看来,一切物价都是真主早已预定好的,如果人为地去限定价格,便是对真主的意向的损害。在自由竞争机制的驱动下,可以更好地调动起生产商的积极性,凭借较高的技术和过硬的质量使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击败对手,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就这一点而言,伊斯兰教中的市场自由竞争观是积极的、进步的。

伊斯兰教还对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批驳,认为商家应通过合理手段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坚决反对商业活动中通过行政干预和囤积居奇等手段来操纵和垄断市场的行为,反对通过虚假广告和宣传、赌咒发誓、欺诈愚弄、缺斤少两等方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满足自己的私欲,扰乱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此外,伊斯兰教对一些故意性的损人利己的行为深恶痛绝,如诋毁别人的商品质量和信誉而抬高自己的商品质量和信誉,和其他经营者无理争夺地盘、争夺顾客等。伊斯兰教认为,商家的信誉应当凭借自己良好的经营技能、上乘的产品质量、充分考虑顾客的利益来赢得,商家之间的竞争应在平等的市场环境和现有条件下进行,投机取巧的做法只能让别人唾弃。

第三,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等价交换伦理观。

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易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也是伊斯兰教商业活动中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商人在经营活动中从事的克扣斤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发放高利贷款和收取的价格,以蒙弊的手段让消费者蒙受损失而让自己获利,以低价值的商品换取了高价值。伊斯兰法认为,在商品数量、质量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成倍地将商品的价值翻番是不义的行为,同样是违背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基本规律的。发放高利贷、吃重利正属这类情况,正像《圣训经》中所说的:“一切相同的东西,必须等量交换,当面交清。多要多给,都是利息,双方一律同罪”,相同的东西之间的交易包括相同的物与物之间的交易和货币与货币之间的交易,无论在哪种形式中吃利息都是被伊斯兰法所严厉禁止的。

三、伊斯兰法中的消费福利观

(一)消费观

伊斯兰教经典中不仅把消费问题列入到经济学的范畴,更侧重于把它列入到宗教道德的范畴中来加以讨论。

《古兰经》中说:“你们当吃真主所供给你们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你们当敬畏你们所信仰的真主”,意在告诉人们适当的享受是必要的,是符合教法规定的。但是《古兰经》同时又强调“不要过分”,应当学会安贫乐道和艰苦朴素,而不应当追求奢侈、糜烂的过度消费。在《古兰经》和《圣训经》中大量地论述了关于提倡节俭,反对奢靡浪费的思想,并把这思想贯穿于饮食、着装、摆设、用具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