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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伊斯兰法中的人权观(2)

平等原则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确认。《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均在第2条中对人权的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现在,伊斯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写入宪法。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71年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公民之间,不因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不同而受到歧视。”也门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无权因宗教、肤色、性别、语言、出生或职业的不同而在人权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巴基斯坦1973年宪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第33条规定:“国家不赞同公民中的种族、部落、教派偏见和狭隘地方观念。”巴林国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公民,不分种族、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在人的尊严以及公共权利和义务上,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卡塔尔1970年临时宪法第9条规定:“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都享有平等的公共权利,负有同样的公共义务。”科威特宪法第29条规定:“所有的人民,不分种族、出生、语言或宗教,在人的尊严以及公共权利和义务上,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马来西亚1957年宪法第29条规定:“不得仅以宗教、种族、种性、性别或出生地点为由歧视任何公民。”土耳其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全体公民不问其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观点、哲学信仰、宗教、教派等等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孟加拉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不得仅以宗教、种族、种性、性别和出生地点为由歧视任何公民。”伊拉克宪法第19条规定:“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血统、语言、社会出身或宗教信仰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伊朗宪法第19条规定:“伊朗各民族各部落都享有平等权利,肤色、种族和语言等不能成为享有特权的原因。”可见,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已得到各伊斯兰国家的确认。

自由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具有丰富的内涵,既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等),也包括经济自由(契约自由,贸易自由,自由竞争等)和文化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而人身自由是上述所有自由的自然条件和前提。对于自由权,各种国际人权文件也做出了很多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3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18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对于宗教信仰自由,在《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下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第1条给予重申。对于各种自由权利,各伊斯兰国家在宪法给予详尽的规定,例如阿联酋宪法第30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有坚持意见的自由和以口头、书面和以其他方式表达意见的自由。”第31条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个公民有选择职业、行业或专业的自由。”也门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在伊斯兰和法律范围内保障社会和个人的自由,并保障全体公民的安全和机会均等。”巴基斯坦宪法规定:“非依珐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和自由;公民有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科威特宪法第35条规定:“信仰自由是绝对的,国家保障按照形成的习惯实行宗教自由,但以不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为限。”第30条规定:“个人自由受到保障。”马来西亚宪法第11条规定:“共和国是民主政体,在此政体中基本人权和自由,对个人尊严和价值的尊严受到保障。”

土耳其宪法第12条规定:“每个人生来享有不可侵犯,转让或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24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信仰和信念的自由。”阿尔及利亚1989年宪法规定:“信仰与舆论自由不受侵犯,法律保障公民的学术、艺术和科学创作自由,保障言论、集会自由;承认结社自由。”突尼斯1959年宪法规定:“突尼斯保证个人的尊严和信仰的自由,并且保护自由举行礼拜,但是以不妨碍公共秩序为条件;言论自由、表达意见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受到保证和行使。”孟加拉国宪法第39条规定:“思想和信仰自由受到保障,每个公民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权,出版自由受到保障。”叙利亚宪法第25条规定:“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维护公民的尊严和安全。”

总之,由自由权引申出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以及宗教信仰自由、通讯自由等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文化自由、人身自由等权利,伊斯兰国家中的绝大部分都参照各国际人权文件在宪法中给予确定。这对于保证各伊斯兰国家公民的人权无疑是一个进步。

人权中的生命权、安全权、财产权、各伊斯兰国家在宪法中都给予明确的规定。如生命权,巴基斯坦1973年宪法第5条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采取任何有损于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身体、名誉或财产的行动。”马来西亚宪法第5条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自由。”人权中的安全权主要包括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的权利,人身及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不受任意定罪的权利,受庇护的权利等,对于这些权利,伊斯兰国家包括孟加拉国、巴基斯坦、伊朗、叙利亚、土耳其、埃及、利比亚等国,在宪法中都给予明确规定。

伊斯兰各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与国际人权文件对人权保护所要求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伊斯兰国家宪法中各种权利规定,是伊斯兰世界人民通过长期奋斗和努力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各伊斯兰国家人民对自由平等的渴望。

(三)伊斯兰国家人权文件的颁布

人权保护进入国际领域,主要是20世纪的事情,它标志着人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人权国际保护的出现,虽然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人类的灾难密切相关,但它又是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水平极大提高和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相互交往日益密切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要密切有效的保护人权,各国必须联合起来制定国际人权的标准来共同维护各国的、人权。至此;保障人权开始被确立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二战中,德意日法西斯践踏基本人权,其种族灭绝的恶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们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强烈要求和愿望。1954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中,它庄严宣布免除“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类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它还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和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根据宪章的要求,联合国于1946年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并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制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战后40多年里,联合国还制定和通过了71个有关的宣言、公约和协议书,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从此国际人权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起来。伊斯兰关于人权的各种权利规定的轮廓在许多方面明显地吸收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

截至目前,伊斯兰国家中除孟加拉国、科威特、阿曼、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土耳其、阿联酋外,许多伊斯兰国家包括埃及、伊朗、伊拉克、约旦、利比亚、摩洛哥、苏丹、叙利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国都签署同意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伊斯兰国家还建立了地区性的人权机构如阿拉伯人权委员会,它成立于1968年12月,总部设在黎巴嫩的贝鲁特,参加者为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成员国,其宗旨是促进和推动阿拉伯国家人权的发展完善,关心和解决阿拉伯人民所面临的各种人权问题,尤其关注被占领区的人权问题。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草拟各种协议和建议,提交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审议,并要求各国建立国家一级的人权委员会,向该委员报告本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进展,委员会在审议各国报告后向它们提出改进建议。在人权委员会的推动下,阿拉伯人权宪章运动蓬勃发展。

伊斯兰国家的人权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人权活动,伊斯兰世界在70年代末制定了各种人权宣言,影响较广泛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1979年的《伊斯兰宪法草案》

它是由埃及开罗爱资哈尔大学伊斯兰研究学院起草的。爱资哈尔大学是伊斯兰世界享有最高名望的高等学府,是坚持和倡导伊斯兰传统的中心,它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可以被看做逊尼派对伊朗伊斯兰革命的反应,代表了逊尼派关于权利的正统观点。

2.1981年的《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

它是在穆斯林世界联盟中的伊斯兰理事会主持下起草的。穆斯林世界联盟是个非政府的国际性组织,代表着坚持传统观点的穆斯林的利益和主张,这个宣言被大张旗鼓地由阿尔及利亚和毛里坦尼亚的前领导人和沙特阿拉伯穆罕默德·艾尔·费萨尔亲王及巴基斯坦的前总统齐亚·哈克的特使正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3.1986年的《阿拉伯世界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草案》

它是由一批阿拉伯专家起草的,内容重申信奉《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宣告的原则,同时确认,用伊斯兰教对人权进行解释,以符合现代阿拉伯社会的特定需要。

4.1990年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

由伊斯兰会议组织制定,它代表了伊斯兰世界关于人权的最新观点,比起以往各种伊斯兰人权文件,在形式和内容上更接近于国际人权标准的规定。作为伊斯兰世界人权观点的代表,它在许多条文上保持了伊斯兰传统的精神和原则,是伊斯兰世界人权发展的里程碑。

二、伊斯兰传统与人权

人权虽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但人权思想与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伊斯兰世界,伊斯兰传统和文化是影响各国政府和人民对人权思想接受和建立保护人权机制的关键性因素。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佛教相比,是一个讲求人世的宗教。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政治性宗教。从7世纪起,伊斯兰教在“先知”穆罕默德的领导下创立,宗教与政治就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宗教社团就是国家,宗教领袖就是国家“乌玛”的统治者,宗教的传播发展就是国家疆域的扩大延伸,宗教经典1(古兰经》和“圣训”是治理国家的法律,是人们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准则,是人们一种内在的信念。所以,伊斯兰传统对伊斯兰人权体系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