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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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哲学反思(3)

在经济上,虽然奥斯曼帝国初期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但“随着帝国大小工业的繁荣以及朝圣和其他社会活动经常提供的日益增加的旅行机会,帝国境内有了相当规模的商业活动”。到19世纪50年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手工工厂遍及小亚细亚很多城镇。此外,还出现了许多现代工业,仅在亚丁城就出现了69所使用蒸汽或水力发动机的工厂。西方经济的侵入,客观上进一步刺激了奥斯曼帝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20世纪后,伊斯兰世界各国的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被称作“黑色金子”的石油大量开采和出口,使许多伊斯兰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在短短的时间内成为国际上的经济“暴发户”。经济迅速发展,不仅引起了国内经济关系的急剧变化,而且也带来了国际关系的新变化。

经济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必须有相应的上层建筑为之服务。伊斯兰世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特别是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需要有与传统法律不同的能够调整对外贸易的新型法律制度,这是伊斯兰法在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现代化的根本原因。然而,传统伊斯兰法有关民商事务的规定是古代相对简单经济关系的产物,缺少有效调整近代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而且,作为以宗教原则为基础的古代伊斯兰民商法律,某些原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关于禁止利息的规定和禁止买卖不确定物的规定就属于这类原则。这些规定束缚了人们的经济往来和商业交易,在古代就使人们通过“法律计谋”予以规避。

到了近代,这些规定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愈益不协调,它们不仅妨碍私人之间日益频繁的交易,而且尤其阻碍了某些新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因为在禁止利息的原则下现代金融业的存在和发展几乎是不可想像的。保险业的风险性也是伊斯兰法所严格禁止的。为了适应和促进国内和对外经济的发展,从19世纪中叶以来,各伊斯兰国家首先在商业贸易领域放弃了传统的法律规定,接受了大量西方国家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甚至照搬某些西方国家的民商法典。就连忠实奉行传统伊斯兰法而着称的沙特阿拉伯等几个海湾国家,由于近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在商业贸易方面也不得不接受西方法律的某些影响,进行法律现代化。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法律全球化,成为当代伊斯兰法现代化的新的强大动力之一。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后一度出现的自由贸易与国家政权干预相协调的局面受到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越来越大的资本商品流动,经济与技术联系使国家干预变得越来越困难,一个真正的全球资本、资源、商品、信息、技术在全世界形成,整个世界13渐呈现为一个“无经济边界的世界”。但是,经济一体化或者说经济全球化决不单纯局限于经济领域,它必然要求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的变革为先导和保障,其结果就是法律的全球化。

随着争夺市场和投资的国际竞争加剧,有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系统,已经成为判断是否具有良好投资环境和经济往来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这就要求每一个愿意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国家,在经济、法律等方面“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增加法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和透明度,即实现法治,以保证资本、技术商品等跨国界地自由流动,保证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和经济往来。在国际领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世界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目标不仅在于排除对外商的歧视措施,而且试图调节“国界背后”的政策内容和市场结构。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以保障市场准许人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就是法律全球化的典型例证。世界正在成为一个家园,每一个不想被淘汰、能够成为这个惟一家园的成员的国家都必须顺应世界潮流。当代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这种世界潮流的响应。

(二)政治发展的必然

在政治上,近代以来,伊斯兰世界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奥斯曼帝国是以一个落后的军事封建帝国的身份迈入世界近代史的。自16世纪末,土地兼并加剧,封建割据严重;官场腐败,宫廷奢靡;战事频繁,起义不断……所有这一切,使王权旁落,财政来源枯竭。西方列强接踵而至,更加深了这个帝国的危机。他们一方面按照欧洲的方式训练军队,另一方面大量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因为在帝国统治的危机中,他们意识到传统伊斯兰法难以适应新的需要,要想富国强兵,获得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必须对传统伊斯兰法进行改革,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号角开始奏响。

20世纪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伊斯兰世界经历了新的分化组合。奥斯曼帝国的解体使伊斯兰世界从原来以宗教为基础的超越民族和种族界线的庞大帝国,分裂成为众多民族性或区域性伊斯兰国家。此后,这些国家相继或继续成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直到二战后,大多数国家才相继获得独立。获得独立之后,这些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维护国家独立,抵御外来干预。为了实现其政治目标,他们便主动地在政治和法律制度方面进行改革。这种改革一方面是出于政治和法律等制度现代化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西方国家借口其法律制度原始落后,而对其内政进行干涉的需要。

这集中表现在所谓的“人权”方面。

(三)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

在思想文化方面,19世纪下半叶,伊斯兰世界出现了现代主义思潮。其代表人物是在伊朗出生的阿富汗尼(1839——1897)和埃及的阿布杜(1849——1905)等。他们主张改革传统教育,改革传统法律。

他们面对现实强调理性的权威。阿布杜认为,传统伊斯兰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条件,只有实行政教分离,对传统法律赋予理性的解释,才能创制新型的法律制度。尽管现代主义者仍然强调以伊斯兰文化为价值准则,主张在重新解释《古兰经》的基础上,重构符合现代社会条件的伊斯兰法律制度,但是,他们改革教育、法律等传统体制的观念和行动以及对理性地位的强调,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使许多人具有了重新审视传统的新观念。激进主义者的言论更使人们耳目一新。作为现代主义的发展,许多受过欧洲教育或深受西方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他们对传统法律的现代适应性发生怀疑,而对西方的法律发生兴趣。他们的思想观念具有明显的世俗主义倾向,在法律方面主张以西方国家的现代法律取代传统伊斯兰法。当然,他们富国强兵的民族主义目标与现代主义者相一致,只是诉诸的方法和手段不同。现代主义者与世俗主义者的思想文化观点对于改革传统伊斯兰法,接受西方的法律,实现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在舆论上起到了重要的宣传作用,在思想上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

四、伊斯兰法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伊斯兰法现代化归根结底是源于人,源于人的需要和能力,或者说源于人的本质及其力量。马克思说:“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就是伊斯兰世界倡导其现代化的穆斯林民众观点与需要进展的要求。人的本质及其力量不是永恒不变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往往有不同的表现。一个民族的进展在思想领域,集中表现在其价值观念的变化上。价值观念则直接源于人的需要和人对自身存在与社会存在的认识。伊斯兰法现代化的深层必然只能在伊斯兰世界的穆斯林民众的价值观念的变迁那里去寻找。

(一)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取向

伊斯兰教法是以真主的名义创制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教规律例,而真主的旨意,不管在《古兰经》中,还是在一些保守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和普通穆斯林民众那里,都是永恒的、至善的、不可变更的。

但社会存在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伊斯兰教法中的某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这就需要对其进行革新和发展,在近现代就是要进行现代化。如果此时仍无视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而坚守伊斯兰教法律例的相对的“永恒”

与“至善”,其后果就会威胁一个民族的生存,阻碍社会的发展。尽管伊斯兰教法律例是至高无上的,但生存是人最强烈的要求,发展则是维持生存和不断提高生存状态的必须,正因为如此,在普通穆斯林民众那里,生存与发展实际上是压倒一切的。也正是为了生存与发展,伊斯兰世界在真主的名义下对传统伊斯兰法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在近代,面对着西方殖民者的威胁和入侵,面对着伊斯兰世界自身的落后和僵化,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正式起程。今天,面对着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面对着落后就要挨打的局面,面对着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许多伊斯兰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就连沙特阿拉伯等以维护伊斯兰教法传统而着称的国家,在生存与发展的面前,也不得不对一些传统伊斯兰法进行现代化。总之,生存与发展成为伊斯兰法现代化最强烈的价值取向之一。

(二)人权发展的取向

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争论最激烈、冲突最直接的政治和法律问题,同时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运动自二战后不断高涨。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教法高于人法的状况又如何呢?人权对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又有何意义呢?如果把人权视为人的基本权利,那么作为人所选择和安排的,任何社会模式都必定体现某种人权要素。因为人们组成社会,设立典章制度,创立并接受理论学说,都围绕着人本身,其主体都是人处于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人想使自己生活得更自由、更尊严、更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说,伊斯兰教法在产生之时,本身就包含着人权,这是勿庸置疑的。例如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高利贷的限制,对妇女和普通穆斯林民众的保护等等。

但是,伊斯兰教法所包含和保护的人权产生于古代社会,在当时,首先是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人权范围也就相应地极其狭小;其次人们对自己权利的认识还比较浅薄,把许多本应属于人的权利的东西排除在外;第三许多维护人的权利的措施,相对侵犯他人权利的人而言,过于严厉,最终又构成对犯罪者人权的侵犯;第四是伊斯兰法所包含和保护的人权,明显地受到阶级、民族、宗教派别、性别的局限和影响,并不具有广泛的普遍适用性;第五是伊斯兰法以义务为本位,强调集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在义务方面,强调人对安拉的义务。而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极为丰富和复杂,相应地需要确立的人权范围就比较广泛;人的权利意识和观念日渐增强,在任何事物中都试图寻求出人权的存在,这使人权的范围大大地拓展;人道主义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各种人的权利都要求受到相应的尊重;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开始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伊斯兰教所包含和保护的人权,显然与现代人权观与人权的实际进展状况有很大差距。人权是人类本性的要求,伊斯兰法的现代化也正是伊斯兰世界对人权的追求和取向。

(三)自由要求的取向

康德认为,法是“普遍的自由法则”。黑格尔指出:“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如果我们深入地考察和思考一下法的社会功能,自由确定法的精义,法本质上就是要给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划定许可的范围,并保障划定给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不过在阶级社会中,法所保障的自由具有阶级、民族、种族、宗教等局限性,但不管怎样,自由始终是法努力的方向。伊斯兰教法从其初衷上也是为了维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但数千年之后的今天,一切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伊斯兰教法中的许多律例已难以保障人的自由。马克思说,人们归根到底还是在现存的生产力所决定和容许的范围内取得自由,相应地,法所保障的自由也只能是在现有生产力所决定和客体的范围内取得的自由。

传统伊斯兰法所保障和体现的自由也只能是古代阿拉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基础上的自由,而今天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是古代社会无法相比的,人们可以取得的自由也是古代社会无法相比的,换言之,今天人们理应获得的自由幅度和范围要远远超过古代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伊斯兰法与今天伊斯兰世界应得的自由是否契合,就不言而喻了。传统伊斯兰法虽然也体现和保障着自由,但它都是以秩序为本位。诚然,自由与秩序是法律中一块硬币的两面,真正的自由就是合理的秩序,合理的秩序就是真正的自由。但是,以自由为本位还是以秩序为本位,其结果就大大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