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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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哲学反思(5)

5.伊斯兰法的复兴与伊斯兰法的现代化的困厄

对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来说,受到最大的冲击,面临最现实的威胁,恐怕就是囊括于整个伊斯兰复兴运动中的伊斯兰法的复兴。伊斯兰法的复兴直接否定和阻碍伊斯兰法的现代化,成为当代伊斯兰世界法制领域势不两立的思潮、运动。最先采取实际步骤恢复伊斯兰法的是利比亚。早在1969年卡扎菲掌权前,他就反对引进欧洲的法律,认为这种做法是对伊斯兰价值的背叛,极力主张废除与伊斯兰法不一致的欧洲式法律。他在夺取政权后,于1971年10月宣布恢复伊斯兰法。巴基斯坦在齐亚·哈克执政后,提出了实行“伊斯兰法治”的口号,对当时有效的法律进行了审查,废除了许多西式法律,并以合法的形式将传统的伊斯兰法予以颁布。伊朗于1982年下令废除所有非伊斯兰的革命前的法律。随后,伊朗摧毁了原来的世俗法律制度,恢复了传统的伊斯兰法。苏丹自1974年后,也先后进行了伊斯兰法的复兴运动。伊斯兰法复兴运动波及整个伊斯兰世界,对伊斯兰世界乃至整个世界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伊斯兰法复兴运动似乎成为伊斯兰世界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那么伊斯兰复兴运动究竟具备不具备作为历史潮流或者说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的历史地位呢?我们认为伊斯兰法的复兴并不代表历史的潮流和伊斯兰法发展的必然,它只是前进的波浪中出现的较短回漩。其一,伊斯兰法复兴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伊斯兰法现代化所引发的问题并不是惟一的,也不是主要的原因。相反,伊斯兰世界受到西方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全面威胁,引起伊斯兰世界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在伊斯兰世界的现代化进程中,广大穆斯林民众由社会变迁引起的“信仰危机”而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和怀心理;伊斯兰世界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政治不稳定,经济发展缓慢,官吏腐败,犯罪增加,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才是导致伊斯兰法复兴运动的重要原因。其二,伊斯兰法复兴并不能解决包括法律在内的伊斯兰世界的一切问题。原因很简单,伊斯兰法复兴运动是试图通过复兴伊斯兰教,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实施伊斯兰法,进而恢复穆罕默德和四大哈里发时期曾有过的辉煌和政治体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总之,伊斯兰法复兴并不能代表伊斯兰法的发展方向。但是,伊斯兰法复兴在传统文化观念积淀仍然很深的穆斯林那里仍拥有一定的市场,这必然使伊斯兰法现代化付出更大的代价,经历更长的过程。

(二)伊斯兰法现代化的机遇

困境中充满着希望,挑战中潜伏着机遇,这是任何处于发展中的事物运动的辩证规律。伊斯兰法近一个世纪的现代化运动也已表明,伊斯兰法现代化是伊斯兰法和伊斯兰社会发展的必然;伊斯兰法现代化有它运动的内在根据和现实条件,否则,它不可能在重重的困境之中仍不屈不挠地前进,在艰难险阻中已取得辉煌的成就。今天,伊斯兰法现代化尽管仍面临着许多困境,但给人以希望和光明的众多机遇也一同摆在伊斯兰法现代化的前面。

1.现代伊斯兰法已成为伊斯兰世界牢固的主体法律存在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伊斯兰法现代化运动,现代伊斯兰法已成为伊斯兰世界难以动摇的主体法律存在,相反,传统伊斯兰法从总体上日趋衰微。在当今多达28个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中,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其余大部分国家中,取自西方或经过改革而形成的其他世俗法律制度已占据了主体地位,传统伊斯兰法只占次要地位;即便在少数几个以传统伊斯兰法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有关劳动、商业和交通等方面也采用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法律部门看,在伊斯兰世界各国,虽然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仍然以传统法律为基础,基本上没有受外来法的影响,但是,经过本世纪以来的一系列改革,作为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的多妻制和休妻制已经被废除,或受到严格限制,传统法律的最后堡垒也被攻破。所有这些都表明,经过改革的现代伊斯兰法已成为伊斯兰世界不可动摇的主体法律存在,这为伊斯兰法的进一步现代化奠定了雄厚、牢固的基础。

2.伊斯兰法复兴运动严重违反现实性使伊斯兰法的作用受到限制

伊斯兰法复兴运动的狂热鼓吹者和实践者不顾社会存在的变化,要求恢复传统的伊斯兰法,回到伊斯兰教的初创时期,不折不扣地按经典行事,创建一个纯正的“伊斯兰世界”,这种严重的违反现实性使其许多主张难以在实践中落实。在伊斯兰法复兴过程中,一些国家虽然积极主张恢复伊斯兰法,但是并没有采取实际措施,其中埃及就是一例。本世纪80年代以来,埃及政府频频表态要施行伊斯兰法,但并没有真正采取行动,实际上,政府的承诺有时不过是用来平息原教旨主义者的不满情绪。在另一些国家,虽然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恢复了伊斯兰法,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例如在利比亚,虽然恢复了传统的伊斯兰刑法,但是,除了禁酒的规定外,对其他刑法规定很少执行。在巴基斯坦,新恢复的伊斯兰法也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在其传统的刑法恢复的最初5年里,没有一例以传统刑法定罪的记录。伊斯兰法复兴运动结果是名存实亡,这一方面减轻了对伊斯兰法现代化的现实威胁,另一方面从反面证明了伊斯兰现代化的历史必然。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社会存在对社会组织强大的不可动摇的决定作用,任何历史活动都不能违背这个规律。

3.伊斯兰世界对法律的认识和追求已FI渐从非理性走向理性像其他宗教一样,伊斯兰教及其律例追求的是一种至善的境界,即价值合理。这种认识和追求过多地建立在非理性基础之上,即无视社会存在的实际状况,无视任何至善的实现都需要一个过程,无视“恶”往往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而单纯地从良好的愿望出发,并以此要求包括法律在内的人世间的一切存在。这首先表现在伊斯兰教及其律例注重的是公平而不是效益。其次,伊斯兰教及其律例注重的是人们的内心道德,而不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它试图通过将道德价值内在化而使人们除恶扬善,只有对那些被认为难以教化的人才给予外在的制裁。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的科学观念与理性思维的输入,伊斯兰世界有识之士的大力进行社会启蒙,伊斯兰世界的民众开始日益以一种理性的方式审视现实中的一切存在,并以理性的方式对待一切,从对价值合理的追求转向对目标合理的追求,而不再过分注重终极价值。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与宗教的分离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这种转变将从人们的思想意识深处为伊斯兰的现代化创造了有利条件,这在那些接受过现代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4.伊斯兰世界非法律存在的现代化和以经济为主体的全球一体化是当代伊斯兰法现代化的根本动力

现代化包括政治现代化、经济现代化、社会和文化现代化,而这一切存在的现代化必须通过法律的现代化来确认和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现代化,非法律存在的现代化难以现代化,即便现代化,也难以持久化。但是,无论如何,现代化是伊斯兰世界惟一的选择,是伊斯兰世界的奋斗目标。这种对非法律存在的现代化的强烈要求,必然推动伊斯兰法的现代化。今天,以经济为主体的全球一体化趋势正在不断地拓展,每一个国家或民族要想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做好全球化的准备,并尽快地融入于全球化之中。这就要求对自己的诸多存在做出相应的调整,努力与国际存在相接轨,否则,只能是“大浪淘沙”,被无情地开除“球籍”。这种以经济为主体的全球化必须要求本国涉及他国的法律同国际通用法律和惯例接轨,以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同他国的经济等往来,这也是伊斯兰法在全球一体化浪潮面前不得不做出的回应。

总之,伊斯兰现代化是一个挑战与机遇、创造与毁灭、痛苦与欣喜双重伴奏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看到其正面,鼓足信心;更要看到其负面,防范震荡。亨廷顿曾在其《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另一位从事现代化研究的美国学者C·E·布莱克也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创造与毁灭并举的过程。它以人的错位和痛苦的高昂代价换来新的机会和新的前景。”“如果人们想像现代化是在新的原则基础上对社会的调整和重建,那么他们也必定会想到现代化就意味着传统社会的解体。”同时,“传统与现代性是现代化过程中生活不断的连续体”,“背弃了传统的现代化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化,而背向现代化的传统则是自取灭亡的传统。适应现代化世界发展趋势而不断革新,是现代化的本质,但成功的现代化运动不但在善于克服传统因素对革新的阻力,而尤其在善于利用传统因素作为革新的动力。”这些都是步履维艰、包袱沉重的伊斯兰法的现代化必须深思熟虑,慎之又慎的问题。我们坚信,只要整个人类社会是不断前进的,那么伊斯兰现代化的前景一定是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