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维护商品交易正常秩序的作用。商业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行业,是商品交换的发达形式,而商品交换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必然相应产生出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和行为活动的观念与规范。这些观念与规范一经产生又将起到保证商品交换正常运行的功能。同世俗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一样,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也起着维持正常商品交易秩序的作用,而且发挥得更为有效,对于虔诚的穆斯林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和吸引力。随着伊斯兰教的不断发展,穆斯林从事商品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商品交易中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然而,由于有一整套系统的、法律化的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体系起作用,穆斯林社会的交易活动显得井然有序。在从事对外贸易的穆斯林商人中也表现出了良好的行为。
第二,调节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的作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不同经济类别之间、各阶层之间、各阶级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差异、矛盾和冲突,产生诸多影响到社会平衡和社会安定的因素。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规范产生于奴隶社会并发展完善于封建社会,从阶级的角度考察,它具有维护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利益的特征。然而,它还具有调节商品交换的各类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定的内容,比如济贫的思想。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以商品交换比较发达、商业经济繁荣的经济背景为其产生的基础,因此,它必然具有适应商业经济的时代性、社会性,符合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商品交换存在,它们便会起到维护穆斯林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伊斯兰教商业思想极大地推动了穆斯林社会商业经济的发展。伊斯兰教商业思想体现出的重商、崇商价值观是使穆斯林社会形成崇尚商人价值观念的基本原因。在伊斯兰教商业思想激发下,穆斯林商人的足迹遍及欧、亚、非三大洲。在中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普遍鄙视商品经济的时代,阿拉伯帝国穆斯林商人的足迹和阿拉伯的商品、货币却深入到了北欧社会。当具有轻商观念的中国封建帝国对中亚、西亚以及欧洲的商业贸易并不热心时,穆斯林商人却不畏艰难地奔波于贯通东西方商贸的丝绸之路上,为世界商业贸易史写下了光辉的一章。他们如此取得成功,除地理条件便利、价值观念不同等因素外,伊斯兰教商业经营原则与道德思想贯注他们的精神力量和交易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不仅具有勤奋经商的品质,而且还有诚实、可信、精明的商人信誉。以在中国的穆斯林商人为例,黄休复《茅亭客话》称赞“以鬻香药为业”的波斯穆斯林商人“举止文雅,颇有节行”,“五代时国主喜纳波斯女,而宋时宦族亦嫁大食人”。由于大食商人的精明、诚信,他们在宋代蕃商中地位最为重要,有些巨商甚至深得中国皇帝的信赖。“上今委南夫劝诱亚里归国,往来干运蕃货,故圣谕及之。亚里在中国娶妻,留居不归,致劳皇帝派人劝诱他归国,干运蕃货,可以想见他在当时国际贸易上地位的重要”,也说明皇帝对他的经营是何等的信赖。
第四,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交换是社会再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商业通过媒介商品交换和组织商品流通使生产过程的劳动消耗从价值上得到补偿和物质上得到替换,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运转。因此,伊斯兰教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商业工作、勉励商人勤奋工作以及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这必然有利于商业经济的发展,从而必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伊斯兰教商业道德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继续发展的需要,表现出它的历史局限性。因为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历史产物,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是以承认和维护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宣扬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而且,伊斯兰经典中所阐述的伊斯兰教商业道德思想产生于商品经济还不十分发达的时代,其中许多道德思想和道德规范只适应那个时代较低水平的商业经济状况,无法适应现代商业经济的发展。例如,伊斯兰教商业道德规范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易货交易活动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它与发达的商业经济很不适应。由于时代的局限,伊斯兰经典中有关商业道德的规范还缺少许多符合现代文明经商的内容,从而影响到一些穆斯林的商业观念和行为。
三、社会福利的理论原则与实现途径
社会福利是社会对残疾、衰老、鳏寡孤独、贫穷者所实施的救济、帮助措施。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之中,从人人均应享有安拉所赐财富的权利、原则出发,从救济穷人为善德的宗教伦理观出发,大力主张在经济生活中,从生产、分配、消费、人际之间的经济关系等各个方面对贫穷者、鳏寡孤独者、残疾者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给予帮助和救济。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福利问题不仅被放在比较突出的重要地位,而且社会福利思想同伊斯兰教其它方面的经济思想相关联。有的穆斯林学者指出:“传统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产生新的需要并满足最大需要。体现在《古兰经》和逊奈中的福利精神则与此相反。因此,在穆斯林社会中,经济活动的目的应该是福利(大家共同分享和利用地球资源),而不是需要的满足。”这种观点是现代穆斯林学者对伊斯兰经济学的阐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伊斯兰经济思想突出福利问题的特点。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的基本核心理论原则;二是从这个基本核心理论原则出发,论述和提出了实现它的途径和方法。
(一)基本的核心理论原则
伊斯兰教的财产权观念是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最重要的基石。伊斯兰教认为所信奉的真主也是一切财富的所有者,“天地的库藏,只是真主的”(63:7)。人们在人世间所拥有的财富是人们暂时代理真主占有和掌管着的,并必须遵照真主的意愿合理“适中”地使用、消费它们。这个原则使每个穆斯林都能明确财富的神圣来源和神圣的所有权,从而一方面有利于淡化、遏制人们的私有观念膨胀;另一方面,使穆斯林能够自觉地按照真主的意愿来使用财产。伊斯兰教进一步指出:真主的意愿是要求人们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救济贫穷的人。人们作为真主的财富的代理人怎能不自觉地听从所信仰的真主的命诫呢?所以,上述原则奠定了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的根本基础。
伊斯兰教进一步认为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全体的生存、生活服务(16:5~16),社会全体成员都有分享供人们支配的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实际上是主张人人皆有占有、使用财产的权利。由此,一部分人占有财产、使用财产,而另一部分人既不占有财产、也没有财产可使用便有悖于这一原则,需要采取措施来实现这一原则。这就为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奠定了第二块基石。
伊斯兰经典还指出:虽然真主为人类创造出了丰富的资源,人人也均有占有、使用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但要真正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付出艰苦劳动。伊斯兰教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人勤劳致富,鄙视有能力、有条件的人不劳而获。穆罕默德说:“最好的生活,是靠自己的劳动而得者。”又说:“要吃饭,自流汗。”说明伊斯兰教崇尚自食其力,鄙视寄生者。伊斯兰教鄙视并禁止高利贷就是反对不劳而获行为的具体体现。从这一思想出发,伊斯兰教还告诫穆斯林,要为自己的生活而工作,不要去乞讨,“最好的收人是用体面的辛勤劳动所赚取的……当一位体面谋生而努力工作的劳动者,在夜晚浑身疲乏地回到家中时,他的罪已经得到宽恕”。艰苦的工作和精神的净化同等重要,工作被确认为一种义务。上述原则说明伊斯兰教社会福利的对象是那些没有能力、没有条件的自食其力者。
虽然“人人均有占有、使用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但现实的私有制社会中人们财产的多寡不同,故有贫富之分,而且由于伊斯兰教具有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利的主张,实际上无形中肯定了贫富差异的合理性。这样,伊斯兰教一方面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现象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坚决主张人人(包括贫者甚至乞丐)都应有享有真主所赐予的财产的权利,“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对于在私有制社会保障贫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问题,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者的权利、穷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这体现了伊斯兰教具有相对均平的思想。所谓相对均平,是因为伊斯兰教并没有主张实行彻底的物质资料公有制和在此基础上的绝对平均分配,而是主张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异实行适当的调整,缩小他们的距离。伊斯兰教主张保证人人得享真主所赐财富的权利,但不是绝对均平的分享。从此思想出发,伊斯兰教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认为必须对现实的财富不断进行的再分配,通过这种再分配来实现人人得享真主的财产,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平的社会理想。
“两世说”、“善恶观”与社会福利思想相结合。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有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信末日”说认为今世将会毁灭,毁灭后还有另一个“来世”,在那里有天园和火狱,人的灵魂不灭。今世顺从真主走“正道”的人则为今世的吉庆;人死后由于今世的善功,将经复活日的审判被复活进入美好的天园,如果今世行恶将被判入火狱。万能的真主无所不能,时时处处于无形中监视着每个穆斯林的言行举止,并根据他们言行的善恶来加以审判。每个穆斯林今世的善恶都将会在来世得到报应。平时能够慷慨施舍财产的人,将被视为善者,他们将来会得到真主的加倍报酬,来世能进入天园的乐园。相反,吝惜者、挥霍者、聚敛财富、放高利贷者等行非正义行为的人将被视为恶者判入火狱,永远遭受惩罚和磨难。这样,通过两世说、善恶说使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思想具有神圣的光环和道德的基石。
综上所述,穆斯林虔诚地信仰真主,听从真主的一切命诫和安排;万物源于真主、属于真主,人们仅有代理真主占有财产、管理财产、使用财产的权利;反对财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提倡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获;两世说、善恶说与社会福利思想相结合。这些构成了伊斯兰教社会福利思想核心的理论原则。
(二)社会福利的途径和措施
既然伊斯兰教认为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民的权利,那么,把富裕者的财富分流一部分给贫穷者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方法之一是实施天课(又叫扎卡特,Zakat)制度。天课制度是伊斯兰教以真主名义向穆斯林征收宗教课税的制度,被列为伊斯兰教最基本的五项宗教制度之一。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接受天课的有下列几种人:1.穷人;2.有急需之人,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生活困难之人;3.负债之人,指为合理的用度和开支而负债之人,而不是因铺张挥霍负债的人;4.没有路费的旅行者,因事旅行而路费断绝或不够的人;5.管理天课税收之人,即负责管理、接受、分配天课的人。另外,天课还可施予有困难的亲友、邻居。伊斯兰教法规定接受天课的几种人,基本上在《古兰经》中已提出来了。这几种情况,大都属于济贫所应包括的范围。“天课”济贫的目的、意义、作用十分明显。从基本的理论原则出发,《古兰经》、《圣训经》及伊斯兰教法都强调了“完纳天课”的重要性,《古兰经》中提到“天课”的地方有80多处。重视天课问题体现出伊斯兰教重视济贫问题的思想。
方法之二是提倡施舍。施舍即施济贫穷的意思。同天课一样,施舍的财产、资金直接用于济贫。不同的是天课具有法定的特征,是每一个穆斯林必须完成的功课;而施舍则纯属道德范围,靠穆斯林的自觉,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施舍被伊斯兰教视为穆斯林信仰虔诚、道德美好的行为标准之一,具有强大的精神、社会舆论约束力。而且,作为实现社会福利的途径、方法,施舍较之天课的范围更宽广、更灵活一些,因此,伊斯兰教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古兰经》说“不分昼夜,不拘隐显地施舍财物的人们,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74),把施舍同伊斯兰教的“后世”说相结合。伊斯兰教法更明确地规定,一个人的施舍方式可以是明施,也可以是暗施;可直接赠予,也可以建立用于宗教慈善目的的永久性收益项目。开斋节的施舍后来也被伊斯兰教法纳入到法律制度中来。伊斯兰教在倡导穆斯林积极从事施济贫穷的行为的同时,又指出施舍不应过分,以免使自己也成为社会的负担。
方法之三是建立瓦克夫(Waqf)制度。瓦克夫制度是历史上伊斯兰教国家广泛实行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财产的所有者以奉献安拉的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所捐献财产的拥有权,一般来说是捐献他们的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并把这些固定资产的用益权奉献给伊斯兰教确认的宗教慈善目的,主要是救济贫困和资助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