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远程教育
1)远程手术直播与观摩——心脏介入手术直播
“2004上海国际心血管病研讨会”期间,在上海瑞金医院会场的国内外专家观摩了在上海瑞金医院、上海仁济医院和南京市第一医院进行的心脏病介入手术现场演示,演示要求将三个地方的手术现场及手术显影图像实时传输到上海瑞金医院会场,并实现会场与各手术室现场的实时通话。
2)网上读片
网上读片是远程医疗的重要部分,也是PACS 的重要功能之一。宽带网上读片是PACS 的21世纪应用实例,专家可以通过网络在异地进行读片、讨论和会诊,有效利用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有助于提高疾病诊断的水平。
2002年9月3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数字化医学发展研讨会暨现代医学影像新趋势技术交流会”,以探讨通过宽带网络实现医学影像网上读片的方法,并进行网上读片。网上读片通过公共光纤宽带网络将相距10公里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和浦东上海国际会议中心连通,通过一条双向视音频通道为两地专家和医生进行可视化讨论,另设一条光纤通道供专家读取瑞金医院PACS 的医学影像。位于上海国际会议中心的专家不仅可以看到清晰的影像,并可对影像进行操作,犹如在瑞金医院的读片室里一样工作。在保证带宽的前提下,实现了异地快速调阅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清晰度高,可满足医学诊断的要求。与此同时,系统还提供高质量的视频、音频交互。图117为宽带网上读片的示意图。
家庭远程保健(home telehealthcare)是运用家庭护理技术(home health care,HHC)、远程测量技术和远程监护技术对家中患者的重要体征参数进行监测,并在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助。
目前家庭远程医疗保健研究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家中进行手术后康复的病人和一些残疾人、老年人、高发病人群,其目的是对这类病人进行家庭监护,也对健康人进行健康记录和监护。
11.5远程医疗的组织管理
11.5.1远程医疗机构管理
远程医疗是发生在医生与医生之间的一种咨询行为。对于远程医疗和远程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医生的资质需要经过有关医疗管理部门的认证。
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中明文规定的有关条款如下:
“三,远程医疗会诊是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进行异地医疗咨询活动,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定入网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在能够取得清楚影像资料的条件下,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五,开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好专科会诊医师。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服务。”
“七,会诊医师与申请会诊医师之间的关系属于医学知识的咨询关系,而申请会诊医师与患者之间则属于通常法律范围内的医患关系。对病人的诊断与治疗的决定权属于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仍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
加强对远程医疗和远程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保证远程医疗正常有序地进行,使其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
目前许多健康网站提供的“网上诊疗咨询服务”不能称之为“远程医疗”,只能称为“网络医学帮助”或“网络医学咨询”。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其有序发展,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应该按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网上诊疗咨询服务”的监管。
11.5.2远程医疗专家管理
为了组织好远程会诊,提高会诊质量,需要广泛搜集大中型医疗单位的专家资源,建立远程会诊专家库,为远程医疗提供服务。参加远程会诊的专家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经推荐和资格审查确认为有会诊能力及水平的方可会诊。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中应设有“专业特长”一栏,写明专家精通的业务范围,以利于病人选择专家,“点名求医”,保证会诊质量。在开展远程会诊的过程中要重视加强对专家库的更新和维护,不断搜集新的医学资源,扩充远程医疗专家库的数据。
11.5.3远程医疗会诊应用流程与管理
远程会诊的流程主要有会诊申请与资料准备,会诊安排与实施,以及会诊后处理。
1)会诊申请与资料准备
远程医疗会诊应由申请会诊方主治医生提出,科主任审签,经医务处(科)批准后,由各单位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站负责实施。从事远程医疗工作的人员应协助临床医生完成远程医疗会诊的申请准备工作。
(1)会诊资料收集与整理:做到认真、仔细、全面、扼要地反映病情。
(2)会诊资料扫描与传输:做到文字资料输入无误,影像资料尽可能应用基于DICOM标准的原始图像,以保证远程医疗会诊的质量。
(3)接受会诊申请:关键在于把好预审关。
①接受会诊资料:将完整的会诊资料传送会诊中心,并由申请方与会诊方确认。
②预审:会诊方对收到的会诊资料必须进行预审,认可后正式接受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求申请方补充或重新提出申请。
③建立文件夹:会诊方对接收的每一例会诊资料按要求建立文件夹,供会诊专家会诊调阅和长期保存。
2)会诊安排与实施
(1)确定会诊时间:根据申请方的要求或会诊方推荐,确定会诊时间。
(2)会诊现场的维护:会诊双方应提前做好会诊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诊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会诊现场实况录像等资料采集。
3)会诊后处理
(1)书面会诊意见的传输与接收:会诊结束后,会诊专家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并通过扫描或传真传输给申请方。
(2)会诊工作的评估:会诊中心要及时征求会诊专家对本次会诊的评估,总结经验。
(3)会诊资料的管理:对远程会诊的资料,要进行统一管理,以便以后的查询。
11.5.4远程医学服务机构
远程医学作为医学领域的一种信息服务,其服务机构的组建主要涉及远程医学系统的投资者,网络的组建者,以及社会医学团体或医疗机构三个方面。由于受国家医疗法律法规的制约,各国的组建形式也不完全相同。从国际电信联盟(ITU)调查的34个国家的情况看,目前各国远程医学服务机构主要存在三种形式:
(1)52.96%的远程医疗网络完全由政府卫生部门或国家电信部门投资组建,由国立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学服务。
(2)23.52%的远程医疗网络由电信公司或私营企业作为远程医学系统的投资者,社会医疗机构或医学院校共同参与组建远程医学服务机构。
(3)23.52%的远程医疗网络由社会医疗机构或医学院校自行投资并组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我国现有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
(1)地区性远程医疗网络:网络覆盖一个地区或一个省,常以DDN、光纤、Internet 为通信手段,以省级医院或地方医学院校医疗资源为依托,为本省内省以下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这种远程医疗网一般都得到地方政府的资助。
(2)跨地区性远程医疗网络:以社会医学团体为主体组建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依托于大城市、大医院或着名医学院校的医疗资源,向全国各地区已经入网的医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这种网络通常以Internet 通信系统为主,除此之外还有卫星通信系统,能够满足不同通信条件的终端站入网。
(3)全国性远程医学网络,是由国家或军队卫生部门资助并组建的全国范围内的远程医疗网络。
11.6远程医学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远程医学中的法律概念,涵盖信息通信、医疗实践、医学教育等多方面的规范,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医师法,以及远程医疗等法规,目前仍是远程医学实践中基本的行为准则。随着远程医学的发展与应用的普及,尤其在远程医疗的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涉及的一些问题,如隐私权、患者接触医学记录的权益、远程医疗中的保密责任、数据安全与保护责任等,对此类问题的法律性质如认识不清,有可能因此产生医疗纠纷,甚至侵犯患者权益或伤害患者,影响远程医学持续发展。在现阶段相关的法规对上述远程医学问题缺乏详细解释的情况下,我们在处理远程医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时,还是应以我国现有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这两个标准为准绳。
11.6.1隐私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是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自然人绝对的、排他的和终身的民事权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被重视。
尊重病人的隐私权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医学法律问题。
隐私包括家族史、个人史、婚姻史、生理缺陷、特殊嗜好、身体隐私和特殊隐私等,涉及病人健康状况和医疗信息,是最重要也是最敏感的隐私。一旦病人的健康隐私被泄露,将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如受到歧视,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等。
在远程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应在制度上和硬件设备上保证病人的隐私权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充分尊重病人的人格与尊严、尊重病人的个人隐私权与知情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