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就主体而言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或公共权力的代理者信守规则、遵守诺言、实践践约;就客体而言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政府信用的水平决定着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程度;是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社会信用的灵魂和核心;是政治文明的要求和反映,是政府文明和政治文明的主要考量。
然而,由于政府在社会生活当中居于强势地位与支配地位,政府的行政强势、经济强势、信息优势不可避免地存在。因而政府的主观随意性自然而然地会出现,像偏好行政、随意行政、政府不可治理性等随之产生,而信用缺失、信用贫困、信用滥用、信用危机也随之伴生。这些现象我们谓之为政府的“信用失范”。那么,政府信用失范又有哪些主要表现呢?
一、政府信用失范的几种主要表现
政府信用失范现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较为广泛,表现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国家法律的忽略。一些政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致使社会中的部分民众产生一种不信任法律的倾向。目前主要的问题在于当前的执法基础相当脆弱,因而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后果。这使得政府的法律信用大打折扣,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二是对公共政策的扭曲。在公共政策的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策博弈现象,诸如“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替换性执行、“曲解政策、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软拖硬抗、拒不服从”——象征性执行、“搞土政策”——附加性执行等。于是,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低信任度运行,高昂成本维系;加之执行责任的不明确性和隐匿性,都使得公共政策归于失效或失败,从而导致公众对于公共政策缺乏信任。
三是对公权的不慎用。一些政府机构不恰当地介入经济活动,搞不清哪些是政府部门的“有所为”,哪些是政府部门的“有所不为”,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在管。在许多老百姓心目中,政府部门的职能就是“开开会、收收税”。政府机构庞大、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这些都会导致政府形象受损,严重影响政府权力的公信力。
四是对公共权力的异化。由于有些政府官员自利动机的存在,使得生活中产生一些寻租活动,不断进行着创租和抽租。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交易的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也难办事”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权学交易等也不无存在。还有掺水数字、“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一些虚假官宦作风。这些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二、政府信用失范现象存在的根源
究竟是什么因素造成了政府信用的失范呢?笔者认为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是导致政府信用失范的主要根源。
一是政府的强势性。政府始终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享有各个方面的优先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等方面,也享有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主导权,而社会和公众对政府权力运用的监督则显得极其脆弱。因而有些地方政府随意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就不足为怪了。政府政策的随机性越大,变化越大,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就越低。如果政府都可以说话不算数、言行不一致的话,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信用危机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是官员的自利性。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政府官员是理性的自利者,也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出于“经济人”的本性,政府官员的获利通过“创租”和“抽租”的方式实现。官员创租和抽租的存在,促进了寻租活动的普遍性和经常性,当然政府信用就会大为降低,甚至出现政府失灵。
三是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在质量、性能等方面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而公众作为消费者却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状态。由于公众本身所拥有的知识、信息相当有限,加之政府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不全面,甚至出现一些失真信息或虚假信息。这样,公众就会怀疑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真实性。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最终也会导致政府信用危机的出现。
四是地方利益的可保护性。由于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调和的矛盾,他们都可能因为在利益总量当中争取更大的份额而产生利益冲突。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自身利益的驱使,而对国家政策产生对抗性反应,甚至制定出与中央政策相悖的“土政策”,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后果造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状,使公共政策及其执行的不一致性在公众心目当中形成了政府信用滥用的印象。事实证明,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不但危害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用信誉。
五是道德资源的短缺性。诚信应该是公共伦理的道德底线,是每个公民的道德守则,特别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显得尤为重要。但传统的“无商不奸”、“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等非理性教条在人们头脑中的残留,加之诚信教育的缺失和某些政府官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存在的问题,亦使政府的信用形象受到损害。
六是制度供给的不足性。目前我国的制度建设存在着两大“软肋”:(1)制度短缺即制度供给不足;(2)制度执行失范。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完备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公正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的信用监督惩戒机制等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如果守信者和失信者享受“同等待遇”,那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种集体行动的困境将会使信用环境恶化,政府信用失范也就在所难免。
三、提升政府信用的途径和措施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系统的核心和支柱,政府应该是遵守公共伦理的典范和表率。如果政府部门和官员政策多变、言行不一、政府采购合同随意变更,就将加速信用体系的崩溃,加大信用制度建设的难度。所以说“中国最大的信用危机是政府信用危机”不无道理。着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指出,政府的非理性行为导致信用危机危害极大。在一个政府信用失范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诚信的市场经济,不可能实现政府的有效职能,不可能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不可能建构政府文明和政治文明。
当前,面对市场经济、WTO、信息时代三大挑战,政府信用建设需要使可能的“政府自觉”成为现实的“政府自觉”,需要在道德和制度两个方面加强建设。
第一,加强道德建设是政府取信于民的体现。
政府要把“恪守信用”、“诚信为本”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把讲信用作为公共伦理的底线。要使公民做到诚实守信,政府首先要做到诚信。政府行政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道德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行政作风,也不可能出现良好的政府行为。政府信用道德要求强调服务的理念、绩效的理念、伦理的自主性、公共精神与责任意识,要求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处理好权力与权位的关系,要求在思想、言论、行动、决策上对公众高度负责,忠实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政伦理,不要被“自利性”淹没了“公共性”,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和良好的政府信用形象,从而建构“道德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加强依法行政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尺码。
从法治的角度看,政府行为过程也是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必须实施政府行为法定化,改进行政执法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实现依法行政。通过“法定化”把权力、利益、责任、监督等各方面协调统一起来,明确权力与利益的边界,可以有效制止行政的随意性,也可以有效地克服政府权力部门化与地方化、地方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不良现象,从而建构“法治型政府”。
第三,推行电子政务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阳光举措”。
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必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要公开政府的行政内容和行政程序,即公开政府的职权范围、资格条件、办事标准、办事规范、危机处理、救济措施及其途径;建立政府立法、执法的公开运行机制,消除“暗箱操作”,实现“阳光行政”。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公共服务,还必须推行电子政务。通过电子政务和建立“政务超市”来有效地节约公众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和其他一些无法预料的成本,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的行政效率,从而建构“廉洁型政府”和“绩效型政府”。
第四,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是政府赏罚惩戒的依据。
政府不但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而且要对全社会的信用建设承担责任,塑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贯彻信用原则的法律法规(如《社会信用法》、《公正信用报告法》等)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交易、守法经营和有序竞争;引导与推进建立信用的记录、评价、公开制度,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使诚信者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使失信者无机可乘;建立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使受害人得到补偿,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引导他们加强行业自律,同时也要推动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从而建构“制度型政府”。
总之,在我国已较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的背景下,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通过深入学习和领会科学发展观,不断践行科学发展观,才能搞好政府信用的道德建设和制度建设,才能消除现今存在的政府诚信危机,以真正实现政府自觉,把和谐社会的建设不断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