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逐步走向有序化之后或者说人类在形成“社会”之后,便有了责任意识。何谓责任?一般地说,它有三层意思,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三是指违背道德、纪律和法律行事所应承担的后果。本文所要探讨的责任,就是后两种而言的。
人类社会是极为复杂的,责任呢,相对地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重大责任、一般责任等等。
责任不同,负责的方式以及要为之付出的代价也大为不同。一般地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违背道德者受谴责,违犯纪律者受惩处,触犯刑律者受制裁。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的社会,在处理责任问题上有一套完备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此方面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关于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在日臻完善。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绝对完善的,因此,在追究责任方面我们还有漏洞。在当前的转型期,漏洞可能还不少。一般的责任问题就不用说了,由什么人负责都没有太大的关系,可是,在发生了重大的差错,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时,这责任该由谁来负,总得有个交待吧,可这里面便会出现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根据造成差错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程度,在事件过程各个环节上各个当事人所负责任的大小,分别予以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有权者将责任推给无权者,权大者将责任推给权小者。第三种情况是,上下合谋,左右融通,捭阖纵横,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推六二五,大家统统摆摆脱干系,人人皆清白,个个无责任,落得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第四种情况是,部下犯了错误,造成了损失,应当追究责任。可如果真的追究了,会给单位,给领导本人带来不良影响;或者追究了部下的责任,会引起部下的不满,今后工作不好开展;更有甚者,有些领导有不少的把柄在部下手里,处理了部下,部下会把领导的丑事抖出去。这不仅会让领导出丑,影响仕途,而且还有可能招惹出更大的是非,让领导吃不了兜着走。这种情况是否很难办?非也!只要领导对部下打几下空板子,然后将胸脯使劲一拍,慷慨激昂地表示:这件事责任不在下面,责任由我们领导来负。这个领导责任怎么负呢?好负。怎么个好负法?那就是谁也不负。如此一来,部下开脱了干系,领导落下了侠肝义胆的美名,身边又多了几个可以“托孤”的铁杆“哥们”。这种负责法,大概算得上世界上最高明的负责法了。从哪方面讲,都是最为合算的。
最高明的负责法当然也有穿帮的时候,而且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法制的加强,这种负责法会最终失去市场。我们期盼这个时期早日到来。
1997.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