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19091100000031

第31章 中国特色民主法制研究(6)

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江泽民同志从实际出发,面向现实,不断探索,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目标之后,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2000年春他在广东省考察时指出:“教育与管理,德治与法治,必须双管齐下。”2000年6月他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强调:“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该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纪念党诞生8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再次明确指出:“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这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马列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都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依靠国家的强制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通过说服诱导,使人们形成内心的道德信念,约束自己的行为。二者通过不同方式共同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法律是道德的最基本体现,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础。法律对于不得偷盗、抢劫等规定,无不来自道德规范。每个社会的道德规范都以这个社会统治阶级的道德体系为依托。

再次,法律和道德在作用上相互支撑,相互促进。法律必须以公认的道德规范为基础,如果缺乏道德基础,法律就没有权威,也不能有效地执行。道德的规范作用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能有力地惩处,道德规范就得不到弘扬,社会也不能形成良好风气。

同时,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一般来说,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对于制约人的行为来讲,道德主“内”,法律主外;对抑制人的犯罪来说,道德治本,法律治标,道德是扬善抑恶,法律是惩恶扬善。“依法治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了随意性和任意性,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德治国”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事情并不少见,合理(道德之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在司法和执法领域,只能以法律为准绳,法律要高于道德,如果用道德标准来代替法律标准,就会极大地损害法律的权威。反过来,用法律代替道德,滥用法律手段,同样危害无穷。法律制裁不道德行为,不但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而在制裁的程度上也是有限制的。如说谎是不道德的,一般应用道德手段来制止,只有严重到做伪证,或构成诽谤罪,才可由法律来管。因此不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适用范围,二者相互结合绝非二者相互代替。

因此,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只有把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才是全面的治国之道。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思想,正是表明我们党深刻认识了用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国家的治国规律,自觉地把这一规律运用于我们国家的治理上。

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

治国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古今中外的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治国实践和治国理论中有许多宝贵的探索和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德法并举。

我国传统的治国理念是“德主刑辅”,由于这种理念的畸型发展,导致了长期的“人治”局面。但在中国历史上,也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峻法只能使百姓因害怕刑杀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唐朝“贞观之治”的成因不但在于李世民制定了着名的封建法典《唐律》,更在于他懂得“君犹舟也,民犹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因而兴道德、纳贤良、行善去恶,造就了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成绩显着,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道德建设则明显滞后。这期间我国虽多次进行过全国范围的严打斗争,但各种严重的犯罪仍居高不下。如果仅靠法律,忽视道德建设显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各种严重犯罪将打不胜打。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严打是必要的,但只有发展经济,把人教育好,才是社会治安的根本之道。他说:“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因此我国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加强道德建设,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西方,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西方社会在契约论的基础上,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法律主治、严格贯彻法律权威的“法治”模式。“法治”模式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有效性等优点,但法治的作用是有限的,它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在立法上,法律条文有滞后性、不到位等缺陷。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若单纯依靠法律,必然在某些领域出现失控现象,某些社会成员可以利用法律覆盖不到的领域疯狂作案。再如,法律条文不可避免有一些模糊表述,给执法者留下自由裁量的余地,执法者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严密完备的法律条文,内容必然繁琐、庞杂,若单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必然造成运作成本高,效率低下。西方社会对此已有深刻认识。因此,东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法律只是治国的必要手段,但绝非唯一手断。法律只是实现法治秩序的最低形式,要实现真正有效的法治形式,需要有一种更高级的形式——道德自律。

对于社会长久有效的控制,道德优于法律。因为法律只能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能造就人们遵守法律的品质,这种品质只能由道德来培养。法律的强制性来自道德的合理性。人们只有通过接受道德教育,认识到法律的价值而自觉尊重法律,把他律转化为自律,把“外在法庭”转化为“内心法庭”,社会才可能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秩序。因此,目前世界上推行法治的国家,也都不放松本国的道德建设。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任何国家的有效治理都必须同时抓道德与法律,单纯的孤立的德治和法治都不能很好地维持统治。这是国家治理的一般规律。一个国家不重视法治不行,“治国无法则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治国不重视道德建设同样不行,“行德则兴,倍德则崩”;片面强调或者单纯依靠法治也不行,忽视道德,法治就会丧失思想道德基础,属于思想道德范畴的问题也不可能靠法治去解决;片面强调或者单纯依靠德治也不行,那样德治就没有法治前提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属于违法犯罪的问题也不可能单纯依靠德治去解决。因此,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治国的历史经验,同时从中国国情出发,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市场经济是目前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的配置资源的方式。但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具有突出的积极作用,即不仅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添了许多新内容,一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开始出现并逐步得到确立,如追求个人正当利益、重视个人价值、讲效率、开拓创新、平等竞争、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和人才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缺陷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中来,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腐朽生活方式也大肆侵入,从而给人们的道德生活和社会道德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如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化、利益主体的自利行为和利益主体之间的无情竞争,难免会导致不少人自私心的恶性膨胀以及责任心和良心的弱化、萎缩乃至丧失,从而出现见利忘义、不择手段地谋取私利等丑恶现象。因此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时的需求,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蒙骗欺诈等,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又要充分发挥德治的社会功能,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市场经济进行正确引导,以保持、扩大其积极作用,抑制与消除其消极影响。把以德治国纳入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中,就是要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优势,实现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的良性循环。

五、努力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法律和道德具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现代法治本身就包含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内容,就有很高的道德诉求,而不仅仅是用道德来弥补法律的局限。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性道德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特征,它也可以转变为法律规范,甚至不需要过渡。法律与道德之间这种深刻的内在契合性,为实现二者的结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结合的过程绝不会是自然而然的,要把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就需要人们做出不懈的艰苦努力。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在法制建设中充分发挥道德的基础和导向作用;二是在道德建设中充分发挥法律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为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体现个人与社会、义与利、效率与公平、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社会主义的公正、平等、自由、民主、人道等观念,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象征和旗帜。

第二,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由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我国群众普遍缺乏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普遍存在畏法而不敬法的心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反映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利的,体现了人民群众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此,培养群众自觉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是加强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正是实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一个联结点。广大群众的道德觉悟和法律意识提高了,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爱法、守法、护法的良好局面,就可以大大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及至从根本上消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对各种不良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和监督作用。在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都把热爱法律、自觉守法作为重要的道德要求加以强调,这是把道德与法律、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紧密结合的直接体现。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群众法治意识普遍淡薄的国家,尤其应该这样做,这是实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最广泛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