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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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中国特色民主法制研究(13)

(原载《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9期)

程勇:男,1970年生,199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现为乐山师范学院讲师。

从秦唐法治思想的变迁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范薇

一、绪论

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必然选择,因为其既是整个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代表着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在政治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与选择;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依据法治规律所创建的现代治国模式,体现着该国人民构建制度文明的创造精神。我国在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为法治是促进社会文明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随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治国思想,认为在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治国思想和发达的法治文明。早在公元前21世纪,以夏朝为代表的统一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标志着我国丰富的法制历史也揭开了帷幕,并在以后的几千年内辗转相承、沿革清晰。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法家学说在秦始皇建立的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得到了正式的确定和实施;但在秦朝因独用酷刑排斥德治而快速灭亡后,西汉总结秦亡的教训,推行“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而唐朝则在坚持“贞观修礼”与推行法治相结合,宣告“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之后集封建之大成走上了历史的顶峰。因此纵观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关于“法治”和“德治”的治国方略被长期争论和实践,并主要形成了以“唯法而治”和“德主刑辅”为代表的两种治国主张。本文即试图以此为线索对我国秦唐两代法治思想的变迁进行重点的分析,希望通过对历史的回顾给予今天研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人们一点启示,以达到“以史明鉴”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封建“法治”与现代“法治”,帝王“德治”与现代“德治”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封建盛世的出现,内在地需要“法治”与“德治”的支持,封建时代的许多内在规律也成为法盛政兴的必要条件。因此深入我国法治思想史,分析历史现象,从封建国家的治理和法制建设中我们同样可以发现许多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管理国家的有益借鉴。

二、秦唐法治思想的变迁

(一)秦朝“法治”实践的成败

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理论的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进行“以法治国”。

在战国七雄中,秦国原本是“僻在雍州”的一个势单力薄的小国,公元前361年,因秦孝公大胆采用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实行变法图强,从而迅速崛起,一跃成为富强之国。此后,独尊“法治”的秦国终于由秦始皇嬴政在公元前221年消灭其余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新生的秦帝国进一步将法律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每个角落,“法治”第一次战胜了“礼治”和“人治”。在韩非、李斯等法家代表人物的影响下,秦始皇的治国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1.“缘法而治,事皆决于法”

“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付诸实施,此后,秦历代君主均沿袭不改,厉行法治,至秦王朝建立,更将其发展为“事皆决于法”的原则。所谓“缘法而治”,就是要改变西周以来“礼治”的传统,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整,见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唯一方式,并最终实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为此,秦朝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才家庭到个人,一切均有法式,正如后人所评述的“秦法烦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据睡虎地秦简显示,秦朝法律除商鞅沿袭《法经》制定的六篇以刑为主的法律外,还颁布了大量单行法规,仅律名就有31种之多。这些法律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司法、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受到国家法令的严格调整。其次,秦始皇不仅重视法律的制定,还重视法律的实施。在其执政期间颁布了许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诏令。而且在法律中规定了很多督促官吏依法办事和惩治官吏不依法办事的法律条文,并保证其严格实施。

2.“法令由一统”

根据法家“壹法”、“一尊”的思想,秦朝主要从三方面予以实现:一是将立法权牢牢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行使。“法令出一”,是秦法的基本原则。为防止臣下随意修改法令,秦朝明确规定“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钥匙为禁,而封以禁印,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掇(删)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二是统一全国法律,做到“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彻底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律令不统一的局面。三是加强司法统一。为防止法令在传抄中失误,执法官吏每年必须到保存法令的禁室或御史处核对法令。

3.“弃礼任法,重刑轻罪”

根据法家的“重刑”主义和“以刑去刑”主张,秦始皇将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相信“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第一,随意扩大刑法调整的范围,把一些本不该由刑法调整的行为以刑法的手段调整。比如颁布《挟书律》,焚毁《诗》、《书》,规定“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第二,在司法制度上肆意加重刑法,施用酷刑。比如,他在秦律原有连坐规定的基础上,又大大增加了株连的范围。如在缪隘叛乱一案中,不仅将首领等20人灭宗,还株连缪隘的邻居,被判处徒刑及迁至四川的多达四千多家。此外,还采用许多残酷的刑法,仅死刑一项的行刑方式就有20种之多,且多为枭首、弃世等残忍的刑法。第三,滥施刑罚,妄杀无辜。如“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因发现刻有“始皇帝死而地分”字样的石头,“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

通过以上原则,秦始皇快速完成了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调整,在当时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使秦王朝成为称霸一时的封建强国。但是,由于对“重刑主义”的极端迷恋,及因此而滋生的极端君主专制,使社会矛盾急剧尖锐,百姓怨声载道、民不聊生,风光一时的秦王朝很快覆灭在更加残暴的秦二世手里。

(二)盛唐对“德主刑辅”治国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强大一时的秦王朝快速覆灭的教训,使得后代治国者不得不进行反思。汉朝统治者为了长治久安,吸取了秦朝过早灭亡的教训,意欲从严刑峻法的法治思路中走出来,寻找一种治国安邦的更好的“药方”。从西汉初期到汉武帝时期,经过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提倡,儒家的“德治”思想,正式为统治者所接受,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但儒家在批判法家思想的同时,也进一步吸收了法家思想的一些内容,主张德治,但不否定法治;强调德治,但未忽视法治。从而提出了“刑者德之辅”的思想,由此确立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

唐初,为了实现唐王朝的长治久安,唐太宗就将儒家思想确立为治国的主要思想,并逐渐提出了“以德本刑用”为主的法治主张:

1.“德为政教之本,刑为政教之用”

在确定治国方略时,唐太宗把“仁义”而非“威刑”作为治国的准则,“为国之基,必资于德礼,然则德礼诚信,国之大纲,在于君臣父子,不可斯须而废也”。他说:“古代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以此为基础,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立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逐渐成为治国的共识,将其作为唐朝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最高原则。也就是说,礼义教化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刑法制裁只是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一方面说二者缺一不可,既重视“德”的指导作用,要求国家制定法律、实用刑法必须以儒家的礼义为标准;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主张“失礼之禁,着在刑书”,严重违背礼的行为,必须予以刑罚制裁。

2.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太宗虽然提倡德法兼用,但他也看到了在维护封建统治过程中刑罚的必不可少,因而极其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吸纳宰相魏征建议的唐太宗一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以“正家”、“定天下”;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社会发展。

3.强调法制的“宽简、稳定和划一”

针对隋朝末期法令滋漳、朝令夕改的严重弊端,从高祖李源开始就提出立法要宽简,使人易知,以避免执法者因缘舞弊。太宗李世民即位后,更是强调这一点,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恩能够尽记,更生奸诈。若须出罪,即引轻条;若须入罪,即引重条”。他还指示修律官员们对高祖所颁发的《武德律》“更加厘改,除烦去弊”。出于同样的目的,唐朝还特别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变更法律一定要“详慎而行之”。他说,法令数变则烦,且前后不一,执法者不能全部掌握,这样就会被人利用,为违法者开方便之门。因此,“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太宗身体力行,“自房玄龄更定律、令、格、式,终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为此唐律还严格规定了修订法律的程序:“诸称律令格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改行者,徒二年”。以刑罚的手段维持法律的稳定,在当时的确非常有效,正如王夫之所评“太宗之世,法令密而庐井定”。而这种法制的稳定不仅带来了社会的安定,还树立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统治者的管理。

4.“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光有良法并不等于有良好的法制。隋朝末期制法毁法的严重后果,对于唐初君臣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唐朝前期在立法的同时,也特别注意依法办事,奉法守法。早在贞观元年,李世民便下诏指出律令岁早已颁布,但是官吏们多不依照执行。为此,他严申“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后来高宗时指定的《唐律疏议》专门有“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条,以强调依法断罪量刑。为了监督和鼓励官吏们奉法守法,唐朝中央和地方都设置了监察机构,以监督法律的贯彻和执行。

唐初注重法制严明不仅表现在有法依法上,还表现在对违法者不分贵贱一律惩处。唐初对受财枉法的官吏绳以重法,连皇叔江下王李道宗也因“坐赃下狱”,受到“免官、削封邑”的处罚。岷州都督高甑生是李世民做秦王时手下的功臣,他诬告李靖谋反之事败露,按法当死。有人为他向太宗说情,遭到太宗的反驳,并发怒说“此法可宽,法将安施!”且国家功臣很多,若甑生获免,则人人犯法,又何来处罚呢!

因为君主注意带头依法守法,朝廷上下逐渐形成了一种清正、谨严的风气,进而影响到全社会,王公贵族、豪强地主“皆畏威屏迹,无敢欺侵细人”。

5.“依法治吏、刑赏公平”

唐初统治阶级对官吏问题非常重视,太宗曾亲自掌握刺史官的选择和任命,把各州刺史和都督的名字都写在屏风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若有恶迹,则予以惩办。”并“深恶官人贪浊,有枉法受财者,绝无赦免”。太宗还特别重视司法腐败问题,对司法官吏出入罪作出了规定,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都要被治大罪。

虽然儒家强调严别君臣的等级原则,但是为了稳定必需的统治秩序,巩固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也注意将优赏官贵、异罚良贱控制在一个必要的限度以内。超越这个限度统治者就会采取一些秉公执法、不避权贵、一概严惩不怠的措施,即采取法家所倡导的“不避贵贱,一断于法,赏罚分明,用法公正”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