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1]55号)
10、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设立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补助或奖励的方式,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关键技术手段的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技术攻关及对外技术合作等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产品生产和产业链中关键技术“瓶颈”问题,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依据来源:
《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104号)
1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和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对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国家创新基金资助总额的50%。
依据来源: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1999]338号)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对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功,技术的应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一般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研究开发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省财政科技经费按不高于该项目企业技术开发费总投入的30%给以补助。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不高于该项目实际发生或支付利息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依据来源:
《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农[2002]234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7〕224号)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摘要:
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100名,其中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先进工作者30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先进工作者70名。奖金每人1万元。
对贡献特别重大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可报省政府批准,增设浙江省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每5年表彰一次,每次奖励10人,奖金每人20万元。
依据来源:
《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浙政办发〔2006〕139号)
(四)改善投融资环境政策
1、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
政策摘要: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优惠政策。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
在省级(副省级)政府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要求和其他相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来源: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07〕245号)
2、扩大政府担保比例
政策摘要:
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凡向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依据来源: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浙江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
(五)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政策
1、建立优先强制采购制度
政策摘要:
优先采购列入国家《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或虽未列入国家目录清单,但有利于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的再生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产品。同时,对部分节能环保效果突出、技术性能稳定和供应商数量充足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等,在优先采购的基础上实施强制采购。
依据来源:
《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浙政办发[2008]29号)
2、政府首购和定购制度
政策摘要:
凡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首购产品,或未列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属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按规定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依据来源:
《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浙政办发[2008]29号)
(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政策
1、专利费资助
政策摘要:
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对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补助和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宣传、人才培训、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国际间专利交流与合作、对关系我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4000元补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3万元补助。
依据来源: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
2、发明创造的奖酬
政策摘要: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成果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奖励。
依据来源:
《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
3、知识产权投资入股
政策摘要:
以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超过35%。
依据来源:
《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
4、鼓励创建专利示范企业
政策摘要:
省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对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依据来源:
《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政策
1、海外人才引进
政策摘要:
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等限制,并妥善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困难。
依据来源: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2、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以适应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需要。具体包括:人才培养经费、人才及智力引进经费、科研资助经费、专门人才的评选、奖励等经费、欠发达地区人才开发补助经费和其他与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依据来源:
《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政字[2005]107号)
3、特级专家制度
政策摘要:
浙江省特级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总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特级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务用车、工作助手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和自主权;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遇到问题时,有关市、省直和中央在浙单位以及所在单位要优先帮助解决;受资助参加各种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享受二级医疗待遇;每月给予一定的津贴;每年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和两周的学术休假。
依据来源:
《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
4、高技能人才激励
政策摘要:
为支持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研究等费用进行补贴,资助方式以项目形式进行。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
依据来源:
《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试行)》(浙科发人〔2007〕238号)
5、科学技术进步奖
政策摘要: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省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280项。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奖金额为每人5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依据来源: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
(八)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
1、转制科研机构
政策摘要:
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省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依据来源:
《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
2、创业服务机构
政策摘要: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依据来源: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3、创新载体与平台
政策摘要:
择优扶持发展一批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一批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一批重点科研机构、一批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一批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依据来源:
《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
4、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政策摘要:
完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进一步办好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加快发展一批体现区域经济特色的网上专业技术市场。设立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专业技术市场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一批对块状经济影响大、技术需求迫切的区域建设专业技术市场。
依据来源:
《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专业技术市场管理办法》(浙科发成〔2006〕199号)
5、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
政策摘要:
大力发展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各类科技中介组织。对新办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免征两年所得税。
依据来源:《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