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这是我的奶酪:画解《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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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质权(3)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地公司向“XXX建行”请求承兑汇票,金龙公司以其存款单作为质押担保,三方之间构成质押保证合同关系。因大地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未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XXX建行”,“XXX建行”因此行使质押权利,从金龙公司质押的存款单中代偿了大地公司应付票款计1338106.11元。现金龙公司向大地公司提出追偿,应予支持。金龙公司另请求大地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883.73元,依据本案情况,也可支持。法院判决:一、大地公司支付金龙公司代偿款1338106.11元;二、大地公司偿付金龙公司利息损失2883.7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715元、财产保全费4824元,均由大地公司负担。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等出质的质权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案例:以票据权利出质的权利质权案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同时将一张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支票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2个月之后还款,如果到期不还,将实现支票上的金额,并就此优先受偿,同时将支票交付给乙。后借款期限届满,甲不能按期还款,乙准备行使质权,但甲表示乙无权实现票据金额,因为乙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支付价金。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中甲为债务人也是出质人,乙为债权人也是质权人,质物是面值为20万元的支票。支票是指示证券,尽管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票据也转移于乙,但是乙并非票据上的权利人,所以不能要求付款人支付价金。因为票据为记名有价证券,设定质权时应当将质权人的姓名、质押的日期和质押的字样,以背书的方式表示于被背书人的位置。乙的姓名没有表示其上,就不能直接通过票据实现质权。但可以通过质权合同,要求甲另行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百二十五条【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案例:存款单出质案

吴某和王某是生意场上的老朋友,经常在资金上互通有无。他们之间的借款规则也很明确:一是要有担保;二是友好利率,就是彼此只按银行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这一次是吴某向王某借十万元,承诺年底清偿。他把一张十万元五年期的存款单交给王某,王某一看,存款单七月份到期。他对吴某的想法很理解,存了四年多了,马上就要到期了,提前贴现损失就大了,不合算。但是他也想到一个问题,贷款是年底清偿,存款单可是七月份到期,那么七月份取出存款来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吴某和王、某之间的质押贷款合同自吴某向王某交付存款单时生效。七月份到期,王某可到银行兑取现金,然后和吴某协商,从下列两个办法中选取一个:1、提前还债;2、提存,就是将兑取的现金及质押贷款合同交公证处,年底公证处将十万元及利息交王某,余款退吴某,资金在公证处产生的利息归吴某,提存费用由二人协商负担。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案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案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甲欲购买一辆轿车而急需借款,便找到了朋友乙借款7万元,并承诺10个月之内偿还。乙随即将7万元借给甲,甲给乙出具了借据。事隔3个月,乙为了到时能收回借款,便要求甲为借款7万元提供担保。甲随即将其所有本公司的以当日股市行情价值75000元的股票交给乙,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在本市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受阻,借款到期后,乙仍然要求以价值75000元的股票优先受偿。

本案涉及权利质权中以股票出质未进行登记是否享有质权的问题。依本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甲与乙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该合同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双方没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质押登记。因此乙对于该股票不享有质权,即乙无权要求就该股票优先受偿。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案例: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案

为了争取贷款,某葡萄酒厂以自己的驰名商标“醉人心”出质,就是说,如果到时不能还贷,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把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优先用拍得款还债。

为了争取贷款,某车辆厂以自己焊接技术专利出质,就是说,如果到时不能还贷,银行可以把这项技术专利通过拍卖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优先用拍得款还债。

为了争取贷款,某作家以自己的小说出质,就是说,如果到时不能还贷,银行可以通过拍卖把小说的版权转让,优先用拍得款还债。

那么,质权都是自什么时候设立呢?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可以强化权利公示,加强控制,保证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不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使质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案例:广电局转让出质的应收账款后未提前清偿违约案

2000年12月28日,某县建设银行与被告某县广电局(简称广电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3%,某建设银行当日依约向广电局发放了借款250万元。2003年12月5日,广电局申请对该笔即将到期的贷款展期18个月,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该笔借款展期到2005年6月28日。2002年6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7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7.13%,用途为光缆加芯费。以上两笔贷款,双方均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以广电局事业性收费权中个户网络建设费和光纤电视收视费作为质押担保。

2003年4月,广电局依省有关规定将其“资产经营权、服务收费权、人事管理权”移交给被告某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简称网络公司),并以其广电资产作价出资566万元,持有网络公司股份566万股,每年分得红利5至6万余元。广电局未告知某建设银行其资产经营权移交情况,亦未告知网络公司其收费权已质押的情况。2005年5月,某建设银行得知广电局、网络公司之间网络资产经营权等移交的情况。某建设银行在贷款到期未得到偿还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广电局归还借款420万元及利息;宣告广电局擅自将在某建设银行设立的贷款质押权利移交给网络公司的行为无效;网络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终审法院判决:某广电局偿付建设银行某县支行借款本金420万元及2005年12月31前的利息292951.70元;某广电局未清偿部分由网络公司以在某广电局原收费权范围内所收取的费用优先偿付上述债务。网络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某广电局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