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城市群联市制研究:以长株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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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联市制:长株潭政治结构变革方向(7)

因此,长株潭联市的3个成员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不辖县,联市地域空间范围就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提升》所指核心区,面积6362.66平方公里,包括3个市的市区和市区外的42个建制镇,15个乡。市区外的42个建制镇,15个乡涉及长沙县的大部分、望城县的全部、浏阳市的小部分、宁乡县的小部分,醴陵市的小部分、株洲县的部分,湘潭县的部分、湘乡市的小部分。属于现长沙市的核心区部分为联市成员长沙市,属于现株洲市的核心区部分为联市成员株洲市,属于现湘潭市的核心区部分为联市成员湘潭市。值得一提的是,《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提升》所指“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并不是2009年7月出现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核心区”概念,“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的核心区,除了长沙、株洲、湘潭市区及其所属县的部分地区,还包括岳阳的湘阴、汨罗、云溪、屈原管理区和益阳赫山区的部分地区,面积8448.14平方公里”。

5.3.3 联市成员下辖街区,街区自治

1)联市成员下辖街区

“方便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是政区设置的主要功能之一,也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型政区结构体系的主要目标和依据。”成员市的政区设置要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有利于公民社会的逐渐发育,有利于民众参与政府事务。为此,成员市政府层级不能过多,建立市-街区-社区纵向结构,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街区政府是城市的基层政府,几个街道合并为一个街区,街区以下设社区。改变传统的城市型政区划分办法,政区划分并不只是政府之事,因为涉及民众利益,城市基层行政区——街区的调整方案必须重视取之于民,上下结合。

2)街区自治

民为邦本,县为国基。街区是承上启下的基层政权,街区治理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

自治是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自治并不新鲜,清代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到县为止。民国时期考虑过自治市制度。1947年国民政府内政部拟定了《直辖市自治通则》、《市自治通则》草案,只是未能实施。“在传统社会,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事实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其主要原因是这种体制能满足封建王朝对乡村资源的索取。”1909年初,清王朝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章程的颁布既是自治的开始,同时也是市制的开始。中国市制的诞生到2009年正好100年。“清朝皇帝颁布的城乡自治法令尽管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但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性规范观念却已在影响甚至制约着人们后来的选择。”“袁世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不得不于1914年12月颁布了《自治条例》。”“随着各地筹办‘地方自治’活动的开展,北京政府也于1919年9月颁布《地方自治条例》,1921年7月,又再一次公布《乡自治制》等规则,将县以下组织一律变为市、乡,并规定,市乡均为具有法人性质的自治团体,其自治权主要为办理本地方的教育、卫生、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慈善等事务,且按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模式设计了由选举产生的议决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自治是政治发展、社会发展的反映。地方自治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政治制度。如同市场经济体制在微观经济领域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实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一样,地方自治在微观政治领域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实现了地方政治的民主化。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地方自治也要在法律的规范和监督下才能形成好的自治。当今世界,地方自治成为时尚。自治乃民主政治的一个派生含义。主权在民,国家主权源于人民,人民为了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通过建立国家让渡部分个人权利给国家。对于地方,人民有权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务,在政治运作上就是人民通过选出代表形成政治组织,政治组织通过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来行使职能。因此,实行自治是人民体现主权的有效方式。

自治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发展的日益推进,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越来越多,社会福利制度日益完善,从而基层向上提出政治要求,也就是相应的权力和应有的自主权,自治的呼声高涨。政府职能在由简单趋向繁杂,由容易趋向困难,政府应付艰难,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基层自治对上级政府大有裨益。

民国时期制定的《湖南省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规定“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第二条规定“湖南省以现有之土地为区域”,第三条规定“凡有中华民国国籍,继续住居本省满两年以上者,皆为本省人民”,第四条规定“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充分显示了省的自治性质和对人民权利的重视。

地方自治的真谛是,当地居民自己管理自己。但什么方面管,是有规定的,法律确定了自治的内容、范围、权限。换句话说,自治就是法律授予当地居民一定内容的自我管理权。自己管自己的方式是,居民选出代表成立自治政府,把权限委托给该政府,由政府代表当地居民的意愿和利益治理当地。对于法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和权限,上级政府无权过问,无权干涉,只能依法监督。自治表明政府个体权限很大,横向比较是最大的形式,但自治也表明政府个体的权限是有限的,是不大的。一定权限范围的事务,自治政府个体可以自己决定,但不容许超出权限范围。自治体权限有组织权、财政权、行政权、制裁权。在法定范围内可自主设置机构、任免人员;可以拥有自身的公共财产;对当地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与上级法律不抵触,制定条例;对违背地方自治规章、条例的居民,可以处分或惩戒。

自治还表明政府个体与当地居民息息相关。

城市最适宜自治,主要在于城市与乡村比较,更有自治的要求。政治领域的建制市有两种,一是行政市,二是自治市。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建制市是自治市,实行市民自治、城乡分治。西方国家地方自治首先发生在城市。很早以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市民社会的形成,在欧洲国家的城市地区,出现了由市民选出实行地方自治的自治体地方政府。美国绝大多数州都给市(Municipality)这一地方政府建制以最大的授权,即地方自治。在美国,地方自治(HomeRule)一般所讲的就是市的自治,如果一个地方政府个体是市,那它通常是自治的。中国现在的建制市是行政市,行政主导,城乡合治。城市是差别很大的高素质的人高度积聚在一起的地方,并且居民生活高度社会化,城市是最适宜自治的。一是城市有民主化倾向,有自治要求,而自治能推进民主化。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5个层次:生存、安全、被社会接受、自尊、自我实现。城市居民生活高度社会化,因而这几个层次的需求更为强烈。5个层次需求与民主化息息相关,而自治本身就是民主化的反映。二是自治有利于管理和服务的改善,有利于社会问题的缓和。现在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城市社会问题既有一般性的社会问题,也有城市自身产生的社会问题。一般性社会问题诸如偷盗财物、杀人放火。城市自身产生的社会问题有入学难、入学贵,看病难、看病贵,不好玩、玩不起,垃圾成堆,四处噪音,空气污染,交通拥挤,住房困难,贫困泛滥。三是自治有利于政治统治。政府怎么样,城市居民最清楚,政府管理和服务最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政府的认识,并且由于城市是区域的中心,对周围地区有影响,城市对政府的不满会导致周围地区对政府的不满,因而牵涉到政治统治。

街区是基层地方政府,适宜街区自治。中国的民主适宜从基层开始,适宜从局部开始。街区是基层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它所管辖地域的居民,街区政府自治更能体现与民众“零距离”。美国实行地方自治的政府个体,对事务范围非常清楚,就是与当地居民打交道,进行有序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所有的事务与政治毫无关系。自治是有限自治,不是无限自治,是在联市成员监控下的自治,是在法律规定下的自治,是党领导下的自治,是居民参与下的自治。街区自治并不是成员市政府不管一切,而是统一与自治辩证统一。成员市政府对街区实行统一领导,同时依法尊重和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街区自治机关双重性质,一是它是国家政权机关和行政机关;二是它是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街区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宪法和《长株潭联市制法》,依法行使自治权。街区设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是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不能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政府对街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成员市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街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街区工作。在《街区自治法》指导下,街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规定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街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生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街区政府组织尝试企业化管理机制

美国市、县政府基本上有两种组织结构形式,一是委员会制,二是议会-经理制。委员会制的主要特点是,委员会行使双重职能,兼行立法权和执行权。议会-经理制的主要特点是,议会行使议决权、执行权,经理行使行政权。

街区政府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可以尝试企业化管理机制。将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引入公共部门是新公共管理运动之内容。居民选出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竞选方式对外公开招聘街区区长(当然要报街区党委并最后要报成员市党委审定),形成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街区居民是股东;人大常委会是董事会,人大常委会主任是董事长;街区区长是总经理;成立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