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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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丧葬制度(1)

人类对于处理死者的方式基于一定的物质基础,也由一定的主导思想所支配。这种主导思想决定于奉行者的人生态度,亦即奉行者对待死亡的观点。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民族,对于死亡的观点各不相同,因此,丧葬的方式和礼仪,也就各不相同。

古埃及法老认为,人是灵魂与躯壳的结合体,死亡乃是灵魂暂时脱离躯壳外出遨游世界,所以死后将躯壳制为“木乃伊”保存,以备灵魂一旦倦游归来,躯壳完好如初,以与之相结合,又可复活重登帝王宝座,君临万民。因此,生前不惜驱使成千上万的奴隶兴建“金字塔”,保存木乃伊,贮藏生前的珍器重宝,作为千秋万代不朽的佳城。

中国古代帝王,有生之年就罄尽人力物力修造地下宫殿,甚至以大批“人牲”殉葬。殷墟武官村商王大墓,先后杀害奴隶殉葬祭祀就达四百余人;秦始皇的骊山陵寝虽未重见天日,可是陵区建筑遗迹以及规模空前的兵马俑战阵出土,举世震惊,共誉为“世界奇迹”。生前威加海内,死后仍要继续保持人世的尊荣。汉武帝营建“茂陵”,耗时五十二年,陵寝内“多藏金银财物,鸟兽鱼鳖,牛马虎豹生禽,凡百九十物,尽瘗之;又以后宫女置于园寝,”一时之间,整个社会厚葬成风,流毒后世,被奉为“圣人之遗制”。权势显赫的豪门贵族群起效尤,丧葬极尽奢靡,一般平民之家也不惜倾家荡产,营谋丧葬。

至于“守制居丧”,更是哀毁骨立,摒弃人事,别妇抛雏,始认为克尽“孝道”,遵守“圣人之遗制”,从而获得社会舆论的好评,博取“孝子”美名。

伊斯兰教与此形成鲜明对比,实行土葬,同时要求薄葬和速葬,构成伊斯兰教丧葬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实行薄葬,在于伊斯兰教赋予穆斯林的人生信条是以“死亡为正命”。《古兰经》:“我从大地上创造你们,我使你们复返于大地,我再一次使你们从大地上复活。”(20:55)“每个人都要亲自尝试死亡的苦汁,我以祸福考验你们,你们将被召归我。”(21:35)所以,穆斯林认为生死乃为“定然”。所谓生,寄也,托体于尘世;死,归也,回复于永恒境界,今世不过是死亡的过渡而已。人们自脱离母腹,降临人间之后,就从不停步地向自己的坟墓行进。有生必有死,生是死的开始,死是生的必然结果。但人的死亡只是肉体的消逝,而灵魂(罗亥)却得到解脱和升华。回族穆斯林学者王岱舆说:“夫人之死乃身形及觉性,非人之灵性也,灵性在身,若拘于狱。此身若死,如囚出禁,其灵倍增。凡知命者,不议死为难,归回原所,各有定位,不得自迁。……见黑夜方知白昼,缘生死始悟真常。”所以对穆斯林来说,只是躯体的消失,精魂的升华。也即“返本还原,复命归真”之始。

回族穆斯林学者认为,伊斯兰教在伦理道德方面与中国传统观念义同理合,但在对待死亡问题上则与“诸家迥异”,彼此大相径庭,以为“诸家不论亡者贤愚,皆言死为大变,为不祥,居丧之礼,孝服缟素,闻死莫不怯然,见制则皆忌讳”。伊斯兰教却与此相反:以死亡为“正命”,死亡乃受命归真,去而不返。不同于“轮回”、“果报”之说。“夫人之生死,乃客途两端,古今公事,复命归真,圣凡不免,何谓不祥也?”

明、清伊斯兰教学者对“回回”一词的解释,就贯穿了这种说法:“回回二字,义理深长……寄寓于浮生,心怀长住,不忘本原,身体虽在世,心实回焉。及功成行满,政事完毕,复命归真,名虽住世,身亦回焉,忠贞不二,表里皆回。”又说:“教而复取名回回,何也?盖尘世乃生人之客寓,幻途非久住之家乡……无极包罗众妙,太极包罗众象。理气兼该,是为万形至大之纲;纯清无染,是为万灵至大之纲。清真正人遵真主之明命,履至传之真伪,则身回太极之清,性回无极之妙,成全正果,克登天阙而得真主无疆之赐,此取名回回之义也。”还说:“‘回回’字取象统天括地,取义则返本还原,身心之关合,理象之包藏,一‘回’字尽之。‘回’字之为义大矣,此先正不避‘回’字之名而复叠用‘回’字之义也。”这些说法虽然不顾历史真实,望文生义,有意穿凿附会,却也反映了伊斯兰教的人生观。

正是由于这种“返本还原,视死如归”的人生态度,决定伊斯兰教“葬惟从俭”的原则,反对世尘丧葬兴师动众,大肆铺张浪费,劳民伤财的风气。

土葬,也是伊斯兰教丧葬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埋葬亡者时,

既不焚纸帛,更不用棺椁,遗体贴土而葬,父母长辈都如此埋葬。这就与中国封建传统礼教大相背谬,历来受到非难,被视为“大逆不道”。明末穆斯林学者王岱舆就丧葬问题进行辩驳,阐明了伊斯兰教的观点:“或曰:清真正教法律精严,惟殡葬一事,不用棺椁,此之为教,不近人情。曰:不用棺椁,至理有二:一乃自然,一乃清净。自然者,缘人之本来乃土也,返本还原,复归于土,谓之自然;清净者,乃人之血肉葬于大地,遂可化而成土,若以不洁之水投于江海,即无不洁之味;若倾于器中,其秽愈甚。较之此理,此非清洁乎。夫人本出地土,终贮棺椁,有若冰炭同炉,必不契合,斯谓忘本,忘本必不自然,若亡者无知,虽金棺玉椁,何益于彼;若其有知,身处脓血之中,绝无可避之地,贴体肮脏,何得清净,设令亡亲陷此苦难,可谓孝乎……诗云:‘种子遭笼络,红黄永寂寥。若还更入土,脱壳任逍遥。’”作者揭示伊斯兰教殡葬不用棺椁,首先在于人类来自泥土,身死返本还原,再回到泥土中去,其次是赤条条来去,不受任何束缚,适应自然而已。

清初回族穆斯林学者刘智,从另一角度进行解释。据他考证,中国古代使用棺椁也只是始自殷周时期。殷周以前,都是“穴地而葬”,所以,土葬就是人类的本来葬礼,他总结了“土葬”三大益处,泥土本质百年不变,棺柩入土三日即毁朽;伊斯兰教土葬,首先选择地势高峻,远离地下水的土地,次选土质坚实而不易溃崩之处建造墓穴,尸体遍涂“冰麝香膏”,足以防止细菌滋生,穴内铺满香料、樟脑,亦足以杜绝穴外细菌侵入,坚固如起石室,不怕地震,也不怕盗墓;“溶垢为净”乃泥土特性,人命一绝,身体就逐渐腐败,“气归风,瑗归火,精液骨肉归泥土,秽汁随土随渗,败味渐起渐消”。是一种“清洁自在”的途径。

按伊斯兰教的创世说,安拉用泥土造化了人祖阿丹(今译亚当),又从他的左肋造化其妻,名“好娃”,两人配偶,繁衍了人类。亚当一词,源于希伯来文,其义即“出自泥土”、“被造者”,所以告慰死者:“你来自泥土,你还是回到泥土中去。”这个宗教传说,无疑是伊斯兰教实行土葬的主要依据。

速葬,伊斯兰教既以“死亡为正命”,则要求速葬,尸体不得久停,不择时日,不问风水,一般在三日内就地而葬,“入土为安”。根据这个原则,即便是在旅途中的亡故者,也要就其旅所择地而葬,不可长途运尸回乡埋葬。至于在大海航行中猝卒,则可以照例洗浴、入殓、殡礼,尸体投入海中,实行“水葬”,亦不可运尸回乡埋葬。

伊斯兰教之所以规定亡者速葬,与教义密切关联。同时,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终年长夏,尸体在高温下极易腐败变质,散发异味,既不人道,也不卫生。所以规定速葬,也是原因之一。

回族穆斯林学者历来反对远途运尸回乡,破冢迁尸之举,“今俗有既葬而迁者,又卒于旅途,千里之外载尸回乡者;甚至既葬旅所,复破冢起尸,尸已零落,仍包裹盘载,以归故土者,皆与圣人立教之义,大相悖谬矣,孝子仁人讵忍为之乎”。

丧葬仪礼伊斯兰教对于一个穆斯林的亡故,从他的弥留之际开始,一直到他的遗体埋葬后,举行一系列的仪礼活动,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丧葬仪礼制度。而这些仪礼的形式,都是以它的薄葬、土葬、速葬的基本原则为准则和依据的。

弥留“讨白”。一个穆斯林病势垂危,已无法挽救,面临死亡之际,亲属就要近至榻前,安慰病危者响应安拉之召唤,复命归真,并由亲属或请阿訇代他作“讨白”(忏悔),诵念《古兰经》,忏悔一生过失,祈求安拉赦免他的罪过,使之远离炼狱的惩罚,赐享以天园的永久幸福。

“讨白”即诵念《古兰经·雅辛章)(36:1-27)或《塔哈》(27),前者中国穆斯林认为是《古兰经》核心篇章,福力无边。此时,还要求病危者嘱托身后之事,如财产之继承分配、偿还债务或委托重任及许约义举等事,特别是提出捐献财产作为“伊斯嘎推”(赎罪金),罚赎生平积欠的拜、斋、天课诸“天命”功课。

弥留“讨白”,属于“圣行”,据说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穆斯林:“我的信徒临死默念《塔哈章》,安拉赦免他在人间犯下的罪行。”所以,病危者家属视其为头等大事,被认为是生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弥留之际,回族穆斯林历来视为至关重要,是每个穆斯林一生最关键的时刻。因此,病房内外必须保持肃静,“息声息,禁行走,男子之室,妇人不入;妇人之室,男子不入,惟本生子女例外”。当此之时,近亲必须守候病榻前,就病危者枕前低声念“清真言”,反覆叮咛,务使病危者一心趋向于安拉,不萦怀于尘世的妻财子禄,诚信安拉和先知,坚定如磐石,至死不渝。

浴礼一个穆斯林心脏停止跳动以后,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瞑合其目,撮合其颏,理髭须,理顺手足,然后更换新衣,无新衣者,凡洗净之衣服皆可(浴时仍须脱去)。再由三人(一人抱持头部,一人抱持身躯,一人抱持双足)缓动轻移,将亡人置于尸床之上(所谓尸床,即以长宽相宜的一块门板或床板充之,架两条木凳即可,一般并无特别专设的尸床)。亡人停放头南足北面西倾,以白布单将全身覆盖。在一些回族穆斯林地区,亡人遗体移上浴床之前,一般还要举行“转香”仪式。由数人手持点燃的香束或手捧香炉环绕“尸床”旋转三、五圈,人多则互相传递轮换旋转。“转香”仪式目的在于清除房间里的秽气,因为亡人必须停放在清洁的处所。

然后举行浴礼,为亡人沭浴洁身,俗称洗“埋体”。回族穆斯林对亡者忌称“死”,俗称为“无常”或以阿拉伯语称之曰“冒提”了(意味大限已到)。对亡者不称“死人”而称“亡人”,对亡者遗体忌称“尸体”,而称“埋体”。洗埋体也要先“立意”,虔诚地代亡人向安拉申告自己的意图,祈求安拉援助和承领。浴亡人最合法的代浴者是亡者的至亲骨肉,不论长幼尊卑,都可以代浴,其次是品行端正人士,至于雇佣与亡者素昧生平,专以办理丧葬为职业者代浴,则要求他们本身具备大小净,对亡者不能有任何亵渎。在特殊环境,妻子可代浴亡夫,丈夫却不能代浴亡妻。伊斯兰教法学家所持理由是,妻子亡故,她与丈夫的关系即告断绝,成为陌生女人,男女有别,丈夫接触她的身体是“哈拉目”,“非法的”,与此相反,丈夫亡故,妻子可以代浴。因为,妻子有为亡夫“守限子”四个月零十天的义务。在此期间,夫妻关系仍存在,所以妻子代浴亡夫是“合法的”。但如果当时物色不到穆斯林妇女为女亡者代浴,可以物色非穆斯林妇女,教授以方法,使她们代浴,一切因时因地制宜,并不违反伊斯兰教义。

浴礼的规则。"浴礼也就是为亡者作大小净,与生者大同小异,只精减了漱口、净鼻,原则上仍是以净水淋浴全身,遍及每一个毛孔。洗涤程序是,先沐其面,次臂,次足,乃浴上体,以一巾擦拭。代浴时,一人手持“汤瓶”(铜壶)浇水,一人则戴手套轻轻拭洗,不可直接以手触摸亡者遗体,亡者脐以下至膝盖,属于“羞体”,必须用白布掩盖,不可暴露。洗毕,拭干,不必再修饰整容,不剃毛发,妇女长发可梳辫髻。

穿“克番”“克番”(阿拉伯语的译音)就是包裹亡人遗体的单衾。教法规定用白色布料,粗缝制成。在某种情况下,妇女的“克番”也可用有色布料,甚至可以使用丝绸。使用克番的件数一般成年亡人克番用三件,即大卧单、小卧单、衬衣;成年女人五件,除大小卧单、衬衣外,再加上盖头和围裙。亡人是男童,用一件大卧单;亡人是女童,用大小卧单两件。亡人至少须用一件克番包裹,长度从头直至踝部,遮盖整个身体,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可用亡人生前衣服洗净代替。

在特定条件下,成年男女各用两件,妇女加上“盖头”一件即可。“圣战”捐躯者,不必行“浴礼”也不用“克番”,举行殡礼后,连同听着血衣埋葬,因为血衣就是“舍希德”(殉道者)最高荣誉的凭证。

浴礼毕,在另一床上铺展大敛单,洒上樟脑、沉檀或麝香之类的香料,将小敛单铺展于上,再将作为衬衣、盖头、围裙的敛单铺展其上,由三人将遗体移到克番布上,从头至足用克番包裹,至于克番内层放置各类香料,《古兰经》、《圣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穆斯特罕布”(安拉嘉许),既可以起到暂时防腐驱虫作用,也可以稍慰生者对亡人痛惜之意。

举行殡礼回族穆斯林称为站“者那孜”。“者那孜”系阿拉伯语“Janajat”的音译,意即“殡礼”。就是生者代替亡人在现世中的最后一次礼拜安拉,感赞安拉的宠召而脱尘归真。同时,祈求安拉慈悯亡人,赦免其一生罪业,而赐享以永恒天园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