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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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宏观调控风险管理(2)

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010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的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总共提出十条举措,被称作“新国十条”。

2010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2010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通知》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下限。国税总局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市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市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市不得低于1%。《通知》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2010年9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十条”的“五条升级版”。一是各地要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二是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三是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五是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效果:由于各级部门的落实问题和房地产市场的复杂实况,国十条的威力未能完全释放。2010年中国房地产政策已由此前的扶持转向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并且先后采取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手段。不过,频频刷新的“地王”纪录,以及仍在不断上涨的房价令政策执行效果和政府公信力屡遭诟病。

问题:虽然期间不少经济专家说房价会回归理性,但由于前几次政府调控政策摇摆不定,购房者对此次房地产调控信心不足,以至于在房地产市场经过4个多月的观望僵持后又现回暖迹象,到了12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4%,涨幅比11月份缩小1.3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3%。经过1年的调控,房价继续上涨,只不过是涨幅缩小。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风险——“空调”

(一)“空调”出现

通过观察十几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我们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除了2008年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出现过短暂的下跌外,我国的房价总的趋势是不断上涨的,但这个下跌不是调控的结果,而是外部因素的影响。

而纵观2009-2010年的楼市调控,尤其是2010年,注定是将载入史册的一场伟大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政府、开发商、投资者、炒房客、住房者的身影无处不在,多方的冲击、多方的较量,共同构成了这一幅壮丽的画卷。虽然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一波接一波,环环相扣,但调控的效果多少有点差强人意。

同时,一些城市“地王”以及“日光盘”(指房地产项目一开盘销售,当天就全部卖完的楼盘)又再度出现,2010年在两轮楼市调控的重压下,楼市风雨中仍然坚挺。事实上,住建部也公开坦承,“2010年房地产调控失败”。这也意味着楼市二次调控再次成为“空调”。

(二)“空调”出现的原因

1.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过程中,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缺的不是政策,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如,全国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国家要求出台了限购政策,本地市民以家庭为单位限购一套新住房。接着,限购的地方就出现了“假离婚”现象,夫妻两个“假离婚”,一个家庭变两个家庭,还可以再购买二套住房。又如,外地人员在本市限购一套新房,外地人先购买一套新房,再将户口迁入本市,有了一年纳税证明后,就可以再购一套新房。总之,对于房地产调控,人们戏称,年年政策给力,年年执行不力。

2.地方政府是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最大阻力

谁是高房价的最大受益者?有人会说是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上最大受益者是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国家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愿意去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

各地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征收的费用,除了土地出让金和双重配套费外,还要收取蓝图审查费、防雷检验费、防震检测费、绿化费、墙改费、施工放线费、规划设计费、人防费、文物勘探费、施工合同鉴证费、预算审核费、工程造价咨询审核费、质量监督费、土壤氡气检测费、室内空气检测费、政府价格调整基金、劳务咨询费、职工培训费、安全施工措施费、散装水泥推广费、预售许可证服务费、房屋面积界定费、房价审查服务费、管线综合竣工图设计费、电力委托费等多达50余项,涉及25个部门,这些成本约占到房价的15%-20%。

更不可思议的是还要收取不可预见费。在这50多个收费环节中,有很多项收费属于乱收费、白收费。比如,企业交了绿化费以后还是要自己花钱做绿化。再如,开发商的图纸,政府部门收上去象征性地看一看,动辄就要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地收费。开发商把这些政府的收费,加入了房价里。承担的实际上还是消费者。除了这些收费外,政府还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14种税。经过统计,这些税负成本约占到房价的15%。各种收费加上税收,每年来自房地产行业的税费,约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30%-50%,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从2010年全国各地的卖地收入情况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是高房价的最大受益者。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为2.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70.4%。2010年北京、上海、大连3个城市土地出让金大幅度超过千亿元。其中北京以1628亿元位列状元,上海以1530亿元位列榜眼,而大连则以1117亿元位列探花。以北京为例,其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全年财政收入(2353.9亿元)的近70%,而上海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则占财政收入(2873.6亿元)的53%。

由此看出,我国的房地产调控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调控政策连续不断出台,但取得的效果微乎其微。

三、房地产宏观调控风险管理措施

(一)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再好的政策如果不落实,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及时制定实施细则,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坚决落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对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坚决实行行政问责。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对没有完成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调控房价

在上面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中,我们发现法律手段十分薄弱。国内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十分严重,无论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都是如此。中国房地产市场基本上成了一个严重的投机炒作市场,而不仅是部分地方房价过高的问题了。如果政府不能够对这种房地产投机炒作进行严厉的打击,那么这种房地产投机炒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危害会后患无穷。对付投机盛行的最好一个办法是恢复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当时,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法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设立投机倒把罪可能打击面过大,但是我们完全可以设立“房地产投机倒把罪”这个新罪名。对于进行房地产投机的人征收高额的投机税、没收投机资金,严重的没收已经投机的房地产等。并且“房地产投机倒把罪”同样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商,对于“捂盘惜售”、“囤积土地”、“故意哄抬房价”等行为也要给予处罚。

(三)建立公开房地产成本公开制度

房价之高,成本几何?老百姓对房地产业存在诸多抱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和不对称,所以要求开发商公示商品房成本。2009年,各地政府纷纷出招,如江苏启动“房价备案”制度以遏制开发商的“价格变脸”,2009年7月23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其中规定:9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分别公示各项商品房开发销售信息。其中包括,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住房平均成本,含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房屋开发费、管理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其他费用、税费等。

8月31日,南昌市65个在售楼盘率先公示了相关信息。目前已有约百家楼盘公布了成本价。然而,令人们感到奇怪的是,根据公示信息,有约两成的楼盘在“亏本销售”,其公示的房价成本高于累计成交均价,民间盛传房价暴利,难道“子虚乌有”?

在房价成本项目中,除了土地出让金这一块政府部门可直接监督外,其他费用都是由开发商自己随意掌控的一本“账本”。开发商玩弄“成本数字”已成一大潜规则,建材、“人头”及业务费用等都是可变量,还有一些“不能说得太细”的灰色支出也列入了成本,房价成本在开发商手里俨然一个万花筒,想通过一两个行政指令就让开发商拿出诚意来公布房价,那是相当的难!

政府可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委托具有一定资信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事务所对房价成本进行个案审计,向社会公开结果,接受政府审核和公众质疑。如果政府部门只是应付一下民意,拿出来的恐怕不是清清楚楚的账单,而是一场自欺欺人的作秀。

总之,对政府的土地开发成本和开发商的住宅开发成本,都应该有一个结合实际的调查和统计。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公布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还应该形成制度性的统计项目,定期公布以供房地产行业参考和用于决策依据,这样才能引导房地产行业朝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