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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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历程(4)

然而,辛亥革命成功推翻清王朝,造成票号存款皆被提取,放款不能收回,特别是对政府或官吏的放款更难清理收回,使票号遭受巨大损失。此外,清末户部银行、交通银行等国家银行及各省关银钱局号相继成立,以前票号所经营的国库及官款业务大半丧失。这就缩小了票号的资金来源,从而大大削弱了票号的经营力量;近代交通运输逐渐发达,火车轮船已经通行,银行、钱庄,及邮局、信局也承做汇兑业务,打破了票号独占的局面。票号墨守成规,其经营方向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清末以至辛亥革命后,政府当局虽曾多次邀请票号入股,票号中人亦有提议改组为新式银行的,票号当局一一拒绝而失去机会,最终难逃脱灭亡的命运。

(四)农村民间借贷

农村民间借贷是指农村社会中主要发生在资金需求者——农民等与资金供给者——地主、富农、商人等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事实上,这类借贷活动在农村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当然,普通农民之间以及地主、富农、商人等之间也会发生借贷活动。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村高利贷。

对于什么是高利贷,目前尚没有一个通用的、普遍认可的概念。有学者认为:高利贷是一种通过发放货币或实物,收取高额利息的一种信用,反映的主要是高利贷者剥削农民或手工业者全部剩余劳动及部分必要劳动的生产关系。其本质特征,一是垄断性极强,二是以盘剥重利为目的,三是借贷主要用于生活消费。然而,要对高利贷作出一个量的科学规定,并非易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是高利贷。一般说来,超过法定利率就是高利贷利率。应该说,农村高利贷长期在农村借贷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

在高利贷发展过程中,还形成了名目繁多的高利贷恶俗,诸如“大加”、“利滚利”、“驴打滚”、“印子钱”、“先扣利”、“出门利”等。高利贷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影响很大,它虽部分地满足了农民的生活需要,使其暂时渡过难关,但更使其陷入贫穷-借贷-贫穷的恶性循环之中。

明朝时期官府规定的利率限制(利率不得超过三分,不论借款时间长短,利息总额不得逾本金之半),在民间从未得到真正的执行。至于官府保证“人有其地”的努力(规定土地因不能还贷而归放贷者所有,但5年内仍可按原价赎回),也不能保证执行。富户及其代理人青皮光棍,在农村控制了信贷市场。由于没有一个正式的信贷储蓄机构,自耕农往往稍有积蓄,就将积蓄贷出,或者交给富户,以求获得一些利息。而借者由于急需而得到的这类高息贷款,在没有大的盈利渠道的情况下,往往是饮鸩止渴,救得一时之急,却陷入变卖田产的破产边缘。多数情况下,贷款难以偿还,抵押的田产即为贷方接管,这种情形已成为当时的社会风气。所以,无论官方如何强调土地平均、放贷无良,土地集中、高利盛行成为基本的社会现实。

到了清代,官方对于土地集中和高息放贷的打击依然,但民间买卖土地和高利借贷的实践依然。清代的《大清律例》149条,有对“违禁取利”的明确表达,它规定每月取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三,而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同时也禁止为了私债强夺负债人的财产或妻妾子女。虽然从儒家文化到司法律例,一直试图限制高利贷,但高利贷的盛行依然。视生存借贷为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决定现行利率主要因素的清代法典,在实践上却不断对高利贷的实践让步,因为它无法消除高利贷。正如黄宗智评论的那样,“清代法典禁止高利贷利率(定义为年利率超过36%)反映了生存借贷的现实。像任何其他地方为艰难所迫的借钱者一样,农民们借钱以应急需(生老病死,饥饿,婚嫁仪式),无心考虑利息对成本的关系。

如果利息纯粹由功用决定,则处在生存边缘的功用可以承受任何利率。我们可以说,站在水深及颈中的农民可能愿意承受任何利率来保持鼻孔不被淹没。

有学者对华北农村资本市场的运行方式以及私人借贷问题进行了研究,概括了农村私人借贷的方式,主要有“银市”制度。二三十年代,河北各县通行“银市”制度。一般较大镇集均定期举行银市。银市活动的方法是:凡属本镇集范围内的大小工商业户,均有权参加银市,个人也可参加银市,互相调剂资金周转,开展借贷活动。对放贷数量和利息,由放贷双方协商议定。银市早晨由各商业户派员参加,届时开盘交易。放款业户口头宣布放款数目和利息比例,贷款业户也可口头公布贷款数目和付息比例。双方经过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由银市会计立契,双方签字,即为成交,现金当场点清。这就是合法手续,如今后有纠纷,由银市负责。二三十年代河北银市的活动充分反映了当时市场经济的自由程度。银市是自发形成的,一般秩序由商会负责,有的银市还有固定的组织。银市的职能类似现在的公证人和银行。银市放款也分信用与抵押两种,全凭双方当场协商敲定。

现以滦县稻地镇银市放款大户玉盛德钱粮行为例作一说明。玉盛德钱粮行大股东系该镇大地主耿似兰,有地10万亩,玉盛德常年在银市放贷10万元上下,年获息3万~4万元之巨。它的经营方式以吸收农村的游资为主。当时当地的地主、富农大都把余钱存入玉盛德钱粮行,因为它财大气粗,可靠系数高。存入每月利息5%~6%,最高10%。玉盛德将游资集中起来到银市放款,月息12%~15%,甚至20%,一进一出,获利甚丰。农民遇有红白喜事、或翻盖房屋等而手中无钱,只得到银市借钱,将粮食等实物押给玉盛德而取得贷款,按实物的最近行市作价,贷给实物价值的60%的现金。据1929年河北工商统计,在34个有银市交易活动的县中,每日举行银市的有9个县,隔日举行一次的有7个县。一般每日有银市的县镇都是商业比较繁荣的地方。如清苑县每日举行银市,民间自由借贷非常活跃,是因其商业繁荣,1937年该县有商号3258家,庙会30余处,集市61个(1934年数),粮商100多户,仅县城23家粮栈日成交量就达200~400担。

1.印子钱

放印子钱是一种短期、小额、整借零还、逐日还本付息的私人信用贷款。所谓短期,是指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短的只有几天。小额是指一般只有几元,甚至几十枚铜元,多者不过几十元。印子钱特点是整借零还,但利率很高,借100枚铜元,60天为期,每天还二枚,60天期满共还120枚,两个月期利率即为20%,年利则达120%。但印子钱整借零还的特点又使一些以按日计工资的工人(每日领取当日工资)不以为苦,如上例借100枚,每日还二枚。印子钱因额小,且逐日还债风险系数小,因此一般不用抵押,是一种信用放款,每日归还一定金额后,即在底账上按一手印,故称“印子钱”。印子钱特点是灵活。有的放债者甚至带着钱袋在集市上游动,有买货者临时缺钱,即可当场借款。当然放债者也要看其资信情况,或所买之货是否可转手获利。

2.私人债

所谓私人债,与印子钱相较,不过是金额大些,整借整还,手续严格,既有信用放款,也有抵押放款。作抵押者,一般是地契、房契等不动产。信用放款则须有非常可靠且有实力的担保人。私人债如有不动产作抵押,往往可借得数额很大(如1000元)的款。但私人债利须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农村有以放债为专门生意、且经营数额巨大的,则在营业上还有帮手。

上面所述,虽是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但都属于民间的正式借贷,都立有正式合同,保人须负有连带责任,有的保人称为代还保,即到期不还,保人须代为偿还,有的称铺保水印。法律上承认这种民间契约的有效性。但30年代初国民政府曾颁布法令,放贷月息最高不得超过2%,因而有些契约明面符合这种规定,实则口头另有约定。亲友之间的相互帮助、不立契约也是一种民间融资行为,但尚不在上述之列。

3.钱会(合会)

钱会是中国民间的一种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自发的集资行为。总的来说,钱会的目的是入会者轮流为每个会员集资,只不过第一次使用钱者一定为发起人(会首)。各种名称的钱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第2期以后使用集资款的顺序如何安排。利用摇骰子的办法来确定自第2期以后使用钱顺序的称为摇会;通过协商,按各人使用钱的急缓来确定以后使用钱顺序的称为轮会(摊会);通过投标方式来确定以后使用钱顺序的称为标会,等等。各地农村钱会的名称复杂各异,不下千百种,但目的宗旨基本都是一样。每会参加者一般只有几人,最多不会超过二三十人,否则集资的期限会太长。每一个会组成后,一般是每月举行一次会,也有一年一次(很少)。每会集资数目大家事先商定好,比如数目是1000元,则每期每个使用会款的会员都同样得到这1000元,区别在于先使用会款者为借入方,后使用会款者为贷出方,越先使用会款的会员付利息越高,最后得会款者实际上是一位储蓄者,他得到本钱和全部利息(别人付给他的利息)。所以钱会虽是一种民间组织,但它在会款的安排上非常科学,原则就是先得会者每期要多出钱,按时间顺序依次降低。如一个会10人,每期一个月,一共10个月期限,集资款为1000元,第1期得会的会首每期要纳145元,第2期得会的每期要纳135元,每会递减10元,最后得会的每期纳55元。结果是会首最先使用会款1000元,但他每期纳145元,10个月共出会金1450元,多出450元,就是他缴的利息;末会共出会金550元,得到1000元的会款,多得的450元即是他获得的利息。这样无论先使用钱、后使用钱,大家利益相等。但是如果有的人急于用钱,他往往就会参加标会。标会是通过投标的办法确定使用钱的先后,而投标的结果往往会抬高使用钱的利息。但从市场经济的观点而言,标会也不是没有它的好处,起码它可救人之急。钱会是一种民间组织,不是经政府允许组织的,但它在中国农村广为流行,是农村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值得人们认真加以研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的银行,19世纪末期开始在中国出现了。中国自己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于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97年5月27日)在上海由盛宣怀(1844-1916年)创办。盛宣怀是洋务运动发起人李鸿章的幕僚,首任轮船招商局督办、电报局主办,接办过汉阳铁厂,经办过芦汉铁路,督办过铁路总公司。在长期办洋务的实践中,盛宣怀认识到兴办实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要将社会上大量的、闲散的民间资金募集起来需要有专门的机构——银行来汇集,否则将难以达到聚集资金兴办实业的目的。从股份的统计来看,盛宣怀一人股金占总股金的32.7%。非个人的招商局、电报局的股份不久也都转为私人资本,可见,中国通商银行创立之初即是民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故我们可以称其为中国第一家民营银行。1906年由实业家周延弼和沈鳗云创办的信成商业储蓄银行,是一家纯粹的私人资本创办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民营金融机构。1906年由民办浙江铁路公司设立的浙江铁路兴业银行(后改为浙江兴业银行),1908年由虞洽卿等实业家投资的四明银行等的出现,表明中国民(私)有银行真正发展起来。

当然,在此期间,也创办了一些官方性质或与政府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1905年成立户部银行(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1912年改称中国银行),由清朝户部会同财政处联合请求由户部试办,1907年设立的交通银行由邮传部奏准。这两家银行均为政府部门倡导组建,户部银行官股和商股各半,交通银行官股四成,商股六成,自然与政府关系密切,并成为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国家银行,其存放款主要是为了解决财政和军费问题,而很少与民族工商业发生联系。其后相继成立了一些地方性的官银钱局(号)或商业银行。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农村民间金融

辛亥革命的胜利使得中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得以寿终正寝,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社会开始进入新的历史纪元。尽管国民政府早期的社会一直处于动荡变革之中,但是,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