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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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主要内容(3)

一、人权基础观念教育

人权基础观念教育是人权教育的基础工程,对学习者人权观念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与人权文化的形成也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在学习者学习人权的各项知识和制度前,应对人权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精神有初步的了解和认同。人权基础观念是人类对人权及人权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的结果,许多问题可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答案或共识。因此,这一领域内容的学习,并不以标准答案的记忆为目的。相反,学习者必须通过自己的思索得出结论。人权基础观念教育有助于学习者独立思考及批判能力的形成,是学习者学习其他人权知识的基础。我国现有的人权教育,多偏重于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人权法条等人权知识的记忆,而忽略了人权基础观念的培养,这种状况在散见于各类德育教育中的人权教育中尤为普遍。实际上,如果缺少人权基础观念的滋养,即使学习者能够背诵再多的人权公约和法律条文,也只能获得片段性的记忆性知识,而无法形成源自于内心的人权价值观。

(一)关于人权的本质性思考

“人权”是人权教育中的核心概念,对人权概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是进一步学习的前提。在当代社会,人权作为一个道德、政治和法律的框架,是一个被学者、政治家和普通民众广泛使用的概念。但对于什么是人权,却至今还没有一个为所有使用它的人公认的统一的答案。人权所包含的每一个要素,如权利的主体、权利的性质、权利的客体、权利的义务人、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都存在很多争论。

因此,我们对人权概念的学习不应拘泥于追求一个完美的定义,而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权概念进行分析。这一课题为学习者留下了较大的思考空间和机会,教师应当以人权概念为中心,积极引导学习者对人权进行本质性思考。相关的内容可以包括:人权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人权?人权的来源是什么?谁是人权的主体?我们拥有哪些人权?拥有人权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人权如何受到限制?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思考,还可以结合我国的人权现实,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如何处理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之间的关系?歧视农民和农民工的法律是否违背了人权原则?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使学习者在思考人权概念的同时,反思我国人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深对人权本质的理解。

首先,人权是权利。“称人权为‘权利’是指人权‘始自权利的’要求,而不是仁慈、博爱、友情或爱的要求;人权无需谋取,也不是奖赏。权利概念意味着,根据一些可适用的规范按照某种秩序应赋予权利所有人的权利;人权概念则意味着,根据道德准则按照一定的道德秩序应赋予的权利被转化并被确认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法律秩序中的法律权利。一个社会承认人享有某项权利,它就肯定并认可了这项权利为合法,并将之纳入该社会价值体系,使之在与其他社会价值的竞争中更有分量。”

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权利,人权的拥有者具有在必要时要求人权并使之得到有效的强制实行的能力。人权是权利,但它与其他权利又有明显的不同。“人权”由“人”和“权利”两部分构成,是人之为人而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指权利,即法学意义上的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关于人的一些原则,它由若干关于人及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尊重人的判断、命题或原则构成,可以简称为“人道”。所以,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是两者的融合。

如果离开人道谈人权就会混淆人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

其次,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虽然人权的概念千差万别,但是人权作为道德权利的属性却几乎得到了所有人权学者的赞同。如英国学者麦克法兰认为:“人权是那些属于每个男女的道德权利,它们之所以为每个男女所拥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

日本学者宫泽俊义也认为:“基于人仅因作为人这一事实而被认为当然具有的权利就是人权。”

当然,强调人权的道德性,并不是否定法律人权。实际上,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作用是其他手段所无法替代的。但是,我们在承认法律人权的同时,必须警惕将人权等同于法律权利的危害,因为“如果以实在法作为人权根据,就会得出根据这种实在法否定人权也是可能的结论”。

实际上,与法律权利相比,道德权利所表彰的人权要求是一种“最终诉求”。对此,美国学者唐纳德做过较为详尽的论述。他在承认人权是“最高等级的道德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道德权利与实证权利或法律权利的关系。他认为实证权利或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不同来源:实证权利来自于法定并以法律力量为后盾,道德权利产生于道德原则并以道德力量为支持。但是这并不表明实证权利比道德权利更加真实,相反,人权的道德力量常常更加伟大。因为人权的实际力量和价值在于,只有当法律权利和其他较低的权利要求失败时,人权才是适用的。正是这种道德性,使人权成为一种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和向现存法律制度挑战的依据。即使是完全没有实现的人权也使一个人能够对于权利滥用制度发起特别强有力的道德抨击。

再次,人权是普遍的、平等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任何人,只要基于他或她是人类一员这一基本的简单事实,就应当享有人权。”

人权是一切人享有的权利,拥有人权不受国籍、种族、性别、财产、能力等条件的限制。美国学者温斯顿将人权表述为“平等地属于所有人的那种普遍的道德权利”,这种平等性和普遍性来源于人的本质。因为人与无生命的物体、植物和其他动物不同,人有尊严和内在价值,它们构成了人权的基础。

因此,就每个个体而言,个人特征的差异不应成为否定其人权的理由。承认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与平等性,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人权的本质和重新认识我国的人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人权的主体不只是公民,也应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其二,“不管是‘敌人’,还是‘人民’,只要他是人,他就享有人权。”

其三,社会弱势和边缘人群都是人权的主体。

(二)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基础观念

自由权与社会权是当代人权最基本的一种分类方式,对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理解既要看到它们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们的联系。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基础观念包括: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基本概念、自由权与社会权产生的背景、自由权与社会权对应的不同的国家义务、社会权的人权性质、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彼此依存的关系等。在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中,教师应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

其一,自由权与社会权对应的国家义务有什么不同?在人权的谱系中,自由权是最早得到承认的人权,代表了人权最本初的含义。“自由权是一种与夜警国家和自由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是自律性地展开的,国家的任务仅仅在于排除对这种秩序的干扰,而对所有自律性领域,国家则不应加以干涉。……与此相对照的是,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基本人权。其目的在于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病,为此要求国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所以,自由权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中要求国家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的作为的权利。”

学者们也把自由权称为消极权利,而把社会权称为积极权利。但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实际上,所有权利都并非排他性地只对应于国家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任何一种权利都各自与一组义务相联系,它们都“既要求积极行为,又要求对国家予以限制”。为此,美国学者亨利·舒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分为三个层次:即避免剥夺的义务、保护个人不受剥夺的义务和帮助被剥夺者的义务。当然,这并不是说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分类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两类不同权利而言,国家相关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自由权主要对应国家消极不作为的义务,而社会权主要对应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国家义务的不同侧重点表征了两类权利的主要区别。

其二,社会权是人权吗?人权学者对自由权的人权性质基本上不存在太大的分歧,但是对社会权是否能成为人权则有较大争论。美国学者克兰斯顿是社会权的坚定的反对者,他设计了判断人权的三个标准:切实可行性、普遍性和至关重要性,并据此否定社会权的人权性质。但是他的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实际上,社会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权利。一方面,社会权与人的生存条件密切相关,是维护人的尊严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正如亨利·舒所说:“缺乏生存手段就像侵犯人身安全权一样是致命、使人无助和痛苦的。”另一方面,社会权对于自由权的实现也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公民自由是必要的,但它们对自由社会是不够的。为了保证有积极自由的任何措施,人类必须有进行自由选择的‘工具’。这些工具基本上体现为满足特别是食品、衣服、住处、保健和教育这些需要的基本社会经济权利。如果缺乏社会经济权利,公民权利就无法保证。因此,这两类权利都是人权,都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

当然,与自由权相比,社会权的实施因其对资源的依赖性强而变得更加困难。但是这并不影响社会权成为人权,因为人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道德权利,实施的容易与否并不是判断一项权利是否是人权的绝对标准。退一步讲,即使国家因受到资源限制而无法对社会权进行全面充分的保障,也并不妨碍社会权成为一项可实施的人权。因为每项社会权都包含有权利的最低核心内容,它们是权利的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没有它们,一项权利就失去了它作为一项人权的实质的重要性。权利的核心内容反映了权利的某些重要方面,它们或者满足权利拥有者的基本需要,或者体现了诸如人的尊严、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当政府不能同时实现权利的所有要素时,它应当首先考虑那些被认为是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要素。

(三)集体人权的基础观念

集体人权是以“人民”为权利主体从而与个人人权相对的一类人权,它包括人民的自决权和发展权。由于与西方传统的人权理论存在较大差异,集体人权的概念从出现伊始就引起了各方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是否存在集体人权?承认集体人权是否会损害个人人权?对于自决权而言,因为它得到了国际人权两公约的认可,人们对它的存在并没有太大的分歧。而且考虑到殖民地受压迫的情况,自决权被视为实现个人人权先决条件的观点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因此,关于集体人权的分歧和争论主要集中在发展权上。人权教育者可以以发展权为例,引导学习者对集体人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