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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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实践创新(1)

在全民中开展人权教育,普及人权观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少人权传统而又人口众多的国家而言,任务更加艰巨。为了充分发挥人权教育的功能,实现人权教育的价值,我们在具体的实践中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以积极开放的心态接纳人权发展和教育发展的最近成果,丰富我们的人权教育实践。在当前我国人权教育发展的初级阶段,针对人权教育资源短缺、人权师资不足、教育渠道单一、教育方法落后等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创新与突破:一是拓展人权教育主体,二是拓宽人权教育渠道,三是探索人权教育的新方法。

第一节人权教育主体的拓展

开展人权教育是政府的义务,但是仅靠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还要有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是人权教育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非政府组织与官方机构的合作可以扩大人权教育的影响范围。

人权非政府组织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而自身并不追求权利的私立组织。(Peter Pack.Amnesty InternationaI:An Evolving Mandate in A Changing World.Angela Heganyand Siobllan Leonard Human Rights An agenda for the 21st Century.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9:267.转引自黎尔平:《辅助政府渐进发展——中国非政府人权组织成长路径分析》载《行政论坛》2007年第6期。)它们具有正规性、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有多种表述,其中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Lester M.Salamon教授的表述最具权威性。他认为非政府组织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第一,正规性,即合法注册,有成文的章程和制度,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等;第二,独立性,指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第三,非营利性,指不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第四,自治性,指有独立的决定和行为能力;第五,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和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第六,公益性,指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参见叶常林、许克祥、虞维华等着:《非政府组织前沿问题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8页。)非政府组织参与人权教育相对来讲是一个比较新的现象。实际上,最初非政府组织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并没有引起更多的重视,即使是那些关注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促进与发展的国际组织也主要强调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教育促进人权。如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举办的“世界人权教学大会”提出了指导人权教育的数项原则,并设想政府会实施这些计划,几乎没有提到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近年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1990年3月5至9日,在泰国宗迪恩(Jomtien)举行了“世界全民教育大会”,并通过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宣言列举了当今世界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经济停滞和衰退的威胁、人口的迅速增长、国家之间及各国内部日益扩大的经济差距、战争、侵占、内乱、暴力犯罪、本可预防的无数儿童的夭亡以及普遍的环境退化等,这些都极大地限制了对基本学习需要的满足。为此,大会认为必须寻求新的资源支持,并突出强调了加强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的必要性。此后,非政府组织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联合国在关于“人权教育十年”的大会决议中明确提出,各国际、区域和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那些关注妇女、劳工、发展与环境问题的组织,应加强正规和非正规人权教育方面的工作。

实际上,无论是否得到重视和认可,非政府组织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都是真实存在的。它们编写教材、组织培训项目、汇编培训材料。从联合国成立到上世纪70年代,非政府组织主要在各国家层面和基层从事人权保护和人权教育工作。70年代以后,随着人权的制度化,正式教育系统成为人权教育的主要目标,教育与人权的结合更加紧密。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人权教育成为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重点。除了新兴的人权教育组织外,一些传统的发展组织也开始接受并使用人权话语,一些原来以关注人权侵犯为主的人权组织也把重点转移到人权教育,并把人权教育作为预防人权侵犯的重要途径。(例如在培训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行为方面,反对诽谤组织(ADL)在全世界都很活跃。又如为了使妇女有能力克服障碍,获得全面平等和非歧视待遇,联合国妇女基金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保卫妇女委员会都把人权教育和学习排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中。奥地利的非政府组织——欧洲人权与民主培训研究中心(ETC)与东南部欧洲地区的许多人权中心合作,提供当地和地区的人权教育和培训活动。此外,该中心还成立了暑期人权和人的安全国际学院。参见“人的安全网络”组织编写,李保东译:《人权教育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4页。)从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开始,非政府组织就开始游说,最终促成了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这是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层面推动人权教育的最主要努力。因为“人权教育十年”对各国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在“人权教育十年”宣布后,一些非政府组织再次把精力投入到国家层面的具体实践。在关于“人权教育十年”的中期报告中,“联合国和各成员国都一再承认非政府组织对人权教育的巨大贡献,当前的回顾再一次证实了非政府组织是这一领域的关键角色。”

非政府组织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关注。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明确提出:“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全社会组织人权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研究,举办人权知识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多样的人权知识教育和普及活动”,“鼓励、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人权研究机构,充分利用教学、科研平台,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在人权教育中,非政府组织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我们必须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一、我国的人权非政府组织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我国学者使用,但是学界对哪些组织属于非政府组织并没有达成共识。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特殊的发展路径,无法完全套用西方的判断标准。一种最普遍的认识是非政府组织与我国的民间组织最为相似,因此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社会团体,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歧在于是否以登记为标准。根据我国学者研究,截至2008年,我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共40余万家,而在民间实际存在但未经登记的组织超过400万家。这些组织大多存在于农村和城市的基层,在实践中发挥着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只是因为找不到业务管理部门而无法按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把它们排除在外,就无法真正了解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而且,这些组织中不乏一些基层的维权组织,如果对它们进行积极引导和培育,它们很可能成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力量。

在众多的非政府组织中,有一些专门致力于或部分致力于人权事业的人权非政府组织。虽然这些组织在我国都被称为民间组织,但是它们的民间性程度是不同的。按照民间性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我国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半官方性质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它们或者由政府直接组建,如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和消费者协会;或者由政府支持设立,如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各大学里的人权研究中心。这些组织与政府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在成员和组织方面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一些官方组织的印记,具有较明显的行政色彩。如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是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也有多人是中国政界要员。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是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和消费者协会的行政色彩要更浓厚一些,它们不仅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正是由于存在这种与政府之间的天然联系,它们可以较容易地获得政府的财政资助或财政拨款,在开展活动和发展项目方面也有许多体制资源可以利用。但是对政府的过分依赖,也使一些组织“不大可能形成达成共识的、正确的组织使命和目标”。它们的活动一般局限在“政府鼓励、允许、至少是默许的范围之内”,缺少自主性和主动性。“在项目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往往掺杂部门和个人私利”,缺乏透明度和社会责任感。

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它们作为民间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

另一类是纯粹民间意义上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也被称为民间非政府组织或草根非政府组织。它们虽然没有官方非政府组织的体制优势,但是它们的运作机制更加灵活,较少官僚气息,能够对社会需求做出及时反应。它们当中有一部分是依托于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这些组织的发展相对比较规范,大都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特征,可以说是具有现代非政府组织特征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于1992年,2003年1月在湖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为一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心坚持非营利性质,为社会弱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中心还制定了《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章程》,拥有健全的机构设置和财务管理制度。又如成立于1995年的原“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及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它从成立之初就按照非政府组织的理念进行运作,是我国发展比较成功的人权非政府组织。类似的非政府组织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这些组织有高校这一平台,再加上规范性的运作,既赢得了民众的支持,也吸引了大批具有专业人权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和国内外的捐助。

除了这些比较正规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外,我国还存在大量正在发展中的基层维权组织。这些组织既包括广泛存在于农村的农村发展协会、农民维权协会、农民协会、法律学习小组和移民协会等,也包括存在于城市的打工者协会和民工组织的各类“同乡会”、“联谊会”和“战友会”。这些组织是基层民众维权的重要力量,但是它们的生存状态却不容乐观。它们多处于萌芽或初级发展阶段,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条件都比较差,各种资源也非常有限。这类组织普遍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合法性问题,它们向民政部门提出的注册申请通常很难获得批准。如湖南衡阳县农民维权精英申请设立农民协会的报告被驳回,衡阳县民政局还正式下达了《关于取缔非法组建“农民协会筹委会”的决定》。

浙江温岭市的一些农民,因不满在征地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掠夺,申请成立“温岭农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未获得批准。城市维权组织的命运也是如此,如广州、北京和上海等地都出现过业委会组织起来要求成立“业联会”而未获批准的情况。这些“非法组织”的前景无外乎以下三个:其一是在逐渐取得依法登记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后进行登记,成为组织合法性的民间组织;其二,在无法获得合法登记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现有的这种边缘性的地位;其三,被取缔或在从事违法活动时,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后两者可能会导致这些组织的无序发展或演变为秘密会社,只有第一个前景才是它们发展的真正方向。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国家放宽民间组织合法化的条件,将大部分非法存在的民间组织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