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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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实践创新(3)

实际上,过高的准入标准并不是我国民间组织立法存在的唯一问题,还有一个更突出的问题是对民间组织成立后的活动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人们之所以会忽视这个问题,并不是因为它不重要,而是因为它还没有成为大部分民间组织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问题。为了给民间组织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除了降低准入标准外,至少还需要完善下列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募捐法律制度、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内部管理法律制度和人力资源(员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其次,转变政府观念,正确认识民间组织的作用。民间组织,尤其是民间维权组织常以政府监督者的角色出现,因此容易引起政府的误解和反对。一些政府和政府官员甚至将民间维权组织视为是反政府组织,认为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要想充分发挥民间维权组织的作用,使他们在人权保护和人权教育中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就必须消除政府对它们的误解和反对。实际上,随着民间维权组织的成长,一些比较开明的地方政府已经对它们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开始把这些组织独立发挥功能作为一个民主制度活力的积极指标,而不是一个社会的威胁。但是这种认识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和大部分政府官员中还不具有普遍性,如果不能实现政府观念的彻底转变,即使对现有立法做了修改,也无法真正改变民间组织的生存环境。

当然,法律的修改和政府的支持只能为民间维权组织的活动提供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不能保证它们活动的效果,民间维权组织还要靠自身的努力为自己的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换言之,它们只有具备规范化的运作和较强的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赢得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实际上,这也是民间维权组织的人权宣传能够取信于民众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民间维权组织的组织越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越强,它们在民众中的威信就会越高,民众对它们的人权宣传就越容易接受,反之亦然。

四、海外人权非政府组织与人权教育

除了我国本土的非政府组织外,海外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也是推进我国人权教育的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海外人权非政府组织既包括外国的人权非政府组织,也包括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近年来,海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它们直接参与我国的活动,并为我国本土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学习的范例和大量的资源。它们在中国开展活动,一般都是通过与中方机构进行合作实现的。具体的合作方式灵活多样,“从单纯为中方机构的研究、会议和运作项目提供资助,到参与中方机构的一些项目的设计策划并提供资助,再到实施自己既定的一些项目”,不一而足。在人权教育领域,海外的人权非政府组织有着丰富的资源优势。在我国人权教育发展的初期,充分利用海外资源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人权问题较为敏感,政府和一些国内机构在与海外人权非政府组织接触时通常都较为谨慎。与其他领域相比,海外非政府组织参与人权教育的比例是比较低的。在这方面,瑞典瓦伦堡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中心(RWI)与中国的合作项目是一个较为成功的尝试,为合理利用海外资源积累了经验。1996年瑞典和中国签订了一项在人权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协议,实际人权项目在中国的实施主要由一个独立的学术机构——瓦伦堡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中心执行。该中心主要在瑞典和国外从事人权研究、人权教育和培训。在瑞典国际发展合作处的资助下,RWI在中国的目标是在政府当局和学术机构开展提高人权能力的各项活动。自从2000年开始,中心主要与中国的法律院系合作。RWI在中国的一个重要项目是“北大项目”。这个项目从2004年开始,由北大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负责管理。项目被安排在北大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课程中,同时对北大所有的硕士研究生开放。RWI之所以能与中国政府和合作者建立稳固的关系,一方面是由于瑞典长期保持政治中立,国内人权记录较好,而且一直与中国保持友好关系;另一方面,RWI一直强调自己是一个独立的、注重实际的、非政治性的学术机构,这一身份使它赢得了中方合作者的信任。

在与海外人权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时,应对海外人权非政府组织的角色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认识,既不能一味敌视,也不能任其为所欲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它们在我国的活动提供合法身份,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既要充分发挥它们在人权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又要避免它们利用人权教育之机煽动民众对抗政府,破坏社会秩序。

除了非政府组织外,其他的社会机构,如学校、家庭、社区组织、社会培训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体等都在人权教育中有独特的作用。国家应鼓励它们将人权教育纳入各自的活动中,共同推动人权教育的发展。

第二节人权教育途径的拓宽

作为全民终身教育,人权教育应当通过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等多种途径全面展开,(正规教育是从小学到大学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有等级结构的教育制度,除了一般的学术研究外,还包括大量专门的全日制技术和职业培训项目和学院。非正规教育是指处于正规教育之外,为一定学习群体学习目的的实现而开展的有意识、系统的教育事业。非正式教育是每个人从其日常的经验以及他们周围的家庭、邻里、工作、休闲、图书馆、媒介中,获取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的终身学习过程。参见P.H.Coomb.New paths to learning for rural children and youth.New Youd,NY: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Educational Development,P11.)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国际文件和人权教育拥护者的普遍认可。(如《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国际行动计划》第25段:“在政府以及国际援助者和方案的帮助下,应该鼓励和协助中小学、大学、专业和职业培训方案和机构设计人权课程和相应的教材和资料,并纳入早期童年、小学、中学、中学后和成人等各个层次的正规教育。”第26段:“为了使人权教育纳入非正规方案,在政府和国际援助者和方案的帮助下,应该鼓励和协助公民社会中的适当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工人和雇主组织、工会、大众传播媒体、宗教组织、社区组织、家庭、独立的信息、资料和培训中心及其他机构,设计和提供这种非正规教育方案。”)我国目前的人权教育途径较为单一,主要以正规的学校教育为主。今后发展方向应是:在完善学校教育途径的同时,努力开发新的教育途径,推动人权教育向纵深发展。

一、利用大众传媒开展人权教育

大众传播是传媒组织使用某项技术作为媒介与大规模受众进行沟通的传播形式,其中被用于传播的技术被称为是大众传播媒介,即大众传媒。当代大众传媒主要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电影和互联网,作为大众信息传播的载体,它们也为人权教育提供了重要渠道。“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已经认识到“大众传播在向社会所有阶层包括向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员以及在边远地区居住或工作的人员进行人权教育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要求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进行人权方面的宣传,并特别强调“参与‘十年’的所有行为主体同媒体接触时,都应该在充分尊重媒体的独立性以及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情况下,鼓励增加向公众报导人权问题和编制节目提供关于人权的资料和思想,并促进关于人权的公共对话”。

(一)大众传媒在人权教育中的作用

“大众传媒天生所具有的放大信息的气质是任何组织和群体都不具备的,因此,它影响公众的作用也是任何组织和团体所无法替代的。”

首先,大众传媒的受众广泛,扩大了人权教育的范围,能够把更多的人群纳入到教育对象中。大众传媒以其超强的社会渗透力,使越来越多的公众了解到人权的基本知识和社会中发生的各种人权事件,从而更深切地理解人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意义。对于人权事件,我们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各种人权侵犯现象,也包括各类人权会议、人权诉讼以及人权推动者为推动人权进行的努力。与正式的学校教育相比,大众媒体的功能在于使人权问题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使人权观念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其次,大众传媒使教育效果更加明显。大众传媒特别是电视、电影在传播人权知识时可以采用艺术化、娱乐化的手法,使人权教育的内容丰富、立体。公众在视听享受的同时,也在无形中接受了人权知识和人权观念。再次,大众传媒传播的人权信息具有及时性,使人们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发生在世界各地的人权事件。最后,大众传媒提供的人权信息具有无限量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可以满足不同群体对人权信息的需求。互联网等新的传播技术的出现进一步扩大了大众传媒的优势,它们“允许更大数量的信息传递和信息检索,让使用者对内容的创造和选择有更大的控制权,同时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花费更少”。

虽然大众传媒在人权教育中拥有上述优势,但其实际作用的发挥还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政府对媒介的控制限制了大众传媒的作用。出于对大众传媒的警惕,对媒体从业人员社会责任的不信任,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和促进媒介服务于公众需求等多方面的考虑,各国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大众传媒进行控制和监管。即使是在有着新闻自由传统的美国,大众传播活动仍然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其中最突出的是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对广电媒体的控制。联邦通讯委员会依法管理美国各州和跨国的电台、电视台、电话、卫星、有限电缆等通信业务,并被授权给商业性和非营利性电台、电视台更新经营许可证。它最直接的控制方式是制定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处,惩处包括警告、罚金,直至撤销经营许可证。在一些不实行许可制度的领域,各国政府对传播活动和传播内容的监督也一直没有放松。各国都有相关的新闻立法和丰富的司法判例,禁止传播诽谤侮辱、损害他人名誉、干扰公平审判、颠覆国家和具有色情内容或冒犯性语言的信息。

这些监管对于平衡新闻自由与其他人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存在被政府滥用以控制媒介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传播内容的限制很可能会被作为禁止传播人权信息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