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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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附录(4)

(二)对警察(见人权高专办执法人权培训教材,包括:《人权与执法:警察人权培训手册》(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96.XIV.5);《人权与执法:警察人权培训教员指南》(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03.XIV.1);和《警察人权标准与实践:警察使用的人权袖珍手册增订本》(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03.XIV.7)。)的人权培训应包括涉及各种警察职能的人权标准,例如:警方调查方法、搜查和扣押、逮捕和审前拘留、武力和火器的使用、在内乱、紧急状态和内部冲突时维持治安、合法的人群控制措施等。对警察的人权培训也应侧重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如青少年、妇女、移徙者、难民和残疾人。根据不同的听众,培训可以包括将人权视角纳入警方的指挥、管理与控制事务,包括发行警务通令、制定行为守则、入职和在职培训、公平和不歧视的招聘程序、新聘人员的筛选过程、社区治安战略、建立投诉机制,以及对侵犯人权行为开展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

(三)对监狱官员的人权培训(见人权高专办监狱官员培训教材,包括:《人权和监狱:监狱官员人权培训手册》(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04.XIV.1);《人权和监狱:有关司法的国际人权文书汇编》(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04.XIV.4);《人权和监狱:监狱官员人权培训员指南》(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04.XIV.6);和《人权和监狱:监狱官员国际人权标准手册》(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E.04.XIV.5)。)将使学员熟悉监狱工作中的国际人权标准,促进对监狱官员工作中的人道、有效手段的检查,和对民主社会中法律和司法职能的检查,并使学员能够将此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它可以包括下列各方面的人权标准:为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的设施;囚犯的身心健康,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包括青少年、妇女、残疾人和还押犯人在内的特殊囚犯和被拘留者的待遇;监狱记录;监狱的行政、纪律和申诉程序;使用武力;处罚和申诉程序;正当程序和申诉;与外界的接触,包括家人、律师和医务人员;信仰和崇拜自由;监狱劳动(如工作条件、薪酬);教育和娱乐;

(四)军人需要接受的国际人权准则和标准的培训,涉及与冲突有关的任务,以及现代职业军人作战之外的职责。这些职责越来越多地包括民事治安责任、在紧急状态下维持秩序和公共安全、参与国际维和行动。若要以专业和人道主义的方式有效履行这些职责,需要了解并意识到各项人权标准,以及将其运用在军队日常工作中的技能。然而,传统的军队培训大多只提及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或人权法),包括《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而人权培训本身显然并不包括在内。

(c)在培训工具方面,开发能体现上述方法论的培训材料。应审查和修订现行课本和手册,以确保其符合人权原则,并具有听众针对性。

(3)学习和工作环境

45.人权培训只能在实践人权的环境中进行。为此,可以执行下列战略:

(a)制定并采用明确一致的政策说明,例如职员和官员的行为和职业道德守则,雇主行为守则,明确地将人权标准纳入所有工作领域,以及雇员权利与责任章程;

(b)鼓励通过人权活动、竞赛、奖项、奖学金和奖金,承认并表彰人权成果;

(c)鼓励执法人员、地方政府和军队及更大范围的人员之间的交流,包括正式通过行动计划(例如,打击种族主义、歧视、性别暴力等的行动计划)。

3.行为者

46.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的主管部门(例如,根据各国的具体安排,可能是公共行政部、内政部、司法部或国防部)主要负责行动计划这一部分的执行工作,并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及地方政府合作。

47.上述各方行为者需要与下列诸多国家机构和组织密切合作:

(a)文职人员培训学院、政府学校、警校及军校;

(b)公务员和执法人员联合会;

(c)有关立法机构,例如包括内务、国防和人权问题的议会委员会和咨询小组;

(d)市政当局,特别是属于教科文组织国际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城市联盟等国家和区域性网络与协会的市政当局;

(e)国家人权机构,如监察员和人权委员会;

(f)国家和地方人权培训和资源中心;

(g)非政府组织。

48.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

(a)媒体;

(b)宗教机构;

(c)社区领导人和地方社区机构;

(d)土着人民和少数群体;

(e)企业部门。

E.国家执行的程序

1.执行步骤

49.在执行本行动计划时,各会员国应按照国情、优先事项和能力,并以此前的国家工作为基础,确立现实的目标和行动手段。

50.关于推动国家对高等教育中的人权教育和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的人权培训的计划、执行和评估的进程,下面概括了四个步骤。应与所有可能相关的国家行为者(见上文C.3和D.3部分)共同执行这些步骤。

步骤1:分析高等教育中的人权教育和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的人权培训的现状。

行动

参考上文C和D部分提出的战略:

收集以下信息并进行分析,目的是为每个所涉领域(高等教育;公务员,可能按类别划分;执法人员和军人)编写一份国家基准研究报告。(考虑到目标领域的数目及每个领域所涉行为者的多样性,基准研究既可由政府协调部门进行,也可以由各个目标领域关联最紧密的行为者/们进行分别研究。)

高等教育中的人权教育和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的人权培训的现状,包括已经实行的举措及其缺点和障碍。

现行政策和法律。

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现有的良好做法、资源和工具。

可能影响这些领域内人权教育和培训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目前涉及的各方行为者(政府机构、国家人权机构、研究所、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者)。

辅助性工作(如关于和平教育、全球教育、跨文化教育、国际了解教育、民主公民权和价值观教育的大学方案;专业人员的道德方案等)。

确定哪些人权教育举措业已存在,并找出有效做法和方案。

分析并确定上述各领域的优缺点以及机会和限制,找出关键特点和领域。

对执行水平作出结论。

考虑如何汲取经验教训,如何利用机会,并考虑为克服缺点和限制必须采取何种措施。

产出

编写国家基准研究报告,并在全国广泛传播研究结果,以促进国家执行战略的工作。

步骤2:确定优先事项,并拟定国家执行战略,确定目标和优先事项,并计划执行活动(至少是2010-2014期间的活动)。

行动

界定每个目标领域内的基本执行目标。

以本行动计划作为参考制定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基准研究的结果确定优先事项,考虑到最迫切需求和/或现有的机会。

重点放在能产生影响的干预措施,优先考虑能带来可持续变化的措施,而不是特别活动。

鼓励在不同行为者之间建立联盟和协同效应。

查明下列内容:

投入:现有资源的分配(人力、财力、时间)。

活动(工作、责任、时限和里程碑)。

国家执行战略协调机制。

产出:具体产品,如立法、行为守则、教材(新编或修订的手册)、培训方案、不歧视政策等。

成果:要取得的结果。

产出

国家执行战略。

步骤3:执行和监测

行动

向有关服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宣传国家执行战略,并与其合作执行计划的活动。

监测已确定的重要目标的执行情况。

产出

关于国家执行战略的进展报告。

步骤4:评价

行动

采取自我评价和独立评价的方法来审查执行情况,并用以改进和加强各项活动。

承认、宣传并记录取得的成果。

产出

关于国家执行战略成果的国家报告。

根据经验教训提出未来行动的建议。

2.协调

51.执行工作主要由政府负责,政府应确定一个有关部门作为联络点,负责协调国家执行战略的拟订、执行和监测工作。协调部门应与有关单位、部厅和其他有关国家行为者保持联系。协调部门还要同负责拟订向联合国人权机制(条约机构、(见《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43段)特别报告员和普遍定期审议)提交国家报告的有关国家机构合作,确保将本行动计划之下人权教育和培训的进展情况列入报告。

52.协调部门要与人权高专办保持联络,分享进展情况,并确保在第二阶段结束时编写并提交政府最终的国家评价报告。

F.国际合作和支助

53.国际合作和援助的方向是加强国家人权教育和培训的能力,支持国家执行战略。它可以由以下各方提供:

(a)联合国系统,(务必牢记联合国人权机制定期向会员国提出人权教育和培训问题。例如,条约机构在审查缔约国报告时,可将重点放在缔约国执行人权教育和培训的义务上,也可在其结论性意见中体现这一重点;人权理事会的专题和国别机制(包括特别程序及工作组)可在其报告中纳入人权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进展;普遍定期审议也提出人权教育和培训的问题。此外,教科文组织有一个专门机制负责监测1974年《教科文组织关于教育促进国际谅解、合作与和平及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教育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包括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大学;

(b)附属于联合国的职业培训机构,例如涉及社会福利、医疗和卫生服务、预防毒品和贩运、难民、移徙和边境安全以及刑事诉讼的培训机构;

(c)由联合国授权的和平大学;

(d)其他国际政府间组织;

(e)区域政府间组织;

(f)有关国际和区域职业网络;

(g)国际和区域高等教育机构网络;

(h)国际和区域非政府组织;

(i)国际和区域人权资源和文件中心;

(j)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区域开发银行等等),以及双边供资机构;

(k)多边和双边发展机构。

54.上述行为者必须密切合作,以便尽量利用资源,避免重复,确保本行动计划执行工作的协调一致。

55.上述组织和机构可以:

(a)支助各国政府拟订、执行和监测国家执行战略;

(b)支助其他有关的国家行为者,特别是国家和地方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高等教育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

(c)在所有各级促进信息交流,查明、收集并传播关于良好做法(如通过颁发奖项)以及现有材料、机构和方案的信息;

(d)支助人权教育和培训行为者之间现有的网络,并促进所有各级新网络的建立。

G.协调与评价

56.人权高专办将与联合国系统有关高等教育的实体,特别是教科文组织,及其他行为者合作,确保《世界方案》第二阶段的国际协调工作;它还将发起有关的提高认识举措。

57.2015年初第二阶段结束时,各国要特别(参照C、D和E部分)对在本行动计划下执行的活动进行评价。会员国要向人权高专办提交最后国家评价报告。人权高专办将根据这些国家评价报告编写一份全球报告,并于2015年提交人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