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中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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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农业保险的特点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借鉴(4)

(五)浙江共保体模式

2005年底,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实施方案正式出台。并在1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该共保体以承保份额最大的人保浙江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由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天安、永安、华安、安邦、太平产险、大地等9家在浙财产保险公司为共保人组成,负责运作该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1.模式运行特点。①共保经营和互保合作相结合。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由人保浙江分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试点县依托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生产者互保合作组织,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浙江省已确定的共保试点险种共有9个: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西瓜、柑橘、林木、淡水养殖。各试点县根据自身特色、农业发展优势和抗风险需要,按“1+X”模式自行选择试点品种,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1”即水稻为必选统保险种,“X”则是从其余8个险种任选4个。互保险种为3个,分别是奶牛、生猪、青蟹。②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推动”是指政府对农户投保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险种给予不低于35%的保费补贴(对水稻补贴不低于50%),对共保体实行“以险养险”,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③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有限风险主要体现在低保障起步和风险管理的5倍封顶赔付方案两个方面。一方面,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另一方面,为化解巨灾风险,实行全省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5倍封顶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可持续发展。

2.运行绩效及存在问题。①运行绩效。浙江农业共保体从2006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政策性农险试点范围从最初的11个试点县(市、区)扩大到全省范围,共有74893户种养大户参加农业保险,大户平均参保率达71%;保费收入2.26亿元,保险金额153亿元;试点品种总数已达20种,基本满足了种养大户的需求;经受了各种自然灾害的考验,有效支持了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广大农户撑起了保护伞。②存在问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有限,参保对象集中在种养大户,而数量更大的一般农户参保率仍然偏低;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浙江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产风险较大,承保公司承担着巨大的赔付压力;农业保险人才匮乏,特别是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核保、勘察、理赔等方面严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3.简要评析。“共保”方式是国内外保险界认为应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一种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巨灾风险的化解分散能力。但试点运行中,也存在着参保农户范围界定过窄、再保险制度设计不明晰等问题。

(六)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典型模式的共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内五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其制度框架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设计制定的,这也是影响试点成效的关键因素。

1.地方政府是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主导力量。上述模式无一例外地体现了政府在推动和组织政策性农业中的主导作用。各地政府推动农业保险的经验性措施可以归结为领导重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支持、“以险养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面,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开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

2.实行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一方面,利用行政手段实现部分险种的“统保”,各地在坚持投保自愿的基础上,对一些重要农产品实现统一投保,或间接强制投保。比如,上海市将涉及动植物公共安全的少数险种列为强制性保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定,凡是农牧团场所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全民集体、家庭农场、承包户必须参加保险,并优先提供良种化肥、农用薄膜、水、机耕和疫病防治等服务,以及防雹炮弹、设备零配件等防灾减灾物品的供应。对不参加保险的企业、团场、承包户,遭受保险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全部由自己承担,上级部门既不拨款救灾,也不核销由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借助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网点、人员、技术、营销等优势,采取市场手段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不仅节约了运作成本,提高了运行效率,而且降低了政府承担的风险。

3.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分散风险。各地都非常重视灾害预防和农业风险分散工作,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灾害损失。比如,新疆建设兵团垦区在大部分棉花主产区都建立了防雹系统,形成了严密的防灾网络。由于防灾防损工作到位,1990-2003年,垦区棉花保险的简单赔付率仅为66%,低于国内其他地区的农险赔付水平。在风险分散方面,黑龙江垦区实行阳光公司与保险社相结合的办法,协同采取措施,进行防灾减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实行“以险养险”。大多数地区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索支撑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的有效机制和办法,特别是通过采取“以农村险养农业险”的经营模式,实现了“以险养险”,较好地保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比如,浙江省将试点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捆绑打包,承保人可通过车辆险收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损失。黑龙江垦区阳光公司在经营险种上设置了农民人身险、农村公共责任险、农村企业财产险,并探索开展农村医保、农村养老保险及小额信贷等业务,以种养两业保险之外的业务收入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上海自1992年开始就将农村建房保险纳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以此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撑险种。

六、农业保险的经验总结及对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借鉴

从各省市、地区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尽管各具特色,但在实际运作中确有一定的共性,对进一步开展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经营

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绝少愿意承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

(二)政府在推进农业保险中责无旁贷

第一,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业务,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许多国家都由政府组织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由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第二,经营农业保险亏损是常态,农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应承担补贴农业保险的管理费和保险费的责任。第三,农业保险遭遇巨灾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政府应承担最后保险人的责任。政府设立再保险公司或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向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若农业保险机构准备金积累不足,政府应提供支持。

(三)国家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财政扶持

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经济性,但同时又面临很高的经营风险,容易出现亏损。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了高标准的补贴政策。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各省开展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大都是在参保农户承担20%~30%的基础上,各级财政承担80%~70%,有的还为办理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免征农业保险的赋税。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

(四)农业保险带有强制性或准强制性的特征

农业自愿保险与农业强制保险,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因此,要扬长避短,将两种方式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优势。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保险意识及需求状况,可以确定不同地区的实施方式,根据国家的农村经济政策,可以确定不同险种的实施方式;对于同一险种也可以采用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比如:一些省市选取一些重要的粮食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及部分牲畜,如牛、马、羊等进行强制保险,不同地区有所差异。有的则采取了间接强制的措施,即将一些诸如农村信贷等活动与农业保险挂钩。其目的是按照大数法则的规则,尽可能地扩大同质标的物的规模,使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以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五)按风险高低进行区域划分,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别费率

对于生活水平过低的农民,由于其维持目前的日常生活尚有困难,要让其对将来可能的农业风险做出投入,不符合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适当垫支农业保险保费,并辅之以其他救助手段,可从根本上解决该人群的贫困问题,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性持续发展创造好的社会环境。

(六)实行差别保费补贴,坚持险种差别费率原则

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这样就适度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将有更多的农民为此而受益。

(七)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多样

国外农业保险组织形式有政府组织、合作组织、私营公司、公私合营股份公司等,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垄断性或弱竞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