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中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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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内外森林保险发展研究综述(4)

1.关于森林保险模式选择的研究。刘畅(2005)认为森林保险应该建立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为主、政策性保险公司保证为辅、专业自保公司为补充的保险保障体系。王丹等(2005)指出森林保险市场的供需“双冷”特征决定了必须有政府介入,联结供需双方,甚至强制实施,弥补供求缺口,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

马菁蕴等(2007)认为,森林资产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特征,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或者直接采用政策性保险的形式是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必要手段。石焱等(2008)指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更适合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农民收入最大化的目标。

谢异平(2008)从林业特性角度出发提出森林保险必定是政策性保险,可以选择“政府主导、财政补贴、政府部门统筹”管理模式。万千等(2009)从林业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我国林业和林木保险发展需要,以及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效、国外林木保险发展经验出发,指出在我国建立政策性林木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认为建立政策性林木保险制度是促进林木保险发展,促进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2.关于森林保险立法研究。潘家坪、常继锋(2003)提出森林保险应当重视法制工作,用法律来引导开展森林保险。森林保险作为一种林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相当强。森林保险的特殊性,使森林保险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目前我国森林保险立法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加快森林保险法律建设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王丹等(2005)强调应制定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并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将整个森林保险事业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森林保险“有法可依”。

要通过森林保险立法,明确森林保险由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并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在森林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森林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规范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胡继平、王伟(2009)认为,积极出台森林保险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强森林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森林保险的保障。李媛媛(2009)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在保险标的上的根本性区别决定了森林保险必须单独立法。

3.关于政策性农险公司的组建。潘家坪、常继锋(2000)提议应适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来专门经办森林保险,按照政府制定的林业发展目标,有步骤地制定和实施国家的森林保险计划。由此使森林保险彻底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限制。王珺等(2009)认为,各省可通过直接指定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确定专门的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

4.关于政府对森林保险扶持政策的研究。森林保险属于“弱质性产业”,其长远发展还应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予以扶持。如对经营主体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实行税收优惠、进行再保险分保等(郑志山、周式飞,2008)。胡继平、王伟(2009)认为政府可以对森林保险实行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来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森林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森林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冷慧卿等(2009)倡导,要解决森林保险业务供给与需求的双重不足所导致的消费者剩余降低和商业森林保险业务的问题,政府必须采用相应的政策,如保费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弥补市场失灵。换言之,发展森林保险关键在于建立政策性的森林保险制度。

5.有关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的具体技术问题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对象)为凡是生长着的各种森林,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以及竹材均可参加保险。按林木生成而分,林木可分成人工林和原始林。目前的森林保险可考虑主要承保人工林。刘畅(2005)、韩国康(2008)具体分析了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赔付处理(免赔额、赔偿额、残值处理、定损处理、赔付办法)。

李彧挥等(2007)建议,针对不同林种设置差异化险种。计量结果显示拥有不同林种的林农对林业保险需求不一。因此,应针对不同林种设置差异化险种来吸引不同需求的客户群。黄文才(2008)提出,森林的特性决定了森林经营的风险性,并对森林风险因素进行了等级划分。在费率的厘定上,潘家坪(1999)提出了两种森林保险的定价方法,一种是实践中使用的“价值法”,另一种是处于研究中的“效用比较法”。

马菁蕴等(2007)根据树种、林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等因素将森林划分为多个级别,建议以此标准按照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郑凡(2009)指出保险公司在经营森林保险时,应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进行分保或者共保,降低经营风险。努力扩大承保面厘定保费和确定保险金额时需要林业专家参与,提高精算水平。

扩展保险责任,由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发展为能承保气象灾害、病虫害的森林综合保险。胡继平、王伟(2009)认为加强保险业自身的建设,提高森林保险的技术能力的关键在于:一是加强森林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森林保险研究者和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和创新最适合我国林业建设的保险;二是通过现实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森林保险赔付率,使得森林保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三是要依据市场的需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使森林保险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

6.有关森林保险体系中相关保障制度的建设。多数学者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森林保险时,可以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在承保之后选择通过再保险或发行巨灾损失证券方式来转移部分风险。并围绕这一命题展开了论述。如樊毅、张宁(2008)的林业保险风险证券化;郑志山、周式飞(2008)提出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森林保险风险基金特别是巨灾风险基金的方式来规避巨灾风险。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每年按一定比例从保费收入中提取或者将保费结余按一定比例转入;二是中央财政每年按当年森林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拨付,可由国家控股的中国再保险代为经营;三是积极开展森林巨灾风险证券化试点。

潘家坪、常继锋(2008)提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付磊(2009)建议我国可以考虑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巨灾风险基金,对巨灾风险基金实行专业管理、盈余滚存、定向使用。各保险公司都应按照基金制定的政策性费率,从该基金购买政策性森林超赔再保险,一旦发生巨灾导致保险公司发生约定的亏损,则启动森林巨灾基金予以解决,以保障保险公司在发生巨灾损失后能及时向林农支付经济补偿,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森林保险可持续发展。郑凡(2009)指出国家应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保险公司在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中,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水平的部分,由风险准备金予以适当补助;当年赔付率不足既定水平的部分,通过一定方式,转入风险准备金。

四、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研究评述

以上就国内外关于森林保险相关发展历程与研究文献进行了回顾、梳理与总结,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国内对森林保险的研究适应了不同时期对林业发展的要求,对森林保险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尤其是将森林保险定位为政策性保险、加强政府经济扶持、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等建议的提出,将逐步实现林业保险科学化和法制化。但另一方面,我国从1982年开始研究森林保险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历史相对较短。通过专业检索发现,关于森林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为数不多,以森林保险或林业保险为关键词、标题的学术论文只有几十篇,以森林保险问题为主题的学位论文只有两篇,也没有相关的学术专着公开出版。然而,随着我国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森林经营的市场化程度逐步加强,加之有集体林区、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的实际需要,森林保险问题已经成为林业发展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

就现有研究而言,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国外研究无论是在研究范围、研究方法还是在研究逻辑框架上,都远远领先于我国,这与国外经营森林保险的历史较长、持续性较强密切相关。另外,国外研究多从微观角度出发,集中研究某个具体险种或对某一地区甚至某个林场的具体影响等问题。这些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二是与国外相比,国内研究大多集中在试点模式、制度安排等方面的理论分析,同时也有一些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保险精算技术的分析,这些研究结果同样为深入研究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问题积累了宝贵资料,提供了方法支持。三是国内部分研究采用实地调研法,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需求状况进行了细致调查,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开展定量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工作和数据基础。

但与保险、农业保险相比,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我国森林保险研究都显得较为滞后。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外的研究虽然比较成熟,但由于我国国情特别,相互差异较大,国外研究所采用的一些研究假设、研究方法和得到的研究结论,在我国并不适用,更不能照抄照搬,需要结合国情进行必要的遴选和改进。

二是国内对森林保险的研究方法以描述性研究为主,多遵循“问题提出-原因分析-对策提出”的分析范式,使得研究结果雷同、缺乏针对性,也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森林保险的定量研究较少,且都集中在林农森林保险需求方面的分析,亟须深化研究层次,拓展研究范围,丰富研究内容。

三是由于林业风险保障体系还不够全,未研究出既符合中国国情林情、又符合保险经营特点的森林保险方案,或对于具体内容的构想过于简略,较少提出能够指导立法实践工作的具体设计,或缺少从制度背景和条件、目标体系、法规政策、组织构造制度、经营与代理制度、监管制度、保障制度、技术支持、配套措施等诸方面去研究如何构建完整的中国森林保险制度,而仅对其中的某个方面作了阐述,造成理论成果过多集中在经营层面,缺乏系统研究。

近几年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条件正在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政策性森林保险正在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需要把握趋势,正视问题,营造氛围,加大力度,进一步就新形势下政策性农业保险遇到的相关问题做深入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体系,从险种设计、费率厘定、风险划分、森林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风险基金的建立、再保险制度的完善等多角度建构我国森林保险可操作运行的具体系统,针对我国森林保险发展中存在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