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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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分析(2)

四、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筹备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近些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到目前,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还颁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日趋完善。在建立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同时,我国还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1980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此后,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专利合作条约》,积极参与缔结《关于保护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活动,并成为第一批在活动上签约的国家。1992年,参加了保护着作权的两个公约《保护文化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表明中国愿意并积极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公约中其他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日趋完善。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我国采取人民法院和执法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一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是行之有效的。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在中国,任何享有知识产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在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所面临的一系列的问题:

先就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本身而言: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个主要弊端是对不同的产业、知识类型、发明类型缺乏强有力的区别功能。例如,电子工业和制药工业,前者想得到的是迅速的、短期的保护,因为它在新知识被开发后,能很快获得经济效益;后者想要得到的是长期的保护,因为它的经济效益要在一个长时间的试验期后,证明一种药物治疗效果好、且副作用小后才能获得。因而在保护时间的长短上,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对这两者应该是有区别的。因为有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时间过长,不利于科技的更新和发展,而有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时间过短又起不到保护的作用。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制度也应该是一种能准确地区别、界定知识的占有,即知识归谁所有的制度。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技术、新知识的迅速生产、传播将使知识所有权变得非常复杂,如果不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对知识所有权加以准确的区分、界定,那么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竞争力也就大为下降,不利于新知识的生产、应用和传播。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已不能很好地发挥这一职能。再者,知识中不同类型的进展也应该被区别,知识的根本进步与现有知识逻辑的扩展不应该是相等的。当然,个人发明者与大公司的发明也应有所区别,申请费用应该与经济实力联系起来,以便使所有的发明者在支付他们的费用时与他们的收入水平基本相适应。这些都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在于能迅速地决定权利和解决争端。而我们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做不到这一点。今天的技术发明者其技术的有用生命是很短的,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在决定权利或解决争端时时间过长,或法院裁决时费用昂贵,那就等于技术发明者权利的丧失,因为两者都是发明者承受不起的。

我国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随着经济竞争的加剧,公司、私人在研究和发展中投入的比重加大,如果保护新技术、新知识的制度跟不上,保护不得力,就会导致知识秘密增加,在公共领域里可以自由获得的新知识逐步减少。现代社会中知识在迅速地扩展,要使这些知识满足社会的需要,就必须让其进入公共领域,使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获得。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知识秘密,且许多新技术、新知识是专有的。如何使这些新技术、新知识尽快地进入公共领域,以造福于人类,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新技术、新知识的公开是以有效的保护为前提的,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大多数发明创造者不愿意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内容向社会公开,那么,势必造成重复研究和开发,不但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阻碍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因此,要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加快技术和经济的进步,使制度创新、制度供给跟上新技术、新知识发展的步伐,而不是更多地考虑新技术、新知识能怎样套进现存的法律框架。我们的着重点也不是关心现有知识的自由传播,而是有利于鼓励、加快新知识的产生。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法律实施上,还面临着一些困难,虽说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不可侵犯及侵犯后的惩处措施,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在我国屡见不鲜。比如盗版软件、光碟现在已经是正大光明地在商场售卖。因为盗版刻录这些产品技术简单且生产成本不高,特别是旺盛的需求的促使,盗版的生产厂家也就很多,执法人员根本就无法将其一网打尽。即使进行惩处也就是烧毁光碟,对盗版厂商来说,与利益相比这点成本是微不足道的,也不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现在社会已经是一种默许的态度,也是因为许多消费者在潜在的支持着他们。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很难适当运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观念需要进一步全面提高。这里有个很好的事例:中国有一个很好的研究所,投资2500万元,用了四年时间开发出某种技术,可是在准备推广这一技术时,才从专利文献检索中发现,别的国家已在20世纪80年代开发了此项技术并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2500万元和四年时间就这样打了水漂,很可惜。再比如863计划实施十五年中,立项6908项,发表了论文47000篇,申请专利却只有200项;九五科技攻关计划,取得了20000多项成果,而申请专利只有1000项。这些情况让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国公民在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和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在新世纪,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促进科技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知识产权成为最有价值的产权形式之一。未来世界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经济实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高新技术的创新成果只有知识产权化,才能更好地实现产业化、市场化。

五、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当前任务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如今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提供制度、组织和政策保障。

1.建立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国经济、科技和对外贸易领域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一系列积极变化,为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营造出更为有利的大环境。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国内科技创新活动日益活跃,中国提出,科技发展战略要从跟踪式发展转向自主创新和跨越式发展。这种战略上的调整呼唤着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服务。

2.抓紧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比较晚,从国家到企业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战略思路,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重点解决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以增强国家整体竞争力为目标,配合国家技术发展战略,以专利战略为龙头,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护制度,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把知识产权管理落实到技术、经济、贸易管理等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中,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引导企业提高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体现几个主要原则:一是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相结合。二是保护与鼓励创新并举。三是保护与合理利用、扩散并举。四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3.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

(1)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建议成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沟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研究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对策;监督检查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了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做出反应,迫切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以及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建议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设公开的知识产权直通热线,使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及时反应遇到的问题;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责成相应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加强对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保护。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常常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行业协会出面更有利。因此,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组织作用,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同时,要建立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协会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4.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力度

重点从两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首先,政府财政资助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应根据资助计划的目标和机构性质分类制定补充法规,进一步细化政府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次,完善职务发明的权属政策,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在技术创新中,人的素质和创造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现阶段,职务发明权属政策应在雇主优先的基础上,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机制。在制度上要强化雇主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在专利申请权上突出发明人的作用,切实落实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不能把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简单地看作收入分配问题,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5.加大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建议中央财政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经费。根据地区的知识产权授权数量和处理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案的数量,按比例分配执法经费。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账户,适当补充中央财政经费不足部分。

二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服务的投入。在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不足以支撑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和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针对国内企业的现状和特点,分层次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和服务体系。

6.加快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

加强人才培养成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可以请国际组织或国外大型企业一起联合举办各种培训班。另一方面,在大专以上学校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工科院校应该把专利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同时,为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在中小学增加知识产权常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