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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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2)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法国在拓宽保护领域、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采用了新的举措,主要表现在:

1.专设机构,统一管理

首先,在工业部的领导下,于1951年恢复建立了国家工业产权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因故被撤销),全面负责法国和欧盟国家(包括欧洲专利局)相关的专利管理工作。该局设立了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等部门,负责全国上述项目注册、发放证书,负责起草、制定重要文件、条约、法律规章,负责国际事务交流与合作等项任务,同时,仍沿用原来国家不给一分钱,靠收取专利保护费过日子。其次,该局拥有2000万卷宗的信息数据,750名工作人员,定期出版发行工业产权公报及专利文摘,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在专利制度的实施上,法国坚持“登记在先”原则,并认为“发明在先”准则必须消亡。具体实行介于简单登记制和审查制之间的专利制度,其技术性检索委托欧洲专利局进行。第三,法国各地的产权局是由中央派出的并服从国家产权局领导,这与我国各地方局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做法有异,但却保证了政府对产权纠纷的干预力度和最终评价。

2.设立学校,培训人才

法国在尼斯、里尔等地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学校,在斯特拉斯堡还建立了国际工业产权研究中心,设有专门培养工业产权顾问专业,这些顾问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文书等有偿服务,并维护委托人工业产权等相关权利。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91年后,法国把产权顾问按专利的种类分成了三类,即专利、外观设计、商标顾问。自1965年“发明专利顾问”头衔受到法律保护以来,这一职业成为人们鲜明的自由职业。在法国要取得专利顾问资格,除需持有高等技术教育证书外,还应通过斯特拉斯堡研究中心的毕业考试,获得毕业证书者在专利领域工作三年后方可参加国家工业产权局举办的考试,通过后才能取得顾问资格。顾问可以工作人员身份或以专利事务所职员身份从事工作,若以后者身份从事工作,则至少要有8年的专利工作经历。为规范顾问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标准,法国还于1976年后成立了全国发明专利顾问协会,要求顾问对委托人恪守两项规则:一是保护委托人秘密,二是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同时还规定:“品行不端者不得登记”。这样做,既保障了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安全,又使顾问与行政当局及同行间保持必要信任,有效地促进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海关把关,社会参与

海关历来是世界各国打击假冒、走私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总关口。法国有着历史悠久的打假打私传统,在保护制造商和消费者利益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密切关注世界(包括法国)主要、大宗商品的流通情况,及时掌握信息动态,以便发现问题即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并采取相应对策;二是出于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尤其关注药品的制售、流通情况,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立即加以揭露和打击;三是采取严防死守的做法,坚决把假冒伪劣和走私商品拒于国门之外,有效地保护制造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鉴于法国执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力度较大,其海关执法权力在欧洲各国中最具最权威性,不仅有扣留、罚没权,而且可以要求对走私者判罚3年徒刑。所有这些符合国际公约的做法,法国都是率先执行的。

除海关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也广泛而自发地参与行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假、打私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和网络,比如成立了制造商联合总会等。

4.具体保护,标准从严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十分广泛,标准也不尽相同,各国在做法上差异很大。有的发展中国家根本没有专门立法,对技术无偿侵占的随意性倾向强烈,凡遇到此类情况,保护起来就很困难,但法国始终坚持按国际公约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保护国内外厂家、商家的产权利益。比如,对着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着名商标虽未申请专利,但根据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取得保护,关键是如何认定着名商标?对此,巴黎公约未明确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制定这方面的规定。

5.寻求合作,全球保护

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国际合作是法国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工业知识产权局一直保持着同世界上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密切联系和交流。通过相互访问、交流信息、培养人才、协调重大纠纷、参与制定行动准则等方式,始终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他们也坦言,目前大多数的交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今后希望与东方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要加强这方面的合作,以共同推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影响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支柱,市场竞争由知识竞争转到了知识产权竞争,变成谁拥有知识产权,谁就占有市场,谁就能获利;谁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谁占领的市场就越大,谁的获利能力就越大,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胜利。从知识产权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演进历程中可以看出,它在知识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正在凸显出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度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激励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知识经济发展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得认为,产权制度的合理化是技术创新所导致的科学进步的关键。因为人们是否愿意进行技术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收益有关,而技术创新收益的多少则取决于技术创新成果权的产权关系,所以产权制度成为激励技术创新的根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而有了这种排他独占权也就有了这种知识产权及其物化的实物产品市场,因而不仅能实现投资回报,而且往往能取得超额利润,这样,对知识和技术的创新就有了积极性。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在满足创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推动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2.合理配置资源,缩短科技进步周期,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而广泛地应用

知识产权制度同样需要投入人、财、物等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知识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主要是通过专利制度来实现。在专利制度下,人们为了取得专利权,必须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这一方面避免了他人在同样的发明创造方面的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人可以及早地在已公开的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从而极大地缩短了科技进步的周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如能充分利用文献,不仅能提高起点,而且能节约60%的经费和40%的时间。同时,由于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就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发明创造成果的人,都可以及时地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而且一般来说,发明创造的许可使用越快越多,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越有利。这两方面积极性的结合,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有利于及时扩大科技成果在实际生产领域的应用,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

3.规范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

用辩证的观点看,任何事物在发展中所起的作用都是利弊并存。事实上我们也看到高新技术产业在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给人类社会带来不良后果,造成知识经济秩序的混乱。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规定对哪些研究开发客体给予保护、支持,对哪些给予禁止、限制,从而有利于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符合人类道德,符合经济秩序方向发展。

另外,在知识经济发展中,由于知识的巨大作用和它的无形性,使得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复杂。有些既想发财,又无能力创造发明的人,就会用不正当手段去获取别人的智力成果,从而导致不合理、极不公平的竞争,扰乱了知识经济竞争的秩序。如果谁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样就能保障知识产权主体、客体以及所享有的排他独占权不被任意侵犯。为了调整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秩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各国进行了不懈地努力,一方面,根据社会发展,通过制定或修改国际公约,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增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

4.促进科技成果、外资引进,增强国家经济实力

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知识,都不可能全靠自己创造,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如此。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科技知识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扩散速度大大加快,这为各国获取科技知识成果、进行交流合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遇。但科技成果的获取以及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交流,必须有一个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否则,这种引进、交流与合作就会出现阻滞。知识产权制度就是这方面的规则,它可以使科技成果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受到同样保护。如果没有这种规则,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科技成果的引进,以及围绕科技成果的合作与交流就难以进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对引进科技成果、对国际间双边或多边知识成果的交流与合作能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从而增强各国经济实力。

当今我国正置身于与世界经济接轨、跻身国际竞争行列的重要阶段,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制度长期不受重视,制度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目前一切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风云突变的国际市场中,面对外商以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我国市场的情况,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学会运用这一保护和发展现代经济的有力武器,并从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和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中发掘值得学习的经验,引起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以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