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19111200000014

第14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的发展(2)

其次,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时不我待,亟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墙内开花墙外香”的现象在高新技术发展迅速的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闻,为此企业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对自己知识产权认真保护。不少专家认为,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借鉴国外跨国公司开设知识产权部门的制度建设,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分析专利信息、市场调研、申请专利、制定专利战略等。走在国内企业前列的海尔,正是由于实施了严密成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还需要值得提及的是,企业还应该加强商标、品牌等软资产的保护。再次,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也需要提上企业发展的战略层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国际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我国企业可谓是教训惨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国内企业要学会利用各种机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注意研究他人的知识产权,从它的边上绕过去。绕不过去,就想办法争取缴纳最少的使用费,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二)用知识产权营造企业竞争力

运用专利规则占领市场已成为企业制胜的重要战略。跨国公司如IBM、索尼等,都有大量专利在握。IBM公司在美国有1.75万件有效专利,在全球有3.2万件有效专利,3万件未决专利:索尼公司每年申请国内专利9000多件,国外专利5000多件。这些企业正是因为拥有了大量专利,才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竞争优势。

为了占领中国市场,十几年来,他们大量地在中国申请专利,在某些领域已形成明显优势。据统计,到2000年底,外国企业来华专利申请已超过20万件。在某些当今发展最迅速的高技术领域占据了很大份额,在计算机领域,国外申请占到70%,通信领域占93%,半导体芯片领域占75%,高清晰度彩电领域占90%,医药领域的西药专利几乎达100%。这使得我国在一些重要的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处于明显的劣势,并形成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空间的大力挤压,特别是核心技术的开发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标准也具有知识产权的形态。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即把专利融入到技术标准中以形成新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标准化成了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美国泊通公司就是靠专利与标准的结合发家的,如第三代的移动通信技术CDMA就有1400多项技术专利,美国公司在中国一次就申请了70多项专利。目前,跨国公司在高清晰度彩电、移动通信、DVD等重要领域都拥有以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的行业标准,形成了技术壁垒,国内企业今后想在这些领域有所作为将付出极大的代价。

中国的科技企业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有一席之地,必须重视专利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构建激励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把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构建鼓励科技人员以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形成知识产权为目标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相应奖酬的权利,有效调动广大发明人实施专利的积极性,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的创新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明确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产权权属,极大地调动了科研单位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有利于科研成果的专利化、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要加大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运营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奖励等费用。

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要积极组织实施,使之上规模、上水平;自己无条件实施或不需要自己实施的,要适时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不断提高企业专利运营水平。同时,还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部分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

实施专利“包围”工作。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出一批围绕原核心专利的应用技术专利、组合专利、外围专利,并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网,通过交叉许可,取得发展的空间。对行业中的重大关键技术,应鼓励行业内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联合招标,形成合力。把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到企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目前不少发达国家已将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评价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着手制定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专利评价体系和专利统计制度,将企业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实施及专利技术对企业效益的贡献、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等纳入企业常规统计项目。

(三)中国企业需要更多知识产权

2004年9月12日,在北京举行的2004年中国企业高峰会上,美国高盛亚洲董事及总经理胡祖六提醒说,中国已成为世界供应链重要的一部分,但中国只有继续在技术研发方面进行投资,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才能在世界竞争中保持优势。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四大出口国、第三大进口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贸易国家,同时也是玩具、纺织品、服装等产品的世界最大的制造中心。

胡祖六分析: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成功的原因,主要是中国有非常好的政策机制和商业环境。在过去的25年里,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而且也极大地改善了税收机制。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法律管理体制和政策更具有国际标准,创造了很好的商业环境.同时,中国不仅是效率非常高的生产商、出口商,也具有潜在的、巨大的国内市场。

但这位经济学家也提醒道:中国已成为世界供应链重要的一部分,但今后对于中国来说,仅仅成为供应链的一部分是不够的。虽然今后廉价的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还会长时期内在中国发挥很大作用。但中国只有继续在技术研发方面进行投资,才能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同时要鼓励国内企业的创新,大部分中国的公司没有或者有很少知识产权,这一点必须加以改变。没有知识产权,中国就不能在世界竞争中保持优势。

同时,中国需要进行行业整合。他说,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看起来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生产制造的“发动机”,但中国很多行业非常分散,企业规模较小、效率低,同时一些行业出现了生产过剩。因为生产能力的过剩和过度的竞争,现在很多行业的利润率已经变得非常薄了,而这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因此需要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并购进行行业整合。

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市场环境

(一)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们仅用2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比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

2.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尚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

3.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权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4.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植物新品种,主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一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不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

5.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

国际机构及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国内企业和基层部门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少一些:从供应方考虑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少一些;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

6.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集中管理。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行政执法由对应的省市机构分头负责。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7.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二)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建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目前,我国企业在国内外都面临着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一些外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抢占我国市场,我国制造产品出口因知识产权问题频频受阻。我们要学会在国际竞争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下一步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提供制度、组织和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