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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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作用(一)(1)

一、专利权制度在经济中的作用

地区经济增长是以具有特色的地区主导产业增长为核心的全区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在这一增长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靠一种制度来推动。国外几百年专利权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都已充分证明,并且还将继续证明,专利权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而且近20年来,专利权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提高创新的起点和水平,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拥有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运用专利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竞争力、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一)专利权与专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专利,即专利权的简称,具有特殊的经济属性。一方面,专利具有公共产品的“非争夺性”。一种专利技术产品,可以由专利权拥有人许可给许多人同时使用,而这种共同消费丝毫不降低此技术产品的消费效用,而且专利权拥有人理论上可以许可给无数人消费其专利技术产品,其专利技术产品边际消费成本为零。另一方面,专利具有特殊的消费“排斥性”,即自然人的天赋本能,是自然人大脑对他人生产的专利产品的理解、消化、掌握、存储的一种思维,称之为大脑思维的反映。可见,专利的学习消费是一种精神活动,因此专利生产者除了封锁知识外,别无他法禁止他人学习消费。而专利一旦脑外物化表达即生产出专利产品,此后生产者就再也无法控制专利产品的学习消费,而且这种学习消费无须支付任何成本。经济人的生产性消费,是经济人在知悉、掌握他人专利产品中的知识后,经营性地使用他人专利进行一般实物商品的生产,或复制传播他人专利产品等。这种经济人的生产性消费,从专利产品的自然属性上是无法控制的,就如同自然人学习消费一样,除非生产者对其专利产品进行保密,如技术产品中的“Know-How”就是如此。因此,专利的生产性消费也具有一定程度性的非排斥性,但是这种非排斥性可以通过后天的产权制度安排加以控制,即政府通过赋予专利生产者以垄断性产权使其控制其专利消费的非排斥性。

专利的特殊的“非争夺性”和“非排斥性”表明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专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使得专利必然产生正外部经济效应:在相应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专利的消费会使无数专利消费者从中受益,而专利生产者并未因此获得任何报酬。

外部经济效应原理告诉我们,专利正外部性效应的存在,会使得专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不相一致,从而导致专利生产和消费的严重不足。庇古认为,抑制外部经济效应的有效措施是政府对公共物品给予补贴以鼓励其生产和消费,如果政府的补贴将私人的边际成本和边际利益调整到社会的边际成本和边际利益,那么公共物品的供给将达到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但对于专利而言,一方面政府并不具备对价值复杂的专利设定最佳补贴的充分信息依据,另一方面,专利种类的极其复杂性又使得政府无法像对教育那样对其补贴。科斯认为,抑制外部经济效应的“妙药”是根据效率原则明确产权,若产权明晰,谈判成本为零,则交易双方总能达到某一帕累托最优配置。但运用科斯定理对专利的产权加以确认存在如下问题:(1)单个专利的生产者与无数个专利消费者的谈判成本巨大,或根本无法进行谈判而失败。(2)如果根据专利的公共性确定消费者对专利有权无偿消费,必须会使得专利的生产和消费严重不足,而改善这种不足又会回到庇古开出的“药方”——补贴。(3)如果根据专利的私有性赋予生产者以永久垄断性产权,则又会阻碍知识的传播和进步,正如阿罗认为,专利作为公共物品其边际消费成本为零,如果将专利私有化,就会在边际消费上增加成本,从而抑制专利消费。由于任何专利的生产都需要消费前人创造的知识,因此专利永久垄断权的存在必然会从创新源泉上抑制专利的生产,造成专利的生产和消费严重不足。如何解决专利的生产和消费的悖论呢?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就是引入专利权制度。

专利权制度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根据不同专利的生产成本、自然寿命、外部经济效应等因素,赋予专利生产者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以一定时间的垄断产权——专利权,以换取专利生产者将其创造的专利权期限,专利作为产权明晰的私人产品,任何人使用均须支付报酬,通过专利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在专利价格上的博弈,使生产者能够补偿生产专利的成本并具有一定利润,以激励其再生产新的专利。而专利权一旦期限届满后,专利即进入公共物品领域,成为类似空气一样没有任何产权的自由物产品,这又解决了专利创新动力源的问题,以使任何人均可使用前人创造的知识遗产,由此形成专利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专利权制度确立的机制,使权利人的投入可能获得丰厚的回报,这对创新的激励是任何手段都不能取代的。专利权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其本身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人们在发明创造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和确认。专利权制度通过国家授权形式所确立的利益关系/法律关系,使发明创造者的智力资源得到更有效地利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效益。实际上,确立和保护产权,通过对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来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正是产权和效益关系的最经典的结论。所以,专利权制度是对产权和效益增减关系的一个完美诠释。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制度是“制度文明的典范,是激发创造力的加速器。”专利权制度及其整个专利权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私权制度的体系化,但其贡献不仅仅在此。由于私权的优势在于它具备充分的内部性,私有者的决策取向是以未来收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资源,并且成本的私人承担也使私有者要作出仔细考量。因此,与具有较大外部性的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制度相比,作为私权制度的专利权制度具有更有效的激励机制。“专利权是私权”(TRIPS,Preface),这不仅仅是WTO对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很久以来就得到承认的事实的一次重申,也表明WTO成员国对纳入世界贸易体制的专利权制度选择的坚定信念。

(二)专利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专利权制度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传播及应用提供了一个畅通的管道,使之能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率,促进产品总量和人均值的增长。即:专利权制度对创新技术的利用提供一种机制,从而能促进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正是专利权制度的最高目的。影响一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因素的学说,主要有资本决定论、技术进步论、人力资本论、专业化人力资本与特殊知识积累论四大主要西方经济增长理论派别。资本决定论的主要结论是经济增长的快慢取决于投资规模的大小和资本产出率的高低,这种唯资本论学说与工业经济时代西方国家的现实相当吻合,在20世纪50年代前受到推崇。随着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来临,资本决定论逐渐失灵。索洛(R.Solow)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始创立了技术进步论,其主要贡献是区分了由要素量增加所产生的“增长效应”与由要素技术水平提高所产生的“水平效应”这两种经济增长率的不同诱因。邓尼森(E.F.Denison)有关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也表明技术进步所产生的剩余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而舒尔茨(T.W.Schults)提出的人力资本论则更为关注“人力”。因此,主张由教育、卫生等人力资本投资所产生的效应才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索洛和舒尔茨理论中将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作为系统的外部变量,其变动具有偶然性,无法对20世纪以来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作出解释。

20世纪80年代中期,罗默与卢卡斯将其理论中作为外部变量的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内在化,提出了专业化人力资本与特殊知识积累论中将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作为系统的外部变量,其变动具有偶然性,无法对20世纪以来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作出解释。20世纪80年代中期,罗默(P.Romer)与卢卡斯(R.Lucal)将其理论中作为外部变量的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内在化,提出了专业化人力资本与特殊知识积累论的新增长理论,得出了一国的人力资本存量、人力资本的生产率与经济增长速度成正比的结论。“新增长理论”还特别强调一般知识与专业知识、原始劳动与专业化人力资本的区别,指出决定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专业知识和专业化人力资本,而不是一般知识及一般人力资本。上述理论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结论:知识要素正在成为经济增长核心因素。尤其是“新增长理论”中明确将知识划分为一般与专业,人力资本分解成一般化和专业化,这恰好印证了专利权制度中专有领域的知识区别于公有领域的知识、创新劳动区别于原始劳动的思路。创新的产物——专利权正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是经济增长的主要诱因。但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内在化并不能诠释经济的持续增长。“新增长理论”是基于“市场激励而致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假设,这一假设的成立必须以一定的制度环境为前提。但是专业化人力资本是影响增长因素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却不是根本要素。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会有不同的选择:一个懒汉在承包后的土地上勤奋地科学耕作,一个软件奇才却苦于盗版可能沦为游手好闲之辈——专业化人力资本和一般人力资本也是可以转换的,它是一个具有随机性、偶然性的因素。

同样,体现科技进步的那些创新技术,如果只出自于创新者的自发行为,缺乏持续动力,其创新具有随机性、间断性,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具有偶然性,难以发展为持续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在斯密的体系中,经济人的自利是其行为理性的保证。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限制人的行为,也可以激发人的行为。专利权制度正是利用人的趋利性,赋予创新者在竞争中的垄断权,激发人们持久的热情,使原本非功利的、偶然的创新活动获得持续的动力,从而激励创新产生,推进创新技术的转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许多的实证分析也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活动和专利水平与其R&;D(研究与发展费用)投入的多少、国民收入的高低密切相关。通常,国民经济水平较高的国家,R&;D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较大;R&;D投入得越多,其专利活动就越活跃,专利水平也就越高。发明专利申请量、R&;D经费总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通常呈显着正相关。各地区的专利水平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R&;D经费的投入基本保持一致。

(三)专利权制度对地区经济的作用

1.增强地区科技创新能力

专利权对科技创新的加速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权制度从法律上确定了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利益是一项财产,创造人是这项财产的所有权人。这就大大激发了科技创新者的积极性。而科技创新者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大加快了科技创新。因此说专利权制度是科技创新的加速器。另一方面,从制度规定上加快了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再创新和自主原发性科技创新的步伐。由于专利权受保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使用,为了地区发展,必须引进,但是引进的先进科技没有自主专利权,限制了对科技成果的自由使用。要想自由使用,就必须要有自主的专利权,也就必须在引进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使自己拥有自主专利权,这就加快了科技创新。在自主原发性科技创新方面,必须赶在别人前面取得专利权,否则就会被他人抢得“先机”,又会受制于人。所以必须加快创新步伐,使自己在科技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专利权制度是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专利权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以发明创造专利权和排他独占权,使得专利权人独家占领市场,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独家占有一方市场,这是莫大的激励。发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后,不仅能赚回研发付出的成本,而且还能取得比其投入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有了这一保障才能激发个人、企业的创新热情,调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使地区科技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强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否则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入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研制出来的技术创新成果得不到保护,一旦公开就很容易被别人无偿仿制和使用。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投入得不到回报,人们自然也就不会有研究创新的积极性,地区也就不会有创新能力。根据美国一家研究机构调查统计,如果没有专利权制度的保护,60%的药品发明,38%的化学发明都不会研究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