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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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作用(一)(3)

4.专利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只增不减

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进行保护,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律。目前,无论是国内方面的专利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还是国际方面的专利权公约或协议等,数量都很多。专利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虽然目前有关专利权方面的政策和立法已经很多,但有关如何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进行保护的新政策或新法规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会大量增加,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在未来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新的专利权问题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二是有些专利权问题在无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时候必须先用政策形式确定下来,而这两个原因基本决定了还会有新的专利权政策或法规不断出现。

新的专利权保护政策和法规肯定会大量出现,不仅揭示了专利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在相对稳定中也是动态或变动的,同时也揭示了要想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进行保护必须随时遵守并运用最新的专利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

5.需要他国保护的专利权只增不减

专利权保护的地域性决定了凡需将智力成果转为专利权并希望以专利权形式在本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须在本国依据本国法律由本国把智力成果确认为专利权;凡需将智力成果确认为专利权并希望以专利权形式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须在外国依据外国法律由外国把智力成果确认为专利权。需要他国保护的专利权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在未来技术创新主体以自己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向外国申请确认为专利权,并希望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只会越来越多而不会越来越少。以我国与其他国家为例,这不仅表现在最近几年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向我国申请确认专利权,并被确认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的总量已越来越多,而且还表现在我国特别是我国企业向外国申请确认专利权,并被确认为受外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总量虽然基数很小,但也在不断增加。

当今特别是未来的技术创新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需要他国保护的专利权会越来越多的趋势,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五:一是蓬勃发展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能够取得可以确认为专利权的智力成果已越来越多;二是技术创新主体希望在他国受到专利权保护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三是只有扩大专利权在更多国家、更大地域的保护才能获得更多因专利权而带来的巨大利益;四是凡参加专利权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不仅有义务接受他国的专利权申请并确认专利权,而且更有义务保护已按本国或本地区法律确认的专利权;五是如果不能使本国的智力成果以专利权形式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会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而这五个原因几乎同时决定了需要他国保护的专利权越来越多,这是未来技术创新和专利权保护发展的最大趋势。

6.专利权与其他事项相联系的现象只会存在不会消失

多年来,专利权保护问题一直就是一个困难问题,一般不与其他事项,如国际经济贸易、外交等相联系或受其制约。而WTO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专利权协议》的通过,则彻底改变了这一实行多年的国际惯例。即一国的专利权保护状态不仅已与他国的国际贸易相联系,而且还与本国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相联系,甚至还会影响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专利权保护与其他事项相联系的实质是当甲国不能很好地保护乙国的专利权时,乙国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减少与甲国发展经贸关系,甚至拒绝与甲国发展经贸关系或实行贸易报复,有时还会使国家关系紧张。如美国就经常以我国对美国专利权保护不力而声称要对我国进行经贸报复。

专利权保护与其他事项相联系的现象只会存在不会消失的趋势是指:如果把与贸易有关的专利权协议的通过看作是可以把专利权保护状态与其他事项相联系的先例,那么在未来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保护专利权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状态与其他事项联系的现象不仅不会消失,而且还有可能增加并长期存在下去。之所以会出现或继续存在这种现象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发达国家或专利权大国蛮横地认为,只有把保护专利权特别是保护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状态与其他事项相联系,才能逼迫他国保护这些国家的专利权并实现专利权效益最大化和持续化。

其他事项相联系是一种双刃剑,即任何国家都可以实行这种联系政策,但从总的情况看,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是发达国家多使用这种政策,而凡施行这种政策的一般都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相当大的短期负面影响。尽管当今世界可能还会有很多国家或很多企业会反对这种联系现象,但从目前看要想制止这种现象将是相当困难的。

7.专利权保护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仅就专利权保护力度而言,既应包括对专利权保护机构的设置,对专利权保护工作的投入,如人、财、物的投入等,还应包括对专利权保护期限、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度及对专利权犯罪行为的打击程度等。专利权保护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的趋势是指:如果以目前的专利权保护力度为基础的不仅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及国际专利权保护机构的保护投入不会减少只会增加,而且就是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或打击程度也只会提高而不会降低。

专利权保护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如果目前不维持或不提高这种保护力度,那不仅很难禁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很难维持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且更难通过保护专利权去促进技术创新并通过技术创新去取得更多专利权,并以此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

8.把专利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的国家只增不减

专利权保护的前提是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如果没有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可能有不同社会主体从不同角度对专利权的保护。目前,不仅有美国和日本最早把专利权保护,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而且就是俄罗斯、乌兰克、韩国或印度等国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当今世界之所以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工作纳入国家战略,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日本通过把专利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的经验,给了很多国家以相当大的启示,并开始借鉴他们的经验;二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也正在认识到只有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才能大力推进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才能实现强国之梦。

从目前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如果不继续坚持或开始把对专利权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专利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体系,那将相当被动或很难适应未来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二、商标权制度在经济中的作用

(一)商标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1.商标权制度的起源

商标是商标权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mark或Brand,是指一种商品、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因此,商标的一般定义是能够将一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

古代曾有把陶工的姓名标示在陶器上的强制要求,这是作为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这种标示,最早发现于出土的公元前3500年的埃及古墓。但这种标示很难说是商标。况且出土的有关陶器在当时未必就是易货中的商品。我国西汉宣帝五凤年间留下的瓷器,则有以年号“五凤”作标示的例子。不过,这也很难与商标相提并论。倒是尚武的东周时期,兵器中被争相购置的“干将”、“莫邪”宝剑之类,已有了指示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及稳定质量的功能,与后来的商标比较接近了。

而将一定标识用在商标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恐怕仍旧要推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当时济南刘家针铺使用的包装商业用纸上,印刷有别致的白兔图形,且有文字相组合,符合商标的特征。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使用最早、设计图案较为完整的商标图案。在其店铺门前设有白兔标记,印版上载明:“济南刘家功夫针铺,认门前白兔为记。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客转为贩,另有加饶,请记白兔。”由此可见,将近千年前的宋代商人已懂得设计和制作商标、保护产权、宣传产品。此后,不少“老”字号商家纷纷制作商标。

在我国历史上,随着明清时生产力的提高和通商的发达,出现了一些商标案件。一些地方的县志记载了仿冒牌子的案件。据记载,在18世纪初,清政府曾处理了这样两起商标案:一是雍正年间(1723~1736年),奸商盗用“同仁堂”商标兜售假药,被清政府督察院捉拿问罪。二是乾隆元年(1736年),苏州府长州县布商黄友龙冒用他人布匹的“牌谱”,而被查处。县志记载:经“奉督、抚、藩各宪批准勒石永禁”,即地方政府将此案刻在石头上,以禁止这类冒用行为。

在西方,商标最早起源于西班牙。当时的游牧部落将烙印打在自己的牲畜上,以区别不同主人的牲畜。随着13世纪欧洲行会的盛行,商品经济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一些产品制造者和行会都有特定的印章作为自己生产的商品标记,以后逐渐演变为图形商标。

在英国,面包房及银匠有义务在自己的制品上标出记号,但将此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出现在13~14世纪。126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一项面包师强制标志法。在德国,开始与商标沾边的是古登堡采用活字之后的印刷品。那是由于当时印刷出版者们竞相使用活字印刷术,而印出的同种书籍(如圣经)装帧、质量各异。为了在市场上把自己质高的印刷品与他人质低者分开,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部分印刷出版者开始把一定标识作为其印刷品书面装饰的一部分。在这里,商标的功能已经显示出来了。1518年,由Aldus of Venice出版的书上引的“海豚与铁锚”装饰被别人冒用,曾引起过早期西方的商标纠纷。

而到了17~18世纪,商标使用范围更广,商标的形式也日益完备,但还没有产生独立的商标制度。伴随着产业化、交通的发达而兴起的商业革命为促进商标的法律保护,制止对商标的不正当的模仿准备了社会历史条件。作为工业革命的发祥地,英国在其工业革命的早期开始通过判例法保护商标,禁止对他们的模仿。对商标的模仿将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商业信誉。英国衡平法院率先受理了对模仿行为的禁令请求,从而揭开了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1618年,英国法院判决了一起一布商假冒另一布商的商标标识的案件。在这一阶段,判例法对商标的保护通过假冒诉讼实现。法院认为,被损害的信誉可被清楚地界定为“财产”,欺骗公众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诈”。大约200年以后,美国也出现了对商标案件的判例法保护。在发展初期,英、美普通商标法只限于禁止“假冒”,以保护先用权人的商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在英美法系国家,其传统的商标法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

2.资本主义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制度始于19世纪资本主义时期。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市场竞争机制完备,商标已成为资本家进行竞争、垄断市场的一种工具。为了保护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者假冒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调整商标关系的专门法律。

19世纪初期,法国首开对商标提供成文法保护风气之先。法国在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含有保护商标规定的法律。该法第十六条将假冒商标视为私自伪造文件的行为予以处罚。而最早的全国性商标法是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简称《注册商标法》)。该法确立了商标注册制度,这一制度成为对商标成文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法国商标法也成为其他国家,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商标立法的样板。由于假冒诉讼是建立在原告必须在公众中享有声誉的基础上,英国在以判例法原则对商标提供保护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因此,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商品标记法》,并又于此后的1875年颁布了《注册商标法》。

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同年8月又补充了对侵犯商标行为适用刑事制裁的规定。1881年美国颁布了新商标法。德国于1874年颁布了《商标保护法》。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受德国和英国商标法的影响,于1884年制定了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条例》,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