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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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特征(2)

(二)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据一定的空间,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的无体财产。这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为客体的物品所有权相区别。物权的客体是有形体的,它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形物可以被人们占有、使用,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有形物只能被一个民事主体占有、使用。而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其权利人虽然不能实际占有它,只能使用其权利控制他人对其智力成果的使用,但它却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三)知识产权大多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

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财产,是社会财产的组成部分。它既能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又能投入到生产领域,转化为有形的物质产品,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必须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以实现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各项具体的知识产权,都赋予权利人享有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独占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而获得物质报酬。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劳动者的个性。它同特定的人身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大多包括人身权的内容,以实现对智力成果的保护。

(四)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人们知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但并不是所有形式的智力成果都受法律保护。只有那些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予以民事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若某项智力成果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直接确认和保护,则该成果的创作者就不能享有对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英国牛顿力学的万有引力定律和力学三大定律,真可谓人类智能的结晶,对整个人类的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及其力学三大定律从未享有过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具有极强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二是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的同一知识产权并存。当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专有性也不是绝对的,正像真理也不是绝对的一样。

(六)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意味着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这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七)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均有极强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法定的有效期限一过,智力成果即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必须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时间性特征也是相对的,除了商标权可以是无限延长外,还有些知识产权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如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只要该地区的特产闻名于全国,乃至全世界,其特产的质量、名声不变,使用其地理标记则不受时间限制。

三、知识经济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一)中国知识产权在发展知识经济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的拥有权和知识自身的特征是通过知识产权来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人类对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化。在全球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拥有知识产权的多少,是衡量我国财富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我国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知识经济越是知识化,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越重要。比尔·盖茨的微软公司不会诞生在一个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保证了知识产权财富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作用,调节了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秩序。所以,中国知识产权在发展知识经济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1.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别人的发明创造,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所有人从自己的发明创造中获利甚微。知识产权的出现改变了这种情况,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任何要生产、销售某种专利产品或实施由知识所创造的其他的诸如着作权、无法定专有权的秘密技术等,都必须得到有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实施费。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拥有人的劳动消耗能够得以收回或获利,并使专门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谋生职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这正如已故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专利制度给发明人和创造实用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

2.促进科技成果及时而广泛应用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关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学技术信息传播的迟滞,极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及时推广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所有人要取得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就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成果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而且一般来说,发明创造的许可使用越快越多,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越有利。这两方面积极性的结合,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有利于及时扩大科技成果在实际生产领域中的应用,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3.促进科研开发队伍形成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没有实现有偿使用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机制,发明创造的完成人除非自己实施,否则就根本不能取得利益。因此,发明创造只能依附于实际生产才能成为谋生手段,而一旦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自己投入直接生产过程,也就不可能有充裕的时间或充沛的精力从事再发明创造,这就制约了发明创造队伍的形成,影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后,发明创造成果的有偿许可实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有偿转让机制的形成,使科技成果本身成了一种能获利的商品,促使了科研开发专业队伍的形成,从而大大地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